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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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90的網紅林俊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立法院審查前瞻三期相關預算,我特別藉此機會,向交通部質詢大台南地區的交通建設。其中一個就是台南及高雄市民都非常關心的西濱南延議題。 臺61線從1991年開始建設,中間歷經了30年的波折才逐步建成。目前除了新竹鳳鼻段正進行可行性評估外,還有淡江大橋、曾文大橋兩項南北延的工程已經確定,規劃多年的西...
直轄市區 在 黃健豪-北屯漸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反萊豬!拚公投!連署小教室
#問題: #台中市 #嘉義市 #彰化市 都是市差在哪?
#直轄市 #省轄市 #縣轄市 #你填對了嗎?
這幾天參與 #反萊豬、 #拚公投連署的民眾非常多,很感謝大家的熱情,也真的只剩這個方法讓蔡英文政府被民意震撼。
但這幾天發現一個問題,很多人對「市」的定義很模糊,另外也對哪一里第幾鄰很陌生,而填錯格式也會影響連署書的效力,尤其是現在中選會的宗旨可以說是為黨服務的狀態下,格式正確也成為很重要的細節。
換個角度想,因為台灣近代經歷過凍(廢)省和六都升格等重大變革,加上多數人平時的確政治冷感,這次的反萊豬連署,正好成為一次大型的地方制度法普及化教學。
我簡單的把「市」的概念寫清楚,希望能給各位做參考:
斯斯有三種,「市」也有三種: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
1.直轄市,就是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住在這些地方的朋友,在填公投連署書的時候,就在第一格直接填寫居住的城市就好。
直轄市的位階跟「省」一樣,現在的上級機關是行政院。
2.省轄市,只有三個,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當年台灣省政府還實質存在的年代(宋省長),除了直轄市,其它縣、市皆由省政府管轄,只是現在精省,縣、市的上級改為內政部,但實務上還是會稱省轄市,比如公投連署書的格式。
3.縣轄市,就每一個縣的政治經濟人口中心,通常縣政府也會設在這。
新竹縣竹北市、苗栗縣苗栗市、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縣員林市、南投縣南投市、雲林縣斗六市、嘉義縣太保市、屏東縣屏東市、台東縣台東市、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宜蘭市、澎湖縣馬公市。
這些地方選出的市長,位階和縣裡面其它鄉長、鎮長同等。
4.跟縣轄市同等的,還有每個縣裡面的「鄉」、「鎮」,以及直轄市、省轄市裡的「區」。
差別是,縣裡面的鄉鎮市還有自治權,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當地民眾選舉出來。
直轄市及省轄市的區,就是直接官派的公務員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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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台灣目前的地方制度,可以這樣理解
直轄市---區-里-鄰
(省)-市-區-里-鄰
(省)-縣-鄉鎮市-村里-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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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區 在 高思博 A P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件命案,台南市政府還要凹多久?
【重點快速看】
高思博指出全案目前不僅是駭人聽聞的治安事故,更已成為國際外交事件,馬國新聞都以頭條報導,直指台灣的治安有問題,披露鍾女於今年初返馬時還讚揚台灣治安良好,是她選擇來台灣就讀的主因,總統蔡英文也公開道歉,使得各界都有悔不當初的感慨。
全案最被外界詬病之處,就是警察吃案,9月底陳姓女學生就曾被梁姓嫌犯擄人未遂,大潭派出所卻對吹哨者的報案沒有按照SOP的標準流程處理,沒提供報案三聯單,更未積極偵辦,警局在調查報告中就已坦承,但市府竟然讚揚沒有吃案,所以才能夠在案發後6小時就破案,顯然硬凹。
高思博認為大潭派出所管轄幅員遼闊,卻僅配置12名員警,無法有效調派人力偵防此案的梁嫌再度犯案,可以理解,但回想起去年警政署配發新進警察到台南卻遭到市府以「產銷失衡」的不缺人為藉口而拒絕,比喻奇怪,以至於台南今年槍擊刑案件數始終高居全國之冠,也就見怪不怪了。
鍾女命案另一個輿論焦點在於黑暗便道,長榮大學學生在案發前後不斷在網路批評道路黑暗很久了,也提出恐怖黑路的舊照片,但市府總是辯駁僅損壞2盞,即使2日到現場會勘時,仍然引用台電的專業數據;高思博則直指此時解釋損壞數量已缺乏意義,重點是多久沒開沒亮,使用道路學生的真實感受感受最重要。
高思博更發現黑暗便道旁長滿一人高的雜草,案發後才急忙隨著修復路燈進行清理,他推測案發時鍾女應該就是被梁嫌拉入草叢中,加上沒有照明,因而鍾女無法逃生,如今燈火通明及夷為平地,已無濟於事了。
市府面對「黑暗便道」後來改口是偏鄉資源少,路燈電費付不起;他強烈批評硬凹得太離譜!因為歸仁區人口數為全市第九位,高鐵特定區更是未來發展焦點,絕對不是偏鄉,高思博分析應是台南改制直轄市,區公所只是層轉單位,導致基層建設的時效不足,欲防範未然唯有加強區公所的機能。
高思博認為,市府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推動一波專案,風波過去之後,問題仍然不會改變。市府與區公所之間的權責與資源分配必須重新檢討,警察員額與配置也需要調整,才不會讓憾事輕易地一再重演。
直轄市區 在 林俊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立法院審查前瞻三期相關預算,我特別藉此機會,向交通部質詢大台南地區的交通建設。其中一個就是台南及高雄市民都非常關心的西濱南延議題。
臺61線從1991年開始建設,中間歷經了30年的波折才逐步建成。目前除了新竹鳳鼻段正進行可行性評估外,還有淡江大橋、曾文大橋兩項南北延的工程已經確定,規劃多年的西部第三走廊終於接近完工。
然而西濱來到台南後,只到七股區就停止了,即使曾文大橋完工,仍然離市區有很長的距離,如此一來,西濱將成為一條「盲腸公路」,無法進入市區,也無法連接台南、高雄兩大直轄市,疏運南北國道車流的作用將大減。
此外,台南與高雄事實上已漸成為一個生活圈,然而目前的交通往來高度依賴國道一號,也造成此路段天天塞車。西濱若能繼續延伸至高雄,將能有效分擔國道一號的負荷,對南部生活圈發展有極大的助益。
交通部表示,目前西濱南延已經在進行可行性評估,若評估可行,行政院將有很高的機會核定。我也要求交通部繼續緊盯西濱延伸進度,早日讓西濱也成為南部的重要交通動脈!
