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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剛好有念到一些行政法上的相關概念,因此就法律條文上提出淺見供您參考一下。
無牌老車有分很多種狀況,首先應強制排除的是那種因非法手段占有後販售出來的車輛(無論是贓車還是未盡良善管理或是侵占等狀況...)再來探討該如何處遇,
而全車完稅不等同零件完稅,零件完稅者即便具被全車型式,法律上僅能以零件看待,因為當初申報進口就是採用零件名義,故零件完稅者亦應排除掉。
我所知以往全車完稅要上路,只要憑完稅證明,以車主名義購買了強制險後便可去監理站請領臨時牌照(每次效期七天,共可申請三次)行駛於公路,
據傳言是車商認為完稅車扣不死,沒人要買新車,因此鼓動立委去修法才納入需經過安審才能領臨時牌,未經安審則扣車後沒入。
(沒入乃是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沒入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之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出自蔡茂寅教授)
而沒入後的處置依照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可為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現況都是採銷燬方式,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為例,載明該沒入之車輛,應移送裁決處委託之廠商代為保管及銷毀。
以及經銷毀之沒入車輛,由裁決處依廢鐵實際重量,按委託契約約定價格售予委託廠商。
因此即便是數量稀少,價值不菲的老車,到最後也是銷毀後以廢鐵價格賣給凱汰廠,凱汰廠以廢鐵價格一輛只有幾百元成本(每公斤8元),到最後又是幾萬的賣出來,這中間的暴利不言可喻。
另一種無牌老車就是來源合法,但申請報廢後失去請領牌照資格(即便現車功能正常),這點也是很可惜,如能推動修改法條為報廢後經監理機關檢驗功能無異常後得重新請領牌照之類的話,就可以敗部復活。
台灣的驗車制度(無論是彰濱的車測中心還是監理站的)為人詬病的就是不夠公開透明及流於形式化,尤其超過十年以上要半年一驗更是擾民,
英國對於自小汽車第一次檢驗是出廠四年,再來才是一年一驗,
瑞典小型車第一次檢驗是三年,之後是五年,第六年起每年一驗,而機車是每兩年一驗,十年後才是一年一驗,
德國是新車三年免驗,每兩年一驗(計程車商用車才是每年一驗),
日本採跟德國一樣,但對於機車是新車前兩年免驗,兩年後是每兩年一驗(以上出自車輛側滑及剎車檢驗合理化研究報告。
http://tmvso.thb.gov.tw/publish/download/publish_2_06.pdf)
而我們大型重型機車半年一驗實在是非常擾民,且對於道路安全上沒有直接的幫助,反觀排氣量250cc以下是過戶時才驗車,同是機車,何以有此差別待遇?
前輩提出的連暑書條文與不知可否與當地民代或者立委服務處先就法律效果的層面研究看看?
這些人領的是民脂民膏,應該出面來做這件事,為民喉舌,苦民所苦,推動修法本來就是他們應該提供的服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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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機車報廢價格 在 關於機車報廢的價錢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手邊有一台10多年的KYMCO因為現在比較少用到機車加上老車常常要保養花費相關保險費用也不便宜所以想把他報廢掉之前有問一家機車行老闆他說去監理站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