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公司法 §157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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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容:
🔼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特別股之定額或定率,應具體明定於章程
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為利該等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分派,前述定額或定率,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倘僅載明「若干倍」或「一定比例」,難謂符合上開公司法之規定。
(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063700號函)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本函釋連結:https://reurl.cc/Q7ooY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
監察人 權利 義務 在 潘小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日(12日)是6.12一周年,英國國會跨黨派香港小組上月已舉行了首場聽證會,全面調查去年反送中運動期間,香港警察侵犯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的惡行。於聽證會上作證的包括英國籍手足、資深外科醫生文德麟(Darren Mann)。過去一年文德麟積極打國際戰線,向聯合國調查提供證據,又在國際醫學期刊撰文等,將香港警察無差別襲擊示威者、拘捕義務急救員、阻撓救援,甚至入侵公立醫院等暴行推上國際,「香港政府及警察無權決定自己的人道行為標準,這些標準是由國際人道主義法及《日內瓦公約》訂立。他們違反百多年來的人道傳統,將拘捕行動凌駕於人道之上」。文德麟擔心北京強推《國安法》,會令和平示威的權利變成罪行,港人為捍衞人權自由,或會發生大規模武力衝突,造成更多傷亡。//
https://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
【6.12一年】英籍醫生文德麟譴責港警暴違國際法 促聯合國特使來港監察人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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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台灣法學基金會對「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給予幾點增修訂建議的寶貴意見,而這幾點建議也跟防堵實務上公益信託的弊端,有很大關係,而我先就其中ㄧ點補充說明。
台灣法學基金會公開呼籲法務部信託法第71條之6建議增訂第2項:
一、 第71條之6建議增訂第2項
「公益信託之年度支出,應不低於前一年度信託財產總額之百分之二。」
台灣法學基金會理由:
第一項規定並未解決公益信託徒有未上市股票而無現金收入,而不做公益或公益支出相對於信託財產不成比例的情形,因此,仍有必要規定年度支出金額下限。公益信託可能因捐助和信託財產管理而有各種收入,也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有各種支出,信託財產總額處浮動狀態,因此,建議以前一年度此一已確定時點計算其金額。
我的補充說明:
實務上,國內五大財團成立的十大公益信託,信託市值合計逾1200億元,但逾99%信託資產皆為上市櫃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儼然將公益信託變成鎖集團股權的「控股公司」。其結果就是,這些市值高達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的公益信託看起來很多錢,事實上沒啥現金,所以他們就「不需要作公益」或是慈善支出比極低。
如王雪紅的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信託資產皆為其集團未上市櫃投資公司股票,高達60億餘元,但2009-2014年間,竟只投入80萬元作公益,慈善支出比6年銀行收的管理費還低。(被我揭發後,現在ㄧ年慈善支出約300萬🙄)
另外,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雖然去年捐贈1億多元(全數捐給王永慶二房與三房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看似很高,但其信託資產市值逾200億元,慈善支出比僅1/200。事實上,該公益信託2002年成立時市值僅60多億餘元,正因為信託法未規定慈善支出,使得該公益信託像聚寶盆ㄧ樣資產不斷增加,以去年為例,因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與公益信託王詹樣基金,去年因台塑三寶現金股利入帳就高達資產高達9億元,支出僅1億多元,公益信託還「淨獲利」8億元。正因此先前公益信託的法規疏漏,使得公益信託王長庚與王詹樣基金,成立十餘年,資產市值翻了2倍,成為公益信託大怪獸。
令人遺憾的是,此次修法並未亡羊補牢,應明訂公益信託每年慈善支出比應佔總信託資產百分之二,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公益信託的精神,ㄧ旦立法通過,國內十大公益信託ㄧ年慈善支出25億元給台灣各界需要的弱勢團體,才能真正達到這些財團們當時成立公益信託「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宗旨,不是嗎?
#財團成立公益信託應莫忘初衷
#法務部修法不該打假球
#台灣法學基金會好棒棒
#we are watching you
#我指的是財團也是法務部跟立法院
#其他點改天再說
#信託法 第八章「#公益信託」」修法草案終於出爐!
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明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設立申請,並增訂公益信託之目的涉及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設立許可與監督管理事項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二、刪除法人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時,得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三、增訂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或公益信託設立後接受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捐贈,受託人應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
五、增訂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時應提出之文件及信託行為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第七十一條之四)
六、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之申請設立時,應不予許可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
七、增訂公益事務年度支出占年度總支出之最低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
八、增訂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義務及其方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
九、增訂公益信託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
十、增訂公益信託之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會計憑證與書類表冊之保存年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九)
十一、增訂公益信託之財產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十)
十二、明定受託人每年度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應提出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十三、增訂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之一)
十四、明定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職權及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
十五、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與專業人員比率。(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二)
十六、修正公益信託及受託人違反義務規範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
十七、修正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並明定受託人將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十八、增訂過渡條款,使受託人有依修正後規定補正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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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幾公頃價值700多億、現金79億6千多萬以及有價證券6億多,林佳龍委員表示,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但是教育部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卻沒有成立一個機制去管理監督這麼龐大的金額,「這麼多資產會不會變成部長的私房錢?」蔣部長回答: 「以前不是,未來也不是」,林佳龍委員馬上表示:「以前到底是不是,不是你能回答」,一個非常清廉很想做事的人也不想「懷璧其罪」,所以「未來也不能確定是不是啦!」。蔣部長表示,目前在教育部組織法有任務編組的管理委員會,他支持也接受林委員的建議,願意在從法律的規範上去進一步考慮明訂規範。林佳龍委員也在教委會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正動議,提出學產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 (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林佳龍委員表示學產基金「千億資產,只有七億租金」非常沒有效益,用地有4000多筆因為欠約有系統的管理,發生花蓮、北投、士林等地有土地被占用、廉價出租、閒置等狀況。林佳龍委員也指出,例如台中中興大學與國立台中圖書館旁急需增加校區作為「數位文創園區」,學產基金不動產應該多用於文教建設上,只要是有助促進興學與教育就應開放來運用。蔣部長於席中亦同意林委員的主張。林佳龍委員立即在教育委員會上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周內全面檢討提供上述學產基金不動產被占用、產廉價出租、閒置沒有被利用之現有清冊,以及未來活化規劃等面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今日教委會亦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法,林佳龍委員表示, 因應12年國教,私立學校教學也是重要的一軌,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從小學到大專,私校的定位及其權利、義務明訂規範清楚。林佳龍委員針對「私立學校法」修法指出,不能為了鼓勵私校興學,而一昧提出完全免稅優惠或租稅補貼,這樣會變成表面上是讓私校可以生存,但事實上卻對私校的發展環境相當不利,有些私校學雜費又高、又貴,教學品質卻不好,「該退場的,就該讓他退場」。蔣部長也答覆,的確12年國教後私校既然受政府補助就要有監督機制,例如董事會要設公益監察人等,教育部在上次林委員就私校公共化議題質詢後,就已經成立專案小組具體檢討整個私立學校在獲得政府的補助與辦學的彈性間如何平衡的問題,並將在七月底完成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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