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監察人法律責任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非合意併購合格名單
作者:李叡迪律師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9項規定,原則上金控公司對其他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所為之投資限於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之決議,或與被投資之金控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0%之股東,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應賣股份總數超過25%之相關協議或約定。但符合(1)資本充實、(2)經營能力佳、(3)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4)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四條件之金控公司,不在此限。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5條就商業銀行併購其他金融機構亦設有類似規定。總此,縱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作成反對決議,符合前開四要件之金控公司與銀行仍得進行併購,此即所謂「非合意併購合格名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28日金管銀控字第 10702744482 號令明訂前開四要件之認定標準。例如「經營能力佳」係指最近三個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報表均無累積虧損,且最近三個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報表稅前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平均數均不低於同業前三分之二水準。「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營業據點(不含辦事處),且其中一處營業據點經營業務超過五年;或銀行其於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有分行或子行,且其中一家分行或子行經營業務超過五年。
據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公布最新非合意併購合格名單,包括富邦金 、中信金 、玉山金、台新金及元大金等5家金控,及富邦、國泰世華、元大、玉山、台新及中信銀等 6 家銀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監察人法律責任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憨兒」的自立,也逐漸突破了人們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不論歐盟或美國,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包括私人基金會、相互保險協會、慈善機構或非營利公司,都跟喜憨兒基金會一樣,結合社會創新概念,透過商業模式改善不同的社會問題,例如高齡化、移民潮、歧視排擠、環境或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
從歐美的經驗和趨勢觀察,非營利的社會創新組織要成功永續,有兩個重要關鍵。首先必須導入商業經營,逐步拉高靠產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例,降低對捐款的依賴,增強經營的效能並有效利用資源,達成自給自足。其次是治理面的精進,例如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提高資訊透明度,讓組織制度運作健全完備。
依美國非營利機構「Independent Sector」建議的「良好治理與行為準則」,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法規遵循及對外的資訊揭露,透過專業多元的董事,優化治理機制,嚴謹監督財務,對募款盡責,以契合捐款人的初衷和組織的設立宗旨。
台灣非營利組織型態,主要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如協會、學會、校友會,後者如基金會、宗教組織、私立學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責任信用度,主要透過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等民間組織推動。自律聯盟有二六七成員,年度責信總規模達二五五億台幣,約占全台捐款金額的三成。自律聯盟正計畫透過區塊鏈技術,建立「一站式」公益資源整合的好事大平台。
只是對非營利社會創新組織的法律規範,尚未跟上趨勢,相關法規散見在民法、人民團體法和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缺乏專屬法律的保障和規範。若能制定社會創新事業專法,一方面可讓非營利組織發展社創事業、實踐社會使命時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因法規不明而致其在設立公司的障礙;亦可結合自律聯盟等第三方組織,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時能符合標準,揭露責信。
法律是推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力量,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可望能引導非營利組織兼顧經營效能與治理,讓這群「獨立部門」承接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量更強大。進一步還可串聯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合作社,以及潮流正熾的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責任投資,共同拓展。從不同面向觀之,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鏈結共創,將是台灣永續發展令人期待的活水願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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