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於 鳴人堂 的專欄有一篇7000多字長文上線,這麼長的文章,其實也是一個恐怖政治笑話,寫出一個前人流血爭取民主法治而創立的政黨的墮落。
這篇文章的(上)篇直接揭露立法委員為了個人「政治賭約」不認輸還透過監察院干預司法的巨大政治陰謀!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事件始末,要從一場「吞曲棍球」卻又輸不起的政治賭約說起。
本件「曲棍球案」的背景,源自於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政治賭約。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與廉政署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
2018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段宜康、魏明谷二人指控未經合理查證,須連帶賠償林滄敏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處分,案經最高法院於同年8月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在檢方的偵查、法院民事庭的判決相繼終結並確定後,段宜康沒有吞曲棍球,當然,應該沒有人會期待他真的吞曲棍球,我也相信在台灣多數民眾「健忘」的政治生態下,其只要認錯並不再犯,他的死忠支持者應該還是會繼續支持他。
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在這場政治口水戰中吸取教訓,卻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本案的檢察官,衍生後續這件「 #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檢察官來給立法委員交代」的憲政笑話。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擁有豐富的「司改」、「人權」律師經歷,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與監察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據報載其最近將獲得總統蔡英文提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則為法官出身,曾任基隆、台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然而,高涌誠約談陳檢察官時的錄音譯文裡面,卻呈現與他的頭銜與經歷完全相反的內容:
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就在高涌誠步步進逼陳檢察官,要求陳檢察官「想辦法」起訴特定當事人,不然就要彈劾陳檢察官,甚至揚言要「找」陳檢察官當時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以及再議案件的高檢署檢察官「討論案子」等奇怪的方法來為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案」重新翻案時,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在做什麼呢?在旁多次「呵呵」笑幫腔,甚至吐出以下驚人言論: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更讓人遺憾的是,監察院彈劾陳檢察官的內容,在法律上錯誤百出。 只要有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應該要知道的刑法「競合論」,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通通不知道。
如果兩位委員的律師與法官資格不是「 #用雞腿換來的」,那或許根本就不是不知道,而是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譯文內容,是為了要給時任立法委員的段宜康「交代」,而蓄意假裝不懂法律, #濫行彈劾、 #浪費司法資源 ,好讓段宜康擁有「不用吞三顆曲棍球」的台階下。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https://bit.ly/38npQXH
登報道歉憲判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談談監察院遭到政治力主宰而濫行干預司法的問題】
號外!
法院認證:監察院彈劾的「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沒有違反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這也意味者:
民進黨提名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還是 #律師 出身呢)等人,濫行彈劾檢察官!
這不是 #干預司法,還有什麼才是干預司法?
💥就事論事,這次本粉專當然是要來批判民進黨政客這幾年來輸不起、干預司法的問題。
反正我們「逆風」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民進黨的死忠支持者盲目到連獨立思辨、捍衛司法獨立的能力都沒有,只能說,對不起當年那些流血的黨外先人的,正是這些盲目支持者!
故事要從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開始說起: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他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至於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這部分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不是無罪,而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也就是「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監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法院更判決段、魏須連帶賠償林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關於段宜康打賭吞曲棍球事件,維基百科有喔:https://bit.ly/2YKh5DF
後來呢?段宜康當然沒有吞曲棍球!沒吞也不打緊,小編本來就不鼓勵 #自殺,但是他 #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彰化地檢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
奇怪!你們玩你們的政治污水戰,為什麼要拖檢察官下水?
最扯的就是:
監察院還真的彈劾本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了!
理由是什麼?理由之一是: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
問題是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
然後檢察官就被彈劾了!
最後法院怎麼認定的呢?職務法庭認為:承辦檢察官 #沒有違法失職,也 #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以下摘自新聞〈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曝光!〉:https://bit.ly/2NGvWZt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根據證人證述,認為李淑惠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而未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難認有違法失職,也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
最後,陳隆翔雖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漏未認定李淑惠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淑惠罪責認定的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此職務法庭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認事用法上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接下來,我們想要請教一下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
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
要由誰來彈劾?
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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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公正,這個圖片擷取自(公認親綠的)自由時報,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3gfY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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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者怎麼說?
