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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借給家人親戚規避債務,可以嗎?
我們曾經談過,將金融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可能會使自己淪為詐欺共犯👮🏽,法律實務上無法主張不知情而排除責任(參 https://cutt.ly/Ingay210323 )。那麼,如果是家人親戚為了要規避債務,而借用自己沒有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呢🧐?
雖然親戚不是用於詐騙用途,但是,如果親戚因為使用該帳戶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面臨訴訟,因為金錢從你的帳戶出入,你也必須共同面對訴訟,無法迴避。
甚至,如果親戚面臨逃漏稅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爭議,你很難舉證自己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與行為🙅🏽。
‼️即使是家人親戚之間,借用銀行帳戶也務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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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不實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https://bit.ly/32a3gQA
#斬手騙票案 新北警6名員警為了爭取警政署「斬手專案」的績效表現成績,不約而同以偽造、不實的文書,向新北地檢署數名檢察官騙得拘票,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並起訴,
新北地院於今年1月判決6人全數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
其中2人因認罪獲得緩刑而未上訴,另外4人上訴,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維持有罪判決。
6名被告中,先行確定有罪的2名海山分局員警部分,據日前媒體報導「海山分局仍認違失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由新北市政府移送,而移送機關代表人為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判決理由欄並清楚載明被懲戒員警的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以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損及檢警之信賴關係及人民之司法觀感。
有趣的是,對照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
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因此,作者身為當初發現並簽分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忠實的揭發了這件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與檢方高層的「交頭接耳」以及卑劣的干預手段。
而這些還是一部分的內容,更精采的一言難盡,我們會在之後的書裡娓娓道來。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本文大綱:
警方高層於偵查期間的干擾與放話
起訴後警方「力挺違法」
判決後的慌忙「切割」
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為了官位不知羞恥?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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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上午,檢察官偕同檢事官親自前往六個分局調取卷宗資料。然而就在我們到達各分局後約半小時至一小時間,我收到來自不同地檢署服務的檢察官同事、來自全國不同警察單位的訊息,告知全國(包含中南部與離島等地區)警察群組都收到了這樣的一封訊息: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在這則通傳訊息中,還列出承辦檢察官姓名,並且在訊息之後附上「以上供各單位參考」等字眼。於是,這個消息便在全國警察群組一傳十、十傳百,傳得人盡皆知。
就在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因為這件案件被警界與媒體認為是「衝擊警方績效制度」的案件,因此他們找上檢方高層表達「是不是可以讓我們警方自行發新聞稿」的訴求。而地檢署為了展現出「協助警方止血」的高度,也很「大器」的表示不主動發新聞。
然而,地檢署展現高度,給了三分顏色,卻讓新北警高層開起染坊,當日12時許開始陸續出現的新聞內容,與上開警方群組通傳的內容大致相同。此外,還有報導宣稱「新北警察局『自清自檢』,靖紀小組今天會同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釐清績效造假涉及偽造文書行徑」,指這件案件是警方自行清理的,還把事情嚴重化使民眾以為警局遭到「搜索」,而該報導中也指出消息來源為「警方透露」。
