【台股動能不足,美股除了FAANG外,還有哪些精通科技的非科技業值得關注】
FAANG等科技股在市場的主導地位引起政府監管機構的注意。種種情況讓部分投資者感到不安,憂慮科技股會出現波動。
然而,好消息是在其他領域亦能發掘出精通科技的公司,毋須局限於科技業。還有哪些公司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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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集團觀點
#科技創新顯然不是科技業的專利
科技創新顯然不是科技業的專利 在 專利攻防/「專利蟑螂」牽線交易興訟高手【經濟 ...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暨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分析,兩方專利對決最怕的就是 ... 「這些訴訟對於具有創新力的公司而言相當不幸,企業試圖在法庭上獲利,而不是 ... ... <看更多>
科技創新顯然不是科技業的專利 在 [轉錄][轉錄]關於所謂智慧財產權- 看板geography90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本文轉錄自 B88A013XX 看板]
作者: bianbianman (還是男生夠朋友~~) 看板: B88A013XX
標題: [轉錄]關於所謂智慧財產權
時間: Fri Apr 13 15:31:52 2001
※ [本文轉錄自 dorm 看板]
作者: poe (Sein zur Liebe) 看板: dorm
標題: 關於所謂智慧財產權
時間: Thu Apr 12 19:13:58 2001
最近成大事件吵得凶
有人認為「犯法」就是「犯法」,因此搜索宿舍、扣押電腦皆不容置疑
犯了什麼法?他們說是侵犯了智慧財產權
以下轉貼兩篇文章
讓大家討論一下 到底「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東西
以及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它
第一篇節錄自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的蔡建仁教授
1997年3月14號在東海大學的演講
講題是「什麼是全球化?」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所謂憑空而生的智慧財產權,這個倒是西
方人所合謀的,因為他們認為所有的設計、點子、創意都是他們
的。反正要勞動、要做工我比不上你們,但是你們之所以能夠勞
動、能夠做工,都是來自於我的腦袋活動,所以我的腦波震盪要
算錢,這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權。日本把它翻譯成〝無體財產〞
我覺得非常好。台灣就是崇美成狂,因為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並沒有智慧的意思,大陸翻成知識,我覺得有道理。所
以,Intellectual是知識,就是說按照一定的程序你可以得到同
樣的結果,可以如法炮製,這叫做知識;所謂智慧也者就不是
了,是羚羊掛角,無跡可循,是一念之間忽然頓悟、明心見性、
立地成佛。智慧是沒辦法學的,我們把洋人的這種東西稱做智
慧,未免太高捧了洋人一點點,這一點完全顯示出我們的政府的
心態是遙奉華盛頓作為上國。日本把它翻譯成無體財產,我覺得
更有道理,智慧財產權是絕對不對的,我寫文章一定寫成知識財
產權或是無體財產權,這個東西是無中生有,然後把〝有〞當成
鈔票,這是老美搞出來的名堂。
〝知識財產權〞在台灣種共有十幾個法案要設立,一般所我
們習慣的如:「著作權法」,光是著作權法就已經弄得我們烏煙
瘴氣,如果著作權法確實執行的話,我可以說在座各位都是罪
犯,每個人都處於犯罪當中…更不要說專利商標這些傳統的項
目。這些都是你所了解的,現在還有很多很複雜的,目前已經立
法的還有三個:「營業秘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法」、
「積體電路佈局法」…也就說任何的腦波活動極可能就犯罪,因
