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瑜原本預計在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針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進行審查訊答,但因為國民黨立委持續強佔主席台杯葛,導致審查會無法召開。
在尚未修憲之前,依據釋字第632號解釋之意旨,總統有提名監察委員、監察院長以及副院長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也有適時行使同意權之義務。嘉瑜本希望可以透過法定職權與詢答程序,以下列問題審視各提名人是否能夠承擔現行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的職責。然而非常遺憾地,由於立院依舊癱瘓,只能藉由臉書管道表達我們對於相關議題的關心。
✅監察院的存廢議題
一直以來,針對是否應廢除考、監兩院,讓考試院執掌回歸行政院、監察院職權回歸立法院,五權分立改制為三權分立,累積了許多討論。目前民意和朝野的看法似乎也達成共識,因此嘉瑜非常關注各位被提名人對於廢除監察院的看法。
✅監察院是養老院、酬庸院的質疑
監委曾被立委質疑,花費民脂民膏出國考察,結果出國14天僅安排3行程,回來後出國報告只有6頁。另也有立委指出,通案性調查研究常搭配出國考察,除了花費10幾萬元出國外,每位監委還能多領調查研究費,但部分研究議題與考察國家的關聯性不大,甚至1名監委研究的議題,其他監委也跟去考察。
✅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的適當性
監察院有一種調查報告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這類型的調查報告未必涉及行政機關違法或失職,僅是監委針對特定政策領域議題立案進行調查研究,且每人每年可領調查研究費24萬元。因此頻遭質疑牽涉政策形成評估,與憲法所授予監察院的任務「糾察公權力違法」無關,以及監委假考察真旅遊。
✅調查權之發動過於寬鬆、浮濫
在現行監察法第26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下,等同對調查權之發動幾無任何限制。過去即有案件遭人懷疑是否基於政治目的?是否旨在移轉大眾之注意力,為特定政治人物卸責?甚至造成有限資源浪費在無足輕重之事上,忽略應花費較大心力之事件,而有「不打老虎,只打蒼蠅」的說法。未來監委在發動調查權所會考量的因素,也是嘉瑜關切的問題。
✅廢除監試法的討論
監察委員在現行監試法規範下,辦理國家考試之監試業務,先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討論過此議題。當時監察院認為宜廢,考試院則認為監試制度的存在有助於提高國家考試的公信力,因此嘉瑜也希望新任監委可以對此議題表態。
✅監察院糾正、彈舉機制的檢討
監察院長年被國人詬病為是「無牙老虎」,主因就在於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機制運作效率不彰,以糾正案為例,行政機關遭到監察院糾正後,多會復文監察院稱將盡力改善、策進,但行政缺失處鮮少因糾正案而有具體改善,使得復文流於形式,且更有部分行政機關對於糾正案不予理會或處理,再再都顯示糾正案權威不足,效力僅止於指導或建議性質。嘉瑜希望被提名人可以對於監察院的彈劾、糾舉制度,提出改革建議以及看法。
✅論京華城容積率案,監察院調查程序瑕疵涉護航
1. 爭議多年的京華城容積率問題,在郝龍斌市府任內多次要求將容積率從392%提高到560%,但因爭議過大且嚴重違反都市計畫公平正義,遭到郝市府駁回,京華城遂對監察院提出陳訴,後由監察委員余騰芳、馬以工進行調查,經約詢時任台北市政府張金鶚副市長等相關人員,及諮詢學界及產業界相關人士意見後,於102年11月12日作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京華城公司若要再變更基地的發展強度,必須重新將完整的變更案件送進市府審查,且以容積率392%為基礎,再併入新提出附加條件來計算」。」
2. 後因監察委員余騰芳、馬以工任期屆滿,且台北市政府尚未具體回覆該調查報告,案件移交第五屆監察院續辦,續辦之監察委員理應就台北市政府之復文對該案做結案處理,然監察委員劉德勳承接案件後,卻以「陳訴人一再續訴到院」為由,於104年11月16日及11月26日約詢時任台北市政府林欽榮副市長等相關人員,於104年12月做出與先前調查報告立場完全迥異之糾正案文,並據以要求台北市政府「應以容積率560%為基礎」。
3. 就此案重啟調查之程序瑕疵,以及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立場相反,導致民眾質疑監察院淪為圖利財團獲取百億暴利的幫兇,嘉瑜希望了解各位被提名人是否認同此案調查過程有違失之處,以及未來進入監察院後若再遇到相同情事,是否會堅守監察委員之職權,為民眾捍衛公平正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的網紅黃昭順,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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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的法源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憲法》第95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規定,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以及「遊說」案件之申報(請)、調查及處罰事宜。
早在民國89年《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便規定,監察院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今年1月8日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再次明定監察院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促進及保障人權的相關事項。