司法官由監察院調查? 王皇玉:不該針對司法個案
摘自上報報導:https://bit.ly/2YIyBbx
「王皇玉表示,對於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的確有所爭論,但檢察官對案件起訴與否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核心。她認為,如果不服檢察官辦案,在「不起訴、緩起訴」上,是再議或交付審判,不服「起訴處分」就是審判。她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外部干預有兩種,像是立委讓辦案的檢察官到立院接受質詢,破壞個案偵查,還有監委以「調查權」為名義,實際指導檢察官對犯罪與否的認定。
王皇玉表示,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利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
在彈劾陳隆翔案中,王皇玉甚至提出司法已死的質疑。她認為監察院藉由彈劾承辦個案的檢察官,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監察權介入司法個案的實質認定,將破壞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性蕩然無存。
司法官是否不能由監察院調查?王皇玉表示,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可以被調查,但不應該針對司法個案作調查,監察院搞到最後似乎跟司法人員站在對立面。」
🔥檢察官余佳恩:〈從白玫瑰的公民意識,到曲棍球的憲法危機〉:https://bit.ly/3g9sMd1
(以下內容徵得該文作者本人同意摘錄)
「第一,監察委員認定的「錯誤」是什麼?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這就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就是偵查核心、司法核心。如果只要檢察官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監察委員不同,就是「錯」,那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要由誰來監督?既然只有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的,民眾何須跑法院?監察委員何不將全部的司法案件拿去辦呢?
第二,監察委員挑的「錯」,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時應該要處理的「錯」嗎?監察委員一直告訴大家「檢察官有錯」,但他們不敢說的秘密是,他們挑的「錯」完全無法動搖這個案件的結果,檢察官就這個案件的「決定」其實沒有「錯」,且被告都已經履行條件也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檢察官給這個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有好好把握,檢察官作了一個相當妥適的最終決定,監察委員不敢說的是,他們挑的「錯」,只要上網搜尋判決,就可以找到無數個這樣的「錯」,他們沒有說的是,為什麼無數個這樣的「錯」,唯獨這一件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做了彈劾。」
「國家想要有什麼樣的法治體制,端賴人民的選擇。這次監察委員提供人民一種選擇,所有曾經涉訟的民眾只要對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翻出舊案陳情,因為誰也說不準監察委員對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心證,是不是和你手上這位法官、檢察官想法不同呢?監察院可以幫你彈劾檢察官,還可以幫你直接指示法院應判有罪或無罪。
這樣的制度聽起來是不是很有監督效果、很接地氣呢?但大家或許忘了,監察委員是29位經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任命的官職。我們是否能接受,一個案件在經過漫長偵辦、審理過程後,有罪的人在短時間內就被監察院認為應諭知無罪?我們是否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於事實、對於法律的看法,是最高最神聖,只要檢察官、法官想的和監察院不一樣,就會被彈劾?而且我幾乎能夠想像,屆時大家還是會很不滿意司法,因為,被改變結果的案件往往都不會是各位民眾想要的那一件。
這是當年30萬名關心台灣司法的人要的司法改革嗎?如果是,當然無話可說,但最令人害怕的是,大多數的人還沒有理解檢察官群體高呼的權力分立、憲政崩壞這些離生活很遠的名詞時,早已被監察委員簡單好懂的「官官相護」、「有錯不認錯」、「恐龍恐龍恐龍」等字眼掩蓋真正侵門踏戶、邁向帝制的《憲法》危機。」
🔥關於執政黨與司改:
吳忻穎:〈大選激情過後,被忽略的「務實司改」如何重新開始?〉:http://bit.ly/2syI3kq
「 此外,尚有執政黨提名、長期以來被批評為綠營打手、以政治考量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選後對於司法院院長「維護司法獨立」的呼籲,竟然僅以一句「自欺欺人」將憲法學理踩在腳下。
這一連串選後與司法有關的現象,交織出偉大的台灣奇蹟。」
「執政黨過去四年面對司法改革議題時,偏信司改弄臣、進退失據、任用欠缺風骨的政務官,執政措施受到輿論抨擊時便搬出「司改自助餐」大吃司法豆腐的舉措,或許可以讓執政黨轉移焦點、欺騙選民。然而民意如流水,亡國感不是永遠的護身符,司改自助餐吃久了總是會膩,這次韓國瑜陣營濫用民粹後引火上身的慘敗,正是殷鑑。」
「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不是作秀,而是必須務實的解決問題——包含司法之外,前端以及其他與司法交會等專業機關、媒體的問題。
希望蔡英文總統在下一個四年,能重新檢討自己身邊弄臣環伺的問題,沒有連任的壓力後,更應該廣納建言,勇於任事的從事務實的改革。否則,下一個四年,當人民對於亡國感、司改自助餐不再買單時,藍綠再次翻盤、或是由其他小黨崛起、瓜分綠營選票的局面可能會發生。」
登報道歉憲判字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嗚嗚!法院你看他罵我!】
▌代誌係安內啦!