為極可能就重複了人家的東西。現在犯罪已經深入到你的骨髓,
進入到你的腦波,你要小心!是老美發明出來的東西,因為它是
百分之百杜撰來的,霧煞煞,連法學家都講不清楚。這個東西對
在座各位都有影響,特別是「營業秘密法」,回去看一下你會大
吃一驚,凡是受顧者的所有作為,包含你的腦波活動都屬於雇主
所有。好比說我在東海大學教書,我在這裡所寫的東西也是屬於
雇主的。這個很麻煩,真的實施起來大家都是罪犯。反正就是老
美為了創造利基,所以他說凡是你的腦波震盪都是我給你的,這
都是要收錢的,不交錢我就送你去坐牢,這是用刑法來處置,要
送去坐牢,不是賠錢了事。
〝知識財產權〞是老美基於他的利益,希望將它規範成四海
皆準的領域,規範成一個有價值的東西。在某一個意義來說,你
可以說它違背了自由化的目標,因為恰恰它促成某些東西無法流
通,這在邏輯上是有矛盾的。也就是說,公平貿易跟自由貿易本
身是有矛盾的。日本人特別為此組了很大的公司,有事沒事就跑
到中央標準局申請專利,然後把所有還沒有做出來的東西都申請
完畢,日後你真正創造出東西來,他就控告你抄襲。現在人世間
已經顛倒成這個樣子,因為創造出來的東西不一定有用,但是只
要他覺得可能會有這麼一個東西他就趕快去登記,然後真的有人
搞出這個東西時,他已經捷足先登可以控告你抄襲。
所以,知識財產權私有化之後,可以說是對人類文明的一個
很大的創傷,所謂知識財產權不在於保護知識或是智慧,而是保
護財產。重點在後者而不是前者,而且恰恰是以前者為代價來保
障後者,也就是保障鈔票。這一點可以證明我為甚麼說台灣是美
國的第五十一州?你可以看到這些說謂智慧財產權系列法案,在
立法院從提案、審查到通過從來沒有辯論就火速通過。在台灣,
一個法案要立法或修法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情,但是智慧財產權
法幾乎是每年修改一次,我們立法院一百六十五個委員儘管每天
打架、摔柔道、丟皮鞋,可是一碰到智慧財產權,所有人都有共
識馬上過關。原來這些人都是美國狗,立法院就成為這些美國狗
的狗舍,你們可以從這幾年來有關智慧財產權系列法案的修訂與
制訂的頻繁程度看出端倪。由此可見美國的壓力有多大,推動的
決心有多強。
第二篇是工商時報 2000.04.09的報導
創新保護熱過頭 大眾權益何在?
楊少強/專題報導
美國微軟公司被判定違反反托拉斯法,司法部門認為,這是消費者
的一大勝利。事實上,微軟之所以能夠長期壟斷市場,美國政府對於高
科技創新專利的過度保護,正是重要原因。由於美國在制度上對於高科
技創新者的偏袒,反而塑造出不少市場上的進入障礙,許多高科技業者
的壟斷地位也因此應運而生。所以微軟被判違法,與其說是消費者的勝
利,不如說這證明了過去美國保護創新專利的制度,在兼顧大眾權益上
徹底的失敗。
一九九三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Doug las North),曾經在
他的著作「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指出:政府在經濟上重要的職能之
一,是確保「創新」的社會報酬率,和私人報酬率能夠一致。由於創新
對整個社會來說,報酬相當高,又可以被模仿而不需任何成本,但是發
明創新者往往卻因此得不到任何報酬,這種「利人不利己」的情形,將
會扼殺創新的出現。因此政府就必需使創新者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處,提
高創新者的私人報酬率,才能誘發創新的出現。
高科技業是最重視創新的一種產業,不管是關鍵技術的開發,或是
製程技術的改良,基本上都是創新。因此高科技業要能夠順利發展,政
府建立能夠保障創新者的法律制度,是重要的前提。美國芝加哥大學教
授、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ary Becker),在談到美國
高科技業何以能蓬勃發展時就指出,美國政府一向對高科技業的發展沒
什麼政策,也從來不提供什麼補貼,唯獨對創新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卻是一板一眼毫不含糊。他認為,這正是美國的高科技榮景得以出現的
重要原因之一。
對創新者的保護雖然可以誘發創新,但同時也得付出代價。因為不
管政府是用何種方式保障創新者,其基本精神都在於:提供創新者一定
程度的壟斷權利。正因為創新者能夠壟斷自己的創新,當社會其他人要
