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選擇取捨」
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乃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本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
又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旨在彌補刑罰囿於行為責任原則,無法充分發揮改善行為人個人潛在危險性格之功能,...而我國立法者並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對上開犯罪行為人而言,所犯二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已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援引本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對其諭知強制工作時,宜審慎為之,並充分說明理由,免招訾議。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873 號刑事判決)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李亞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210505 李亞築議員 質詢 社會局 關懷據點現況及改善 台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了加強老年人照顧,規劃社區關懷據點結合政府的政策,提升對長輩照護與健康宣導,不僅讓長輩能有活動空間與對社區的認同感,亦配合地方志工營照社區關懷照護。 高雄部分行政區,關懷據點...
社會危險性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作者的網誌經關鍵評論轉載,分享連結: https://bit.ly/2KR8NCm
〔保安處分係源於「特別預防理論」,並深受德國刑事法代表學者Franz von Liszt之教育與處遇思想所致,其認為犯罪人透過其犯行所表露出的「社會危險性」,應依個別犯罪人之「教育需要性」或「矯治必要性」,透過刑罰或其他矯治措施予以排除,預防再犯,並使其再社會化。
可惜的是,台灣許多人活在被媒體薰陶的簡化思維中,只有應報觀點,拿著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思維,當然也看不透特別預防思維下的保安處分了。
甚至,還瘋狂貼標籤,把所有精神疾患者悉數妖魔化;連他們的家人、精神科醫師、司法人員等,一律追殺通通不放過。
卻忘了,犯罪的人,不是他們的家人、不是醫生、也不是法官;而這些因為精神疾病而犯罪的人,是病人,且也不代表所有的病人。而這種獵巫行為,帶來的結果便是,這種疾病彷彿成為了一種羞恥刑——一種野蠻文化下的羞恥刑罰。
而社會把這些病患污名化的結果便是,這個疾病只能生存在陰暗、羞愧、諱莫如深的角落中,問題也永遠無法解決。
我們與惡的距離,從來都不遠。〕
社會危險性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正課的第一堂課時,我都習慣把未來可能會碰上的一些實務見解的形式告訴大家,例如:法院判決(包含已不存在的判例)、決議、司法院釋字等,其實只是想讓大家先了解未來會需要學習那些東西,與教大家正確地讀實務見解。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剛施行的大法庭制度,就在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終於做出第一則裁定了,雖然這則裁定或許在考試上不是這麼容易出現,但還是要請大家未來持續關注大法庭的動向哦!
附上裁定連結供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參考~
這個案子主要爭點在於「詐騙集團車手是否需宣告強制工作?」
問題點在於車手的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是否仍得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裁定主文:
「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8%2C%E5%8F%B0%E4%B8%8A%E5%A4%A7%2C2306%2C20200213%2C1&fbclid=IwAR39HoXlmnVEm78Gbahv_EaP1rsLPpAcdigdxpkB-SoTVwcwVyExsuwBUPA
社會危險性 在 高雄市議員李亞築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505 李亞築議員 質詢 社會局
關懷據點現況及改善
台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了加強老年人照顧,規劃社區關懷據點結合政府的政策,提升對長輩照護與健康宣導,不僅讓長輩能有活動空間與對社區的認同感,亦配合地方志工營照社區關懷照護。
高雄部分行政區,關懷據點涵蓋率僅占30%,顯示推廣關懷據點與配置都不足; #李亞築議員 建議未來社會局應結合區公所及民政局加強設置,將涵蓋率提升至50%。高雄市共891里,去年12月底全市計417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社會局施政報告裡面表示,預計110年底以全市470處據點為目標,111 年以 520 處為佈建目標,李亞築議員希望社會局規畫能落實執行。
目前關懷據點面臨無設置空間與建築物年久失修問題。#李亞築議員建議應盡速清查空閒空間與針對建築物安全性審慎評估,大部分的關懷據點都設置在社區活動中心,沒有活動中心的社區找不到關懷據點的設置點,導致社區關懷舉點難以進行,應盡快去配合地方是否有閒置空間可以配合規劃。現有的關懷據點建築物大部分面臨無建照問題,建築物年久失修,修繕與結構評估都是不小的費用,常因無建照與經費問題無法解決,導致長輩與兒少仍是在存有危險性的建築物內活動,#李亞築議員 要求針對建築物無建照與修繕經費問題有完善的規劃。
偏鄉關懷據點長輩接送問題,市區關懷據點可能距離長輩住家不遠,走路5至10幾分鐘就到了,但是偏鄉的關懷據點距離長輩住家大部分都是走路要走30分鐘以上的,部分關懷據點都另外去借用車輛接送長輩,但是這也是對關懷據點的額外的負擔,#李亞築議員建議針對接送問題,應該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關懷據點志工募集與福利規劃,志工總是無私服務與付出,而且要成為志工前不僅要先花時間上培訓課程,成為志工後每個星期都要花費時間與精力到關懷據點服務。因為沒有志工的話,關懷據點很難運行,所以很多社區都會規畫每年旅遊或聚餐慰勞志工辛勞,但是大部分都是募款或是理事長自己出資,變成另一種負擔。#李亞築議員 建議應該規劃志工相關福利配套措施,讓社區能永續經營亦能凝聚志工向心力。
#李亞築議員關心地方大小事
質詢會期➡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5次定期大會
質詢日期➡20210505
質詢部門➡社政部門
社會危險性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雲林縣去年觀光客人數首度突破千萬,其中古坑草嶺石壁、雲嶺之丘都是重要觀光景點,吸引不少人潮,但聯外道路卻是坑坑洞洞,增加遊客行車危險性。現在古坑鄉公所爭取到前瞻計畫預算補助,雲林縣將以6千餘萬元經費,整修鄰近約11公里道路鋪面,預計明年2月底完工。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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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彈打靶【兄妹職業槍手速成班!】社會在走,槍技要有!
還是要再次提醒一下,這個存在很多危險性!
所以大家去玩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安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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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後製:楊婕
舞蹈編排:楊婕
畫面拍攝:角落生物馬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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