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
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十年獄政法制改革見曙光—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完成修法】
自2010年將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署之際,本人即要求將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相關作用法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由十年的努力,在2019年即將接近尾聲之際,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完成了三讀程序,象徵著獄政的除舊佈新,即將揮別舊有的沉痾,開啟嶄新的一頁。
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是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間權利義務主要依循法規,也是矯正人員依法行政的基礎,2008年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可以說是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法的啟動器,而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則是修法的加速器。
長期以來,作為刑事司法最後一環的獄政,在外界的眼光中,一直是蒙著一層神秘的面紗,既有的刻板印象即是封閉的環境、威權的管理措施、各項機制欠缺透明度,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宣告羈押法中對於被告之司法救濟保障不足後,相繼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從被告到受刑人,從司法救濟途逕到矯正管理措施,逐一被宣告違憲,因而民進黨一再呼籲作為矯正主要法規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勢必要有破斧沉舟的變革。
為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提升收容人的權益保障,法務部矯正署於2012年7月間將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周詳審議,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總計召開64次會議,於2018年5月間陳報行政院邀集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共同審查,經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開25次會議密集審議,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共計14章117條,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計17章156條,於108年4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幾經奮鬥,終於在今日,完成兩法的三讀程序。
主要修法重點在於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兩法均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53、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意旨。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所提假釋駁回的司法救濟、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均已修正落實在監獄行刑法。
此外,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落實透明化原則,增訂了監所應設置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就監所的運作及收容人的權益事項定期提出報告,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也相對的對外界揭開監所神秘的面紗。再者,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提高為百分之六十充收容人勞作金,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收容人書信內容之情形及得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均已對外界所關注的監所管理措施加以回應。
本次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業已參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之廣及蒐集相關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是近七十三年來的最大變革,除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處遇之有效性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民進黨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然而修法只是獄政改革的一個起點,未來如何將修法的精神、意旨落實於執行層面,則是更為重要的課題,有賴於政府部門貫澈執行的毅力,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的之目標邁進。
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40週年;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在監察院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往後針對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的歧視案件調查,均交由國家人權委員會來負責,意義重大!
今天也三讀通過多項與司法法制相關的重要法案,其中,刑事訴訟法有關更精緻再審程序的規範,終於完成立法;也訂定了犯罪被害人參與的制度,以維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另外為充實司法院在相關司法改革工程的人力配置,也三讀通過《中央政府總員額法》&《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條文,以因應政府業務多元&司改新制運作;
今日還有一項重大變革,就是修正通過《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人數由19人改為7至9人,任期也改為4年,且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至於《羈押法》則是大幅修正117條,參酌國際公約及大法官相關解釋,明確矯正機關和刑事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
另外,各界關心的《監獄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兩公約、《行政訴訟法》有關都市計畫專章的部分、《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及《律師法》等法案,會列在下次院會的討論事項清單中,我們一步一腳印,司改向前行!
明天開始,小米法律教室將再開課,陸續將最新的修法重點報給你知,請大家告訴大家!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11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竣的法案
#這就是國會過半最大的意義
#大家還是慢點買小六法
監獄行刑法修正重點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