直轄市區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用「草衙模式」解決旗津公有土地問題
【104年實施新草衙讓售】
前鎮新草衙地區一直有房屋老舊窄小、生活空間凌亂的環境問題,市府也為了解決新草衙地區土地長期被占用問題,及該地區市容更新發展,制定「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早在104年6月經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送行政院備查。
這個條例其實是很不容易的突破,因為直轄市政府對於所管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
【達成率高達98%,堪為典範】
在訂定條例後,新草衙地區土地讓售案件,就可以免除逐案報請議會及行院院同意之程序,授權高市府依法令審查通過後,即可逕行讓售處理,以加速新草衙地區之發展。這個讓售專案也到上個月的6月12日截止,達成率已高達98%,建立的公有土地占用解決方案典範,的確值得許多市區類似情形的地區去複製。
【草衙可以,旗津當然也可以】
比起草衙,旗津的問題更嚴重。旗津土地所有權公有居多,多數是國產署與中央機關所有,部分是市有土地,但是占用與開發雜亂的原因,使旗津的活化和發展受到限制。
針對這問題,前副市長葉匡時就曾說會責請都發局與國產署討論研議,使居民以優惠價格認購土地的可行性,促進地方發展。
事實上,旗津是高雄最早開發的地方,很多居民都是漁民沒讀書,不懂法令,甚多住居從未登記土地所有權,造成「有厝無地」的現象;近年來因港務公司進行港區土地劃分與土地地籍整理工作,與旗津地區居民產生諸多土地與地上物所有權認定上之爭議,港務公司為解決爭端,動輒以訴訟為手段提告居民,讓居民有苦說不出。
都發局應該思考草衙解決的模式能不能移植到處理旗津的問題,讓居民有機會用讓售的方式「買的放心住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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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天后宮,又稱清代臺北府城大天后宮,是臺灣一座由臺灣巡撫劉銘傳等官員建立於臺北府城的媽祖廟。該廟後在1912年前後因受颱風嚴重毀損及市區改正等緣故遭拆除,原址隨後建立「故兒玉總督暨後藤民政長官紀念館」(後改稱「臺灣總督府博物館」,即今國立臺灣博物館前身),同時成為臺北新公園(現稱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的一部分。現在,其部分石造結構遺物仍散置於當地。
此外,該廟被棄置於臺北州廳廳舍的「二媽」[註 1]媽祖軟身神像,在1910年代初被曾石岳等三芝地方仕紳迎請至當地,並由庄民集資建廟供奉至今。
黃氏節孝坊現位於台灣台北市的228和平紀念公園內,是中華民國直轄市定古蹟。黃氏節孝坊落成於1882年,是台北市內難得一見的百年歷史以上的古蹟。
背景
黃氏,原名嘂娘(嘂,通「叫」),諡端懿。生於1820年9月9日,卒於1893年2月23日,享年74歲。黃氏家居福建舖錦(今石獅市寶蓋鎮鋪錦村),16歲遠嫁泉州晉江17歲的王家霖。
王家霖小名馬赤,字則樹,號秋霖、敦巖。父親是王宗河,任五品官,後來因故辭官從商,往返福建泉州與台灣艋舺兩地作生意。王家霖考功名,考了很多次都沒上,於是就丟下書本幫助父親王宗河做生意。王家霖體弱多病,1847年因病去世,年29。當時28歲的王妻黃氏不但跟隨公婆從泉州遠渡來台灣艋舺定居,並獨自撫養三子兩女,且子皆有其功名。(《淡水廳志》)
1870年,王家霖弟王則振,向淡水地方官員陳培桂與高臚璟請託旌表,陳、高奏報朝廷黃氏節孝事蹟,並求旌表;同治皇帝賜金三十兩,准其建坊及節孝祠。之後,黃氏次子王天錫積極募款興建節孝坊。
1882年,建於台北府城東門內的黃氏節孝坊落成,石材工匠皆來自泉州。
遷移拆建
1893年黃氏去世,建於台北府城東門的該坊,於1901年遭台灣總督府以「市街改正」為由,連同東城牆一起拆掉,將其遷至現今228和平紀念公園內。
1990年,因台北捷運施工,該坊第二度被拆,直到1997年台北市政府才重新組立於同樣公園的現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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