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還在糾結
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
意思就是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的意思。
我說你確定那個土地是私人土地嗎?
現在一堆公宅、地上權住宅,
土地也不是私有啊!
你要主張那個是私人土地,先證明吧!
再來,
即使是私人土地,
只要那個地已經編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還是適用道路交通規定的。
另外,
我引高等法院101交抗384號裁定給大家看,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該條例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私人土地既成道路固為道路,私人將所有營業處所諸如貨運站、百貨商場、遊樂區、停車場等場所道路提供往來民眾便利使用,仍為供不特定或多數之場所使用者公用通行之性質,俾利往來公眾通行及行車之安全,自有循道路交通法規分配公眾通行秩序之必要。」
關鍵句:
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
所以不是
只要是「私人土地」就沒有適用,
如果要講法律,麻煩精細一點,別吃那麼粗。
社區道路,
除了幾百個居民(多數人)會走之外,
還有郵差、快遞、uber eat來來去去,
這些是「不特定人」吧?
你怎麼會覺得沒道路交通規定的適用呢?
難道封閉型社區就是國中之國、法外之地嗎?
還有,
你們這些兩輪仔
一開始罵我沒檢討大車,是板金主義,
(先用輪子數量戰別人的是你們喔!)
可是後面卻一直說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規定,
那豈不是說
不用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大車了嗎?
大車逆向左轉也沒關係嗎?
你們到底是要檢討大車?
還是幫那個四輪仔脫罪啊?
#兩輪仔網紅你還是回去改車吧地球是很危險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民生北路、民族路及忠義街口,有一塊近千坪的土地, 長期草木叢生,髒亂不堪, 廖淑玲里長陳情已經跟環保局反映很久了, 但環保局卻說是私人土地,也有通知地主, 但地主不作為,環保局就是罰款了事, 但明明環保局可以依據廢棄物管理法來代為清除, 再向地主求償,若地主置之不理,還可強制執行, 台南市有將近...
私人土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個兒童無法安全騎自行車的國度】
(事發地點為北部)
昨天的新聞:一名媽媽發文,3月18日帶小孩騎腳踏車時,小女兒騎在前面,看到右方來車於是停下來,但該Volvo休旅車繼續逆向左轉,撞倒小女兒,車主全程沒下車查看,坐在駕駛座反罵她「怎麼當媽的」,幸好小孩並無大礙,她氣的把整個過程po網。
事發地點是社區內,沒有人車分道,住戶在這裡停車,也會騎車、散步。
網友群情激憤痛罵車主逆向行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多,但也有人認為該處是社區道路,帶小孩騎車不妥,兩邊都有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肇事地點若是在社區內私人土地,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也不能判斷肇責,只能就相關刑、民事責任訴訟。
但各位有想過嗎?這小孩還懂的禮讓車輛先行,媽媽也在旁邊,但要找個安全的地方騎腳踏車都這麼困難,我們的城市是出了什麼問題?
在都市區內,幾乎所有道路、或是私人住宅區都是為車輛行駛而設計的,大家覺得理所當然。所以馬路對行人是危險的,那就要自己注意,而不是更改道路設計與規則。要騎車,請你去公園裡面吧,雖然也是會有機車衝進來喔~
輕軌、鐵路對社區都是妨礙,人行道寬一點就該該叫,但更危險、更會「切斷城市」的寬闊道路、快速公路,就沒關係。
原本,台灣傳統的住屋形式,和日治時代開始的都市設計,都沒有考慮到大量的汽機車。但在二戰後,殖民政府長期未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但在1970年代後,卻又推動大公路主義思維,以及汽機車等於進步的思想,輕視大眾運輸發展與道路安全,讓城市對汽機車的倚賴越來越高。
於是,台灣一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是死於武漢肺炎的300倍,比人口將近六倍的日本還多。
私有運具還有一個問題,和大眾運輸不同,大家都開車的城市,會造成人與人的疏離,以及對行人同理心的逐漸下降。
大家痛罵車主沒良心,或是媽媽不重視安全的同時,是否能靜下心來,想想看怎麼打造一個行人友善,減少對車輛依賴的城市呢?