本次會議是本屆本委員會第一次對監察院祕書長做質詢,我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辦進度向監察院秘書長請益。
另外針對糾正、糾舉、彈劾、調查權以外的「函請機關改善」處置,究竟是什麼?有什麼法律依據與效力?並向監察院秘書長請益。
http://yt1.piee.pw/PSL3L
監察院彈劾效力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環保署違法護航中火 越級作主犧牲中部人健康
瓊瓔呼籲行政院加強管束 監察院彈劾不當作為
別拿”許可量”欺騙市府與市民,台中市政府管控的是中火生煤”實際使用量”
▪️事實一:生煤計算基準是使用量不是許可量
生煤自治條例上所載明的文字為減少生煤「使用量」,而非「許可量」,因此減少基準應以「實際使用量」作判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以近年來,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計算中火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應屬有據。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今(27)日開會審議,市府開罰並無不當,最終決議「訴願駁回」。
▪️事實二:環保署越權越級挑戰行政程序與地方自治權力
對於環保署近日函文撤銷市府對台電所作出的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環保署組織條例規定,環保署若認直轄市政府行政處分違法,應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因此環保署2月25日發函撤銷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
▪️事實三:台電行為惡意無視法規事實
環保局於106年11月核發給中火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也均有記載「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電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異議,其內容有構成要件效力,可見台電對於許可證上的管制規定知之甚詳,並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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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组「簽结」屬行政事項,不具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任何國人只要在民國113年1月27日前告發此事,劉世芳就會成為涉及貪汚罪的刑事被告。
從彈劾、懲戒内容以觀,劉世芳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行為受賄」的幫助犯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這两罪刑度分別是7年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凡是担任過公職的官員都知道,被彈劾、撤職是多麼嚴重的一件事情,這種人的下場一定是永不錄用、仕途絕望。只有劉世芳,因爲有恩於阿扁,又有新潮流的包庇、扶持,照樣披著偽善的外衣,縱橫政壇、四處得意。高雄人,你能不生氣嗎?
劉世芳的公信力既已完全破產,又堅不道歉,昭順因此要敬告劉世芳:
妳在1月8日前如不引咎退選,昭順在1月9日一定向檢察官舉發妳上述兩件公訴罪嫌,妳將成為揹負兩個貪污案的刑事被告,這樣的候選人,您還要大家如何「愛信任」妳?
昭順另外指出,選舉進入倒數計日,大家都記得民進黨這個時段最會出奥步,過去緋聞錄音帶、走路工事件,大家一定記憶猶新。這次選舉大家一定要嚴防對手奥步。
劉世芳曾在公辦政見會拿一塊看板,上面寫著賄選金流,說有候選人準備兩億元,要如何如何。放眼當今政壇,有能力籌此金流者,大概非新潮流莫屬。大家都記得,民進黨市長初選時,有名「21648」候選人,在市區到處掛看板,數量之多,估計超過兩億元,在高雄無人不知。
劉世芳又到處散播,左楠地區賄選金額已從每票500元漲到3000元。昭順懷疑這就是做賊喊捉賊的奥步。
為了防範賄選,昭順設置檢舉專線:0919764619,檢舉獎金100萬元。請鄉親踴躍檢舉,大家一起來抓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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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效力 在 [課業] 糾舉與彈劾的差別-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有關彈劾與糾舉2種監察院職權在行使對象、提起原因有何差別
憲法97條規定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小弟想請問這是否代表彈劾與糾舉在行使對象上並無差別呢?
有關提起原因的部份
監察法19條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
第6條則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
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小弟想請教提起原因部份的差別是否只差在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需提出糾舉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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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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