使用這個創新時,就得付出代價,這就減少了社會使用這個創新的動機
,阻礙了社會進步。因此諾斯指出,創新是否能帶動經濟成長,常常決
定於這兩個力量,也就是「創新者的利益」和「社會大眾的利益」,彼
此間的拉扯。如果政府所設計的制度太偏袒創新者,整個社會沒有任何
動機使用這個創新,經濟很難因此受惠;但如果太偏袒其他社會大 眾,
創新者又沒有意願創新。
ꄠ 不過從最近美國高科技業的發展趨勢看來,美國政府對於創新保障
制度的設計,很明顯地是朝向「偏袒創新者」的方向前進,最著名的例
子就是iBMP(網路商業模式專利)。一九九八年,在美國的State Street
銀行和Sinature Financial Group間的訴訟案中,法官做了一個重要判
決:企業的營運模式,也是屬於企業的專利。許多網路公司就利用這個
判例,把自己的營運模式申請專利,就是所謂的iBMP。根據統計,現在
美國所有的iBMP超過數萬個,而且平均每一個禮拜,就有一個新的iBMP
出現。
但這些被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專利中,有些是不是可以讓公司所獨佔
,其實有很大的爭議。像亞馬遜(Amazon.com)申請的一項名為One
Click Ordering專利,包括「透過通訊網路購物 的方法和系統」。換
句話說,只要是透過網路的方式販售物品,未經亞馬遜的許可,都可能
侵犯其專利,這等於間接為其他想在網路上販售東西的廠商,塑造了市
場進入障礙。亞馬遜還有一個叫Internet Referral的專利,內容是「
由一個網頁連結到其他網頁」。但這項專利也幾乎是網路族每天都會用
到的技術。像這種基本而關鍵的技術,因為美國政府的保護而被業者所
獨佔的例子,委實不勝枚舉。
美國的私人創新在政府嚴格的保護下,發明的數量直線上升。一九
九八年,美國的專利註冊增加十五萬五千件,比起九七年成長了三三%
,向美國專利局申請的外國發明,九八年比九七年增加了二三 %。
ꄠ 但是在亮眼的發明數字背後,一批高科技創新的壟斷者正悄悄成形
。以微軟為例,該公司到去年為止,所註冊的專利就已經超過八百件,
其中有不少正是發展作業系統的關鍵技術。許多電腦工程師認為,這正
是微軟可以長期壟斷作業系統市場的重要原因。另一個例子是戴爾(DELL)
電腦。它的BTO(Build-to-Order)模式,也已經註冊了七十七項專
利,全球其他地區如果要模仿戴爾的製造與行銷流程,也得經過戴爾的
同意。換句話說,美國政府過度保障創新者的結果,其實也正不斷塑造
出一批批壟斷市場的力量。
ꄠ 所以從這個角度觀察,美國聯邦政府指控微軟壟斷市場,使消費者
權利受損,其實美國政府也正是元凶之一。撇開微軟在行銷過程中種種
可議的手段不提,如果美國政府對於創新專利的保護,不至於到如此走
火入魔的地步,又如何能造就出微軟這個壟斷九○%以上作業系統市場
的大怪獸呢?
正由於美國在資訊科技的專利保護如此周密,被視為明日之星的生
化科技,許多業者也正摩拳擦掌,準備利用創新專利的申請,取得壟斷
地位來大賺一筆。在今年三月十四日,美國總統柯林頓宣佈,人類基因
資料在解碼之後,應該要被免費使用。消息一出,當天華爾街各生化科
技公司的股價平均大跌了一三%,這豈不是反證了:利用創新保護的排
他性權利牟利 ,正是高科技或生化科技公司未來希望之所繫嗎?
ꄠ 因為發現鐳而得到諾貝爾獎的居禮夫人,在鐳被廣泛用來治療癌症
時,別人建議她去申請專利,可以使龐大的研究經費有了著落。但居禮
夫人硬是不肯,寧可到處奔波募款。別人問她為什麼,她回答:「人類
所累積的智慧應該由人類來共享,我不想佔為己有。」當然,要求所有
人都有居禮夫人的胸襟,實是強人所難。然而當現代政府保護創新者不
遺餘力,卻已間接把它們塑造成一市場的壟斷力量時,如何能讓創新結
果「由人類來共享」,不致成為少數人的禁臠,或許才是更值得政府深
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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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norme bourgeoise, z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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