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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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遭偽造在訴訟上,應由何人就本票為真正,負舉證責任? ... 然如張三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前述之規定者,法院依張三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 ... ... <看更多>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何人舉證 在 [課業] 舉證責任與規範說-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二、下列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一)甲主張其承攬施作乙之柏油路面鋪設工程,因連續豪雨而遲延十日完工,致乙主張
按工程契約計罰違約金而扣留工程款五十萬元,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五十萬元違約金損
害債權不存在。就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甲之事實。
(二)丙以簽發 A 本票予丁係清償賭債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丁則否認
為賭債,同時主張丙簽發本票係為返還積欠丁之消費借貸之款項。此時,究由丙就賭債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抑由丁就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25%)
解題書解答大概如下
(一)就甲延遲完工可否歸責事實應由甲負擔舉證責任
依規範理論 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被告乙就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即乙對甲之違約金請求權之權利發生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本例所詢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甲之事實
既屬用於判斷甲是否具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要件
即同屬權利發生事實 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乙負擔舉證責任
然因民法230 係於實體法上就給付遲延責任中債務人是否可歸責之要件事實為特別規定
本例中即應轉由債務人甲負擔舉證責任
我的問題是規範理論是主張權利存在或不存在者都要負舉證責任
第一小題訴訟標的是乙對甲之違約金請求權
乙主張權利存在 乙負擔舉證責任沒疑義
但是甲主張權利不存在 不也應該要就權利消滅 障礙及消滅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嗎?
這部分沒寫出來是因為後面有實體法的特別規定
無論如何債務人都應舉證已就給付無遲延無可歸責 怕結論重複所以沒寫嗎?
(二)應由丙就賭債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應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丙就其權利障礙 消滅及排除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而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丁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本件訴訟標的係丁對丙之本票債權請求權
其權利發生事實應為丙確簽發本票予丁持有 然依實體法所定票據之無因性
丙丁簽發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及存在與否非屬本訴訟標的之要件事實
僅為發票人對其前手為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權利障礙抗辯
從而丙簽發本票究係為清償賭債或交付借款 俱屬原因關係
故就此所為原因關係之主張及抗辯依前開規範理論之標準
應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丙就其事實 即本票確係因賭債所生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這裡我實在看不太懂是在說啥...
權利發生事實只寫丙有簽發本票給丁?
為何不是丙與丁有消費借貸?丁為何不用舉證這個事實?
我想到可能原因是後面說的票據無因性 所以持票人不用舉證
但是權利發生事實應該還是會有消費借貸吧...只是丁不用舉證而乙@@?
票據無因性是不管原因關係嗎?
為何會變成丙要舉證賭債...
然後裡面有提到 本例所詢問事實性質屬權利障礙事實
請問到底從哪裡看出來這是權利障礙事實?
權利發生事實不是丙有簽本票予丁嗎?為何不是屬權利發生事實...
這題看完一頭霧水啊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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