很多人都覺得做不到,也有不少人冷嘲熱諷,但這是高雄好過日,會長期關心的目標,因為我們的下一代,值得一座更好的城市。
私人土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晚上接到一個110的報案現場,
「機車騎樓違停,要求拖吊。」
到場發現報案地址是一處公寓大廈的門口,
乍看像騎樓,行人能走、也有遮蔽的天花板,
但仔細一看地板的磁磚款式跟前後地段不同,
明顯重新裝潢過,也在周圍做了不少綠色造景。
大廈門口的信箱旁的確停了一台普通重型機車,
距離機車旁約兩三步的距離則停了一台休旅車,
一位穿著汗衫的阿伯站在休旅車前激動嚷嚷,
要求警方「拖吊」這台普重機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述的定義,
騎樓應屬「道路」範圍,且應暢通供行人通行,
而縣市自治條例則規定,騎樓應屬公有地,
任何人皆不得擅自圍堵使用。
所以,首要工作是打開「建築e點通」,
查詢後發現報案人阿伯所描述的「騎樓」,
其實是私有地,非屬道路,跟我想像的一樣。
既然非屬道路範圍,警方就無權作舉發的動作,
無法透過道交條例製作罰單,當然更無法拖吊,
只能告訴阿伯,我們可以協助通知機車的車主,
致電告知請他來移車、或是轉知私有地等資訊。
但此舉卻引來阿伯的不滿,霹靂啪啦更激動了。
「我不管甚麼私有地還是騎樓啦!」
「你們警察不是說騎樓不能停車嗎?」
「還設立什麼退出騎樓的告示牌不是嗎?」
「所以現在是說一套做一套嗎?」
我試著一邊安撫阿伯,一邊向他解釋職權範圍,
向他建議可以以貼紙條的方式告知車主、
亦或是將私有地周邊加裝欄杆或鍊條等物件,
用來防止無使用權限的車輛進出等等方法。
很多時候民眾有求於警察時,耳朵是關上的,
只要處理方式不如他的意,警察就是「沒用」。
「我就是管委會啦,你們派出所不知道我?」
「跟你說啦,這一塊地我們住戶都有繳費!」
「他又沒繳管理費,憑甚麼停這裡?」
眼看說服不了他,阿伯口沫橫飛地開著大絕,
剛好被我抓到把柄,落入了我的圈套之中。
「既然是住戶繳稅維護的,那就是私有地啊!」
我笑著回應他,欣賞他逐漸漲紅的臉繼續說道,
「況且要拖這台機車,那旁邊那台休旅車呢?」
「比起機車,這台休旅車完全擋住行人耶…」
我向搭檔學妹使了眼色,學妹聰穎的get到了,
「對啊,我們一視同仁哦,兩台一起拖!」
看著阿伯瞪大的雙眼,我在心裡跟學妹擊掌,
準備把這段不良性的溝通做個ending時,
阿伯又出招了。
「好啊,你拖啊,反正這台休旅車是我的車,」
「要拖吊前我開走就好,你們就拖那台機車。」
然後補充一句「反正要先勸導才能開單嘛!」
Well,天才有極限,愚蠢則無,
法律有明文規定哪些輕微違規是可「勸導」的,
當然,很多時候制定與實際操作上的確有落差,
只好好聲好氣繼續溝通、討論了相關法條後,
臉紅脖子粗的阿伯祭出第二大絕:
忍術─「你態度幹嘛這麼差」之術。
最後,因為通知不到機車車主,
還是硬著頭皮告知了阿伯相關權利,
就匆匆離開去處理其他現場了。
誰知道呢,過兩天等著我的,
大概又是張交查執勤態度不佳的交辦單了(攤手
騎樓人行道停車與否已經是個吵到爛掉的話題,
但在開始靠北警察不處理、不開單之前,
先搞清楚是不是道路,好嗎?
0716 1952補充 網友George Rex 表示:私人土地是能舉發的,精確用法是非屬道路範圍無法舉發。
非常感謝!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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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道交條例第3條 騎樓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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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可以停車嗎? By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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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是私人地還是公有地 Mobile01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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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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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民生北路、民族路及忠義街口,有一塊近千坪的土地,
長期草木叢生,髒亂不堪,
廖淑玲里長陳情已經跟環保局反映很久了,
但環保局卻說是私人土地,也有通知地主,
但地主不作為,環保局就是罰款了事,
但明明環保局可以依據廢棄物管理法來代為清除,
再向地主求償,若地主置之不理,還可強制執行,
台南市有將近10個案例都是這樣處理的,
嘉義市為什麼不行?
這代表市政府根本沒有積極作為,只想開單衝業績,
根本不了解民眾的需求,要求環保局立即展開行動!
另外對於彌陀路限速問題,
我的疑問很簡單,拓寬前限速50,拓寬後限速40,
而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
設置測速照相機,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要有明顯標誌,但是彌陀路都沒有,
根本就是把民眾當作提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