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靠著1張頂好超市的購物發票,循線找到關鍵監視器畫面,成功將凶手定罪,替死者申冤... #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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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定罪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3年6000件動保案件
定罪率卻只有2.5%
呼籲設置動保警察 刻不容緩!】
✅法網恢恢 疏而有漏?
虐待動物或不當飼養事件層出不窮,每遭揭露時,相關報導總是怵目驚心,令人不捨。據農委會和司法院的統計,近三年經通報的虐待動物案件皆在2000件上下,但被判罰鍰或判刑的比例極低,平均僅2.5%,不禁令人好奇原因為何?為甚麼犯下重大虐待動物罪刑的人卻無須受到對應的處罰?關鍵就在於制度。
專職從事動物保護業務的動檢員,因並無司法調查權以及辦案相關專業,常導致無法調閱監視器或進入住宅蒐證,虐待動物的證據無法保全,導致無法令加害人受到適當的處罰。其實,早在2013年,民間動保團體即有呼籲警政署設立動保警察的倡議。國際上,例如英國、美國(紐約、俄勒岡、洛杉磯)、香港與荷蘭等國家也有相關專職警察制度的設置。
✅愛護毛小孩 大家都有責
其實,目前各地派出所也能受理報案!然而,目前現況是,基層警察單位因為對動物保護並不專精,日常業務已經相當繁雜,處理動保事件又無績效誘因,因此對此多採消極態度。警政署更倒果為因,認為一年重大動保事件才20逾件,無設置相關專責單位之必要。成案的重大動保事件之所以看起來不多,正是因為欠缺能夠有效執法的專責單位!
嘉瑜認為,鑒於警政署保七總隊的人員編制尚未滿編,保七總隊第四至第九大隊本即執行保育性綜合業務,包括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此外,在農委會去年的評估報告也建議警政署可以在保七總隊下設置動保大隊。因此嘉瑜建議在保七總隊下設置第十大隊,也就是「動保警察」。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勿再推諉擺爛,善意回應各界期盼,莫讓蔡總統於競選時期的動保政策成為空談!
🔗相關連結:
110.4.22 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RoahaRVGvz0
監視器定罪 在 林暮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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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舒服的部分」。她亦補充透露事發當時,台下活動公司對於當時老闆的騷擾不聞不問,同台藝人不單止默不作聲,甚至早在言語性騷擾前就有行為性騷擾的小動作。鑑於當時活動進行到一半,她只好忍着走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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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騷擾,雖然近年台灣內政部有編印性騷擾防治法作宣導,但是即使有相關法律基礎,實際保護被騷擾的當事人的效果或者亦未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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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意識
查看台灣網絡新聞的留言會發現,很多留言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漠視當事人當時的狀況。置身事外說話當然容易,但是實際身在其中,要脫身又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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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家純的事件中,不少留言惡意中傷她「炒作」事件,同時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她提告並公佈涉事公司及嫌疑人,甚至有人認為當時不作出反應是「姑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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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眾須先了解提告以及公開公司與人名並不是簡單事,隨便公開或者沒法入罪不特止,還可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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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提告」的法律處理,短則需時數月,長則不得而知。性騷擾案件亦可能涉及三種法例,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方式分別有: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申請調解。對於事件申訴不但要求事主重新回想事發經過,亦要求人證、物證等法律證明。以上述事件而言,在場根本沒有人出面干預涉事人士的性騷擾行為,旁觀者基本上屬於沉默的一群,甚至可謂事件的共犯,要尋求人證幾乎沒可能。即使有願意站出來的人,也未必能夠察覺遠處涉事人士鬼祟的騷擾行為。在沒有監視器錄影下,人證物證也許不足以定罪。再者,在未有提告之下已造成不少責備受害人的聲音,假如事件造成更大反響,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加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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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理性的讀者留言,表達對被性騷擾的一方的理解。所謂被性騷擾時要注意的事項實在沒可能達成。人沒法提前知道誰會作出性騷擾行為,受害的當下更要被恐懼與不安籠罩,在群眾壓力沒人伸出援手下,獨自出言拒絕是不可行的事。受害者需要考慮到場面的氣氛,以及日後的工作。為了避免得失客戶與個人形象問題,被性騷擾的一刻大多數情況都只好委屈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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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的性騷擾可謂曾出不窮,當然性騷擾亦不只是演藝圈獨有的一物,但往往在評論演藝人受性騷擾時,總會有人為性騷擾冠上「工作的一環」之名。有人指出「演藝圈如泥濘,踏進去就要有覺悟」(筆者強行以較文雅方式詮譯),此言差矣。這種想法認定違法、違道德的性騷擾行為應該存在,實在是世風日下道德淪亡。所謂規矩、要求,不一定正確,更加不應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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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看到別人的錢財而情不自禁就能搶劫?
社會大眾應該清楚理解每件工作的性質。演藝人,作為演員或節目演出者,並不包含「性」相關工作。筆者認為2012年在中國的「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反性騷擾口號精準的道出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誘惑並不是性騷擾的藉口,不應該合理化加害人的行為,找理由來開脫。在沒得到許可、藉機動手騷擾等行為,導致事主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舉止都應該被清晰理解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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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不單是受害人的主觀陳述,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明,「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法律上需要根據事件的前文後理判定,其中幾項重要的判斷標準包括「必要性」、「動機」、「事前事後的互動」、「權力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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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娛樂圈職場的情況而言,權力低的演藝人對於權力高的資方很多時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被權利高的一方以利益作為籌碼,導致權力低的一方被逼忍受騷擾以便順利完成工作。這種情況正正是與權力相關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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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重要性
解決性騷擾行為與袖手旁觀的心態,需要從教育入手。考慮到較年長的公民或者在他們接受教育的年代,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認知不足,對年輕世代進行教育同時,對普羅大眾進行宣導更為重要。清楚了解性罪行的定義,才能夠在遇到言語、肢體、視覺的騷擾,以至是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罪行時,注意到相關行為。作為公民,即使是旁觀者都應該挺身而出,舉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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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論:
只要「我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專家用4個要素判定
「只要碰觸了身體就是性騷擾嗎?」關鍵不是性慾,是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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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相關事宜請咨詢法務部認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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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暮雪 Hayashi B.
筆者個人頁@sench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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