今天要介紹一個比 #博恩 更狂的人,小編以為他就是個作家,維基卻告訴我不只是這樣!他簡直戮力於挑戰法院對於妨害名譽罪章的判斷!他是 #馮光遠 先生。而這次跟他有對手戲的角色是 #潘恆旭 嗎?那個 #柴山冷泉變溫泉,#來去高雄未經同意使用齊柏林遺作 的那位前高雄市觀光局長,跟韓老闆一樣,都是媒體的寵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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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在他還在當觀光局長的時候,有一天在他自己的臉書上公開發表這種言論:「此人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騙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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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不要這樣講小編!不然會聽到玻璃碎滿地的聲音!請用愛跟錢呵護我長大!
▌#誹謗vs #公然侮辱!
不知道凡人的眼裡怎麼想,不過我們恐龍們(?)是這樣去區分侮辱跟誹謗的:侮辱是指「#抽象的謾罵而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者」,就是他說不出來他罵你的邏輯,他就是想罵,比如你這個王八蛋!三字經之類的(吼小編平常太文雅髒話都不知道幾個啦(´///☁ ///`));誹謗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害他人名譽之具體的事實」,就是我罵你有邏輯,我說得出我為什麼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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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既然我們叫它「公然侮辱」,就是說我罵你王八蛋這件事要「#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也就是依我選擇罵人的地點會有不同的結果,比如我在自己房間羞辱婉君,跟我在公車上羞辱婉君會有不同結果,公車上來來去去的人這麼多,隨時都有可能會聽見我在罵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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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不用說的,用做的可嗎?打咩!立法者是沒有打算要放過這種漏網之魚的。具體行為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在監察院前強行拔下邱毅假髮、把洪秀柱的臉P到AV女優身上,都會跟公然侮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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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也有給這些損及名譽的話一個機會,就是如果你講的事是跟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只要你能證明那件事是真的(或是 #釋字第509號解釋所說的即使不是真的,但根據你提出來的證據能證明你這樣相信是有理由的),我們就不處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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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審的時候是這樣說的,馮先生講的話是他就市政業務所做的主觀評價,雖然他在臉書上把跟潘恆旭過往相處及合作的經驗做連結,甚至穿插嘲諷笑謔的「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喧賓奪主」等稍嫌不留情面的言詞,法院認為只是希望潘恆旭在繼續擔任觀光局長期間可能再次發生類似爭議之情事,提出相關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是他主觀價值判斷的陳述跟意見,是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不是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為目的,所以不處罰他。
▌用刑法來阻止越過 #言論自由 的線的人好嗎?
言論自由是你的基本權利,這個憲法有認證過!但是大法官也說為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還是可以對他做合理的限制。也就是說,你的我的他的言論自由都是有界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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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用刑罰去遏止一個人亂講話,真的妥當嗎?實務上多的是因為告刑事不用錢就「#以刑逼民」的人,況且每個人對於自尊心感受的差異很大,有些人心理素質堅強,有人容易玻璃心碎一地,顯然無法有統一標準。但是在刑法必須要有明確標準的前提下,立法院或法院勢必得建構一套「#受保護的社會最大公約數自尊心」。
▌法院可以強迫我道歉嗎?
在這個案子裡,潘恆旭主張,贏了的話要馮光遠 #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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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前就有發表意見,認為如果是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還沒有辦法回復被害人的名譽的話,叫他公開道歉就ok。但是如果有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發生,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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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這樣覺得,你也是嗎?
▌不管你嗑了什麼妨害名譽,都給我來一點!
楊貴智|從「特殊性關係」談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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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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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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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書磊|虛假訊息的張狂時代,法律與事實查核如何扮演守門員?
https://buff.ly/2RzlA0N
附上一審判決字號(二審找不到):臺北地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92號
再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EY5e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