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檢舉不法旅行社、旅館 觀光局預告獎金最高10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994503
觀光產業的母法『發展觀光條例』在修法一年多之後,相對應的 "檢舉獎金獎勵辦法" 終於要出爐了. .
"根據規定,每檢舉案件會依情節輕重決定要罰多少,檢舉獎金金額則依罰緩一定比例提供,如實收罰鍰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者,按10%計算,但檢舉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限;實收罰鍰在10萬元以上未滿50萬元者,按15%計算;實收罰鍰在10萬以下者,按20%計算。"
如果從『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來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
無照旅館的罰則是 10~50萬、無照民宿的是 6~30萬、合法旅館擴大營業是 5~25萬、民宿擴大營業是 3~15萬 . .
如果這個辦法通過的話,每個案件的檢舉獎金大概在 $6000~$60000 (31~50間房的無照旅館、40萬罰款*15%) 左右
(不過51間房以上的無照旅館、50萬的罰款卻只有 10% 的 $50000獎金,反而比較少? ^^")
這樣的獎金的確高於多數的住宿費用了,會不會因此增加一批『檢舉達人』、或是入住的旅客去檢舉然後住免錢?後續觀察囉!
但以大叔我個人的立場,其實更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在台灣的觀光建設、推廣上,有更多的具體作為啊!
畢竟,檢舉獎金會增加來台的旅客嗎?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交通部昨天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也就是俗稱的「Airbnb條款」。未來非法日租套房、旅館,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就可開罰新台幣3萬到30萬元。從UBER到這次的AIRBNB,台灣政府似乎不斷地向國際宣告:「沒錯!如果你的創新點子是在台灣誕生的,一開始就會掰掰」。我認為,台灣不乏新創人才,台灣的新創團隊也各自在自己的領域努力,但台灣這塊土地似乎不適合創新產業發展。
反觀日本,日本參議院則是通過民宅住宿新法,法制化民宅住宿,容許房東提出申請後,在每年180天上限內,出租房子或房間給旅客。而提供平台的仲介業者如Airbnb,也依法納管。保有彈性的政策,在在凸顯出各國政府在面對新創產業的態度與高度。
為什麼台灣的新創發展不起來?
不是台灣團隊沒長進、缺創意,而是這塊土地不適合發展創新,因為我們的法規與體制,我們的立法院整體素質,人民對創新的接受度與風險容忍度,通通都是問題。
台灣面對的處境是:國際上開展的破壞性創新。我們不做,或法規不允許做,終究會有國外巨大的商業力量逼迫我們做、消費者也會選擇較友善的服務。到時候,我們只能等著別人來收割市場,我們自己的創新產業將難以為繼。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兩天許多旅宿業的朋友們,在討論最多的應該是俗稱的「Airbnb條款」吧!也有好多位的朋友詢問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 .
(剛好出差比較忙,今天才有時間整理想法 ~)
但實際上,交通部於 7/13 公佈的並不是『針對 Airbnb 的條款』,而是依據年初三讀通過並公告的『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制定相對應的『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734
此次修訂的 "附表一 ~ 附表五",分別規範了『一般旅館、觀光旅館、民宿、旅行社、觀光遊樂業』,在 "未取得執照下" 刊登廣告或散播訊息的裁罰標準:
「處新臺幣三萬元、經受罰鍰處分仍繼續刊登者,得按次加倍處罰。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而其中為數最大的,正是 Airbnb 上 (或其他訂房平台上) 為數眾多的、無法取得執照的旅宿業者 . .
這次 7/13 公告的只是 "罰多少?" 但年初增訂的『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1 條』才是相關的母法: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問我對這事件有什麼看法?
老實說沒有太多的看法,因為這次只是制定、公告了裁罰的標準與金額,真正該檢討的是整個產業的母法『發展觀光條例』,以及衍伸的相關法規!
不過,我還是試著整理了幾個思考的方向:
1. 產業,本來就會隨著時代的演變,隨著科技、需求而逐步的改變;
但在台灣,許多法規的制定與背後的思維,往往總讓人覺得慢了好幾個世代
旅館與民宿,一定要在固動、而且有使用執照、而且符合特定用途的建築物內?即使那些老房子比建築法規更老,難以符合新的法規,所以就只能任由房屋荒廢?
民宿以自用住宅,結合自然、人文、生態、環境,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體驗;所以只有在 "鄉野" 才有那些體驗,都會區都沒有人文沒有環境,所以不應該能設立民宿?
旅館不論3個房間或300個房間、不管是針對背包客的青年旅舍、奢華的度假酒店、針對親子甚至長者等特定族群的飯店,都用同一套的法規去檢討與管理?
先不談日本剛剛通過 Airbnb 的有條件開放,世界各國都不斷的在調整與嘗試新的方式,期望吸引更多的觀光客;
而我們的『民宿管理辦法』從民國90年公告實施,到現在沒有修改過半個字 . .
政府喊著推廣觀光?是要拿著石斧、長矛去打仗的意思嗎?
2. 合法的旅館、甚至民宿業者,他們對於這次 無照旅宿 相關法規與罰則的制定,大多是站在支持的立場,甚至認為政府早就該大刀闊斧的整頓與管制了 . .
說他們自私?但今天大家本來就是做生意, 政府把合法的標準訂在那,所以合法經營的難度與成本就是比較高,業者們當然會覺得這是 "不公平的競爭" !
特別是近期台灣的觀光市場並不好,業者們的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 .
而且一直以來,我都還想不到、也沒聽到過一個有力的論點,可以去論述『為什麼同樣是賣一個晚上 2000 的套房,旅館業者要符合法規申請旅館執照,日租業者不需要符合?』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清理市場減少競爭對手,固然短期內能增加收益,但真的能增加自己的競爭力嗎?或是只是延後被淘汰的時間?
3. 從整個觀光發發展的角度來看,『發展觀光條例』到底對 "台灣的觀光發展" 有什麼貢獻?
除了規定這個不准、那個不行,不然要罰多少錢之外,
到底要怎麼發展觀光?幾乎一個字都沒提到!
台灣本來就是小型市場的海島國家,我們的法規如果都是 "限制",而不是去 "鼓勵發展",我們的機會在哪?
如果業者們在創新的嘗試上,遇到最大的阻力卻是老舊不合時宜的法規、以及思維僵化的政府,那台灣的未來到底在哪裡?
#Airbnb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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