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憲政秩序權力分立 民進黨修正違憲監察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我剛剛聽秘書長對於本案的看法,他表示反對,這是一個憲政的問題,一個違憲的問題,我想雖然你已經將離開這個位子,你要了解監察院的施行細則,你們都已經把這個內容刪掉了,所以你大可不必在這裡做這種無謂的捍衛。
我為什麼這樣講呢?大家都記得,去年12月10號,在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立法史上都是重要的日子,那天是國際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40周年的日子,那天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以及「考試院組織法」,在還沒有修憲以前,我們都知道民進黨長期以來都主張廢除考監兩院,但修憲是超高門檻,所以民進黨過去一直都在國家憲政體制以及轉型正義上面做很大努力。
又為什麼這樣講呢?我們從黨外時期,本席黨外時期就加入反對運動,我們看到從黨外時期、乃至於民進黨成立、解除戒嚴,我們都在從事一個整個憲政體制、國家法律以及法治國,要如何解除戒嚴、解除威權體制的問題,這是一個歷史上,臺灣人在整個過程中,三代臺灣人在努力的,我們看到了解除戒嚴,我們看到了開放探親,也看到黨禁、報禁的解除,乃至於我們也看到在上一屆處理「促轉條例」、「不當黨產」以及「政治檔案法」等等,也就是說,這個國家一直要邁向法治國,回到一個憲政體制的憲法秩序上,所以這個題目是一個憲法的題目。
那為什麼這樣講呢?到目前為止,我們立法院也要修憲,這個禮拜,立法院朝野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那我們知道臨時會的時候,監察委員以及考試委員同意權馬上要行使,在還沒能夠修憲廢除考監兩院以前,當然在憲政體制上我們要遵守這套秩度繼續存在,那現在我們委員都要來改了,我持平而論,秘書長,在過去這麼長時間以來跟你接觸,當然我要告訴你,最後的頑強、最後的抵抗是沒有用的!
對於這屆的監察委員,至少他們完成了一個功能,過去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國民黨利用國會多數暴力,讓監察院三年多沒有監察委員,然後馬英九提了監察委員,監察院長就是王建煊,那段時期是監察院最黑暗的時代,那時候最嚴重,對於本屆張博雅院長以降的監察委員,在這裡也要做一個歷史的功過評斷,至少她掃除過去陰霾,至少監察院回到一個比較正常的軌道上面去,這點對於本屆的監察委員來講的話,當然即將換屆,未來監察院長是誰,當然我們尊重提名,監察委員是誰,我們也尊重,但是一定是有新的有舊的,那我不知道秘書長你會不會留任,但是我現在很誠懇地講,歷史是會看待這一刻的。
對你剛才的發言,那我為什麼會提出這樣的看法呢?我們上會期的時候,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監察院組織法」,但是那時候附帶決議,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附帶決議有提到,監察法半年內要送進來,對不對?那對於監察院職權行使法,我是覺得容後討論,但監察法是不是要送進來了,你們昨天有送到立法院來了,對不對?你們昨天送進來的,居然沒有這第十七條,你送的總共有幾條,第一個,為了人權委員會的成立,當然就是第一條,然後一個章名,從三十條之一到三十條之九,全部在規範人權委員會如何行使,最後一條,三十二條,就是在規範施行日期而已,我看到你們送進來的,今天已經進到立法院來了,你的「監察法」裡面,並沒有把十七條刪掉,而是著墨在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如何行使上面,那這個人權委員會行使跟你送進來的「監察法」,立法院未來會怎麼改,那是一回事情,我想是很難照單全收的,不可能照單全收,因為各黨各派一定有不同的意見跟看法。
今天回到我們為什麼要提「監察法」十七條的廢止,這是一個憲政體制,照道理,總統必須要出面的,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因為監察院成立一個「監察法」,在民國37年的「監察法」上面,就是公懲會在彈劾案,你們是檢察機關,公懲會是法院,檢察機關送到法院的案子,法院三個月沒有處理,你們要把法官找來質詢,這個很奇怪,然後在42年改成「質問」,那我現在告訴你,監察院已經早就不是民意機關了,民國81年以後,監察院不是民意機關了,現在唯一能夠修憲的就是立法院而已,所以才有職權行使法,所以我認為你在現在這個時刻,對這個事情,不要在一個違憲的理論上去發言。
為什麼我說是違憲理論的發言呢?這個法民國37年去改成,檢察官可以把法官叫來質詢,這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公務人員懲戒是屬於公懲會的,到42年把質詢改成質問,然後假如認為不對的話,還用「監察法」第六條和第十九條去處理,監察法第六條是什麼?是彈劾耶,是檢察官彈劾法官!第十九條是什麼?還有起訴處分耶!那這方面第十九條,大家都很清楚,還可以把他停職,也可以糾舉,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違憲架構。
所以今天我們為什麼要把這個法,把十七條修掉,在這個會期快要結束以前,這歷史的糾葛,乃是二十多年前一直存在的問題,監察院為了這個法去釋憲,大法官都一直議而不釋,擺了很久,說實在四月二十幾號的時候,自由時報做了整篇,說那現任大法官呂太郎,在當司法院秘書長的時候,就這個事情和石木欽鬧起來了,那鬧起來之後,石木欽說他去關說,呂太郎秘書長那時候就說請監察院這個案子撤了就好了,假如之後有需要,他就會馬上釋憲,那這個事情不必這麼複雜,「監察法」第十七條此時此刻在這裡修掉,這二十幾年來的糾葛全部不見了,照道理,這個放二十幾年了,要總統出來行使憲法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這院際的問題,還有司法院內部的問題,但不必這麼複雜,這個這樣擺了二十幾年,我們今天在這個地方,民主進步黨黨團為什麼要提出,要提出就是把這個問題解決掉。