同日下午接連幾日,各媒體開始出現各類為違法護航的報導,警方群組內也出現大量似是而非的歪理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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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則「檢警不同調」新聞除了將程序合法的焦點模糊,轉移成「檢警關係問題」外,更出現了一段耐人尋味的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層已前往地檢署向檢察官解釋辦案流程」。這段「高層向檢察官解釋」到底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警方高層也確實是有找檢察官「解釋」,因為在這件案件經媒體爆出後,許多警察改革團體便以此案來抨擊警方扭曲的專案績效制度,因此警政高層非常害怕這件案件會「打擊績效制度」,因此分外關切。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而這些內容,悉數被我記錄進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中附卷存查,並在起訴時一併送去讓法院欣賞新北警高層「向檢察官解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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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新北警高層臉不紅氣不喘地把歪理講得振振有詞,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為違法護航之後,這件案件於2020年1月底一審判決六名員警全部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僅有兩名員警從偵查到一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獲得緩刑的寬典。其餘四名不知是否是在高層的護航下助長了「違法確信」,提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荒唐抗辯,一審法院的數十頁判決書有一半的篇幅都在駁斥他們的奇葩抗辯。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這兩名員警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書面答辯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他們的犯罪動機,他們則是這樣陳述的: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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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當國家的官員可以為了官位而拋棄應有的風骨,便是國恥;而人民還傻傻被政府官員操弄的數字遊戲欺騙,任由基層員警鋌而走險,「法治國原則」一再被踐踏,便是國殤了。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登載不實意思 在 台灣佛克斯 Taiwan Focu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晚上力挺葉彥伯局長的蔡明忠醫師跟新台灣加油連線,前後心臟科醫師祝明豐、李正皓跟張宇韶其實只提問了幾個問題,我大概抓幾個重點出來
1、蔡明忠在第一時間護航葉彥伯、譴責中央,但他本人卻根本不知道葉彥伯到底有沒有通報中央
衛生局揪確診遭政風調查 醫嗆陳時中:犯了什麼滔天大罪
https://supr.link/c8EGQ
2、稱中央沒有明確文字化訂定採檢標準,但中央在4月1號早有明文訂定標準
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擴大社區監測採檢條件
發佈日期:2020-04-01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hlaLHKBP91j9VUy0kc2f_A?typeid=9
3、依據什麼標準下去做採檢?無症狀依照規定要自費才能採檢,所以請問他是公費健保還是自費採檢?如果是公費的話他必須要有病例,必須出具病例才能使用健保採檢,那這邊可能會有登載不實的問題,那請問這些CDC需不需要調查釐清?
4、我們在講入境、蔡明忠在講出境,他強調出境代表國家顏面,若其他國家篩檢出我國人有確診,那我國是百口莫辯
其實他這種說法令我感到匪夷所思,因為我國中央CDC明訂明確制度,且又有全世界公認的實績,有這樣的實績你都不相信了,結果卻只相信防疫實績不如我國的國家?
另外提醒你,昨天越南國際衛生條例窗口來信證實,我國確診民眾是被兩位日本返越南的民眾感染所致,且染疫時間是 #在越南被集中隔離期間與另外兩名來自日本跟美國的民眾共餐所致,你不相信我國的防疫水準卻相信一個因採集中隔離共餐致使染疫的國家?
越南確診個案確定「不是在台感染」 越南官方證實了
https://supr.link/eyA1l
下為簡易逐字
張:請問有跟中央通報嗎?
蔡:這個東西就靜待調查,我也不清楚
李:秘書長因為你前面說中央沒有訂定採檢什麼時候的標準對不對?但我看到中央在4月1號其實有發通報,說採檢標準要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是要發燒達38度、味覺異常或呼吸道感染
2、是臨床或放射線病理上顯示有肺炎
3、是有高度疑惑有肺炎之可能
李:所以你們是憑什麼標準認為他有符合標準?
蔡:彰化縣我們一直在做的就是針對高危險群
李:可是他是 #無症狀,為甚麼是高危險群?
蔡:無症狀感染者,套一句葉彥伯,他今天已經講得很清楚,中央對於無症狀的感染者在14歲之前因為他的傳染性低,所以他不需要篩檢,今天只是中央才明訂,把文字給訂定下來
李:秘書長我說的是4月1號的通報
...............中間一大段大家自己看吧....都是跳針
末段
蔡:今天台灣都不做的時候,我們出國的個案,一個國家一個國家到目前為止有7、8個國家都檢驗出都檢驗出在台灣..
廖:等一下你可以去聽一下張上淳針對這7、8個個案的說明,我想請教你說台灣都不做是什麼意思?
蔡:台灣對於我們 #出境 這些出國的人有做篩檢嗎?
廖:所以你認為出境一定要做篩檢?
蔡:基本上 #出境這是代表國家的顏面,我今天做了,我的證據是沒有,當我出去了以後別人驗出來我有,百口莫辯
李:秘書長我們說的是 #入境,你現在講 #出境,兩件事
蔡:入境出境都一樣
李:我們專注在入境這件事
影片來源:新台灣加油
https://youtu.be/FYQ6kn5Dx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