我認為,第一個,這個「監察法」第十七條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這就涉及違憲了,監察院做監察院的事情,司法院做司法院的事情,立法院作立法院的事情,這是一個最淺顯的權力分立原則,沒有檢察機關可以去干涉司法機關的,你這個還提起送公懲會,本來就是一個檢察機關,這已經逾越了對司法權制衡的界線,也就干涉到司法審判,本席今天是站在這個憲政體制理論上面,以及整個事情擺了這麼久,歷史的問題應該予以解決,這是民進黨黨團今天提出很簡單一條修正案,未來「監察法」怎麼修,我知道你們也送來了,你們送來總共十二條,條文當然有待我們立法委員怎麼看待,因為要形成一個新的運作,人權委員會要開始運作,那未來總統同意權會送誰,就等同意權行使在處理,臨時會上會來處理。
秘書長,我很抱歉,今天用我平常比較不喜歡對你的態度,來對你做一個糾舉和糾正,這是一個憲政體制的問題,不要做違憲的言論,我們要把違憲的制度、違憲的法條修掉,我不知道張博雅院長今天怎麼會交代你來做這樣的說法,這何其可惜啊,至少本屆的監察院有張博雅院長領軍,雖然他當初差一票就沒有過,但至少把王建煊那個時代的陰霾掃除掉,監察院終於比較正常了,我們希望現在整個國家是一個往正常方向一直邁進,這是本席代表民進黨黨團的說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剛滿一年,但引起擴權爭議的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撤回後,還沒向立法院提出新的版本,也引發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的質疑。剛卸下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的監委高涌誠表示,還在整合各界的意見;監察院長陳菊則表示,雖然各界對於法律不完備感到不滿意,但委員會的成立費時20年,未來還是會一步一腳印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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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剛滿一年,但引起擴權爭議的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撤回後,還沒向立法院提出新的版本,也引發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的質疑。剛卸下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的監委高涌誠表示,還在整合各界的意見;監察院長陳菊則表示,雖然各界對於法律不完備感到不滿意,但委員會的成立費時20年,未來還是會一步一腳印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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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你講那麼多有用嗎
: 人家苗議員這樣說耶
: 強迫表態?
: 請備詢者朗讀一段證據文件內的文字,是歐美議會聽證很常見的程序。
:
: 我們身處歐美,
: 我們在歐美的議會,
: 所以這是朗讀,
: 朗讀啊!
: 快朗讀「呵呵」。
: 遇到脈絡混用大師
: 教授氣噗噗也沒用!
在美國,聽證制度不論程序還是結果,都相較於公聽會是有強制力的,
所以並非是少數議員自己決定,就可以召開聽證。
正常的話,是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同意授權,才能取得這樣的公權力。
來看看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
聽證會也是需要各委員會的同意才能召開。
而且目的僅限於審查重要議案。
而且要在5日前,事先對於利害關係人書面通知,對其他人也需要公告。
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對人的防禦權。
而且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並沒有給予議員強制力,
還強調議員要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已。
所以,本次事件,
1. 沒有委員會授權
2. 沒有依據正當程序
3. 沒有法律賦予強制力
就算是依據美國法,應該也是違法的聽證程序。
臺北市議會聽證辦法
https://www.tcc.gov.tw/cp.aspx?n=13595
第三條 (聽證會通知或公告)
本會各委員會為審查重要議案,決定召開聽證會時,應即通知本會辦理聽證會事宜。
聽證會之通知或公告,均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六條 (對關係人之通知或公告)
對特定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通知;對不特定關係人,應予公告。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於聽證期日五日前為之。
第九條 (意見陳述)
聽證會之主持人應給予出席之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出席
人員得於聽證期日前提出準備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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