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問德州在最高法院提出的訴訟到底怎麼回事,這是我們的理解.
美國大選開票到現在都過了一個多月,結果到底出來沒啊?依照正常法律程序來看,拜登確定拿下306張選舉人票,通過當選門檻。但這次大選還真的無法用「正常」來判斷。從開票當天開始,川普就打定主意要將選戰拉到法院裡打,他也沒食言,累積到現在已經發動高達40起訴訟案,但幾乎沒有成功。直到上周六12月12日,一場被川普陣營稱為「大case」的德州訴訟案,確定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這一刀幾乎把川普透過法院翻盤的機會給斬斷了。這個訴訟案到底是什麼,最高法院依據什麼理由駁回川普,接下來美國大選又會怎麼發展呢?
我們先來說明一下德州這個案子。共和黨籍的德州州司法長派克斯頓Ken Paxton,在12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訴書,控告另外四個州違反選舉程序,分別是賓州、喬治亞州、威斯康辛州與密西根州。這四個都是拜登後來居上的驚險州。派克斯頓認為,美國憲法只允許各州立法機關有權修改選舉法規,可沒說州務卿或其他選務官員可以。而這四州都以疫情為由,臨時在選前變更由記選票的規定,這不僅違法,還導致一堆選舉不公的現象發生。所以派克斯頓一狀告到最高法院,要求大法官禁止將這四州的選舉人票列入拜登選舉人票當中,並要求延後12月14日的選舉人團投票。
但派克斯頓失敗了。最高法院認為,德州無法證明法律上他們有管轄其他州選務的權利(has not demonstrated a judicially cognizable interest in the manner in which another state conducts its elections )。也就是說,德州根本沒有資格提出這樣的訴訟,因此拒絕受理此案件。
其實這個訴訟一提出來,很多學者就指出,最高法院不大可能受理.因為受理之後,鐵定打開個特大號的潘朵拉盒子,副作用太過嚴重.要知道美國是各州組成的聯邦國家,多年來聯邦地方高度分權,地方自治精神非常澈底,這都是美國憲法的基礎精神,今天要是最高法院讓德州可以對其他州認定的選舉結果說三道四,那以後還得了?說什麼地方自治精神?
事實證明,大法官們的確也不願淌這個渾水,九位大法官中七位的態度,就是想都別想,另外兩位保守派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和湯瑪斯(Clarence Thomas)也只發了個簡單的補充,對最高法院這麼果斷的駁回,在技術問題上有點意見,但也就這樣而已,沒有任何其他給德州的救濟方式,這跟川普團隊的預期可能有些差異,本來還希望保守派大法官們至少發個少數意見,或長篇一點的評論,讓川普陣營的訴訟有點根據還可以繼續下去.
而被德州點名的喬治亞州和賓州則是憤恨不平,喬治亞州檢察長說德州的訴訟根本是浮士德般的要求,必須被嚴厲地拒絕。賓州政府也表示,司法程序不是這樣被濫用的。看來川普陣營不僅無法順利翻盤,還順便惹毛了其他州政府呢。
截至目前為止,川普陣營在各州提出至少40起選舉舞弊訴訟,還沒成功推翻任何一州的選舉結果。指控內容包含有卡車載滿一整箱的選票摸黑送進底特律的會議中心、現場監票人員惡意阻擋不讓人監票、電腦系統計票錯誤等,甚至還有消息稱中國和伊朗的駭客和美國選務人員合謀,入侵系統修改得票數。然而,這些指控通通都被法院以缺乏確切選舉違規情事證據為由駁回了。包含密西根州、喬治亞州、亞利桑那州、賓州和內華達州。威斯康辛州的訴訟也被駁回,但駁回當天川普的律師團就立刻提出上訴,威州的最高法院也同意受理,這大概是目前川普法律戰當中,少數還有一線生機的支線。
如果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川普會不會瞬間翻盤呢?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情況下會上訴到最高法院。目前川普陣營主打的都是各州選務程序有瑕疵,或是有舞弊的情況,那都還是州法院的範疇。你要上到聯邦最高法院,必須要是與憲法有關,且有充分證據的議題。例如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小布希對上高爾,最關鍵的佛州正在進行重新驗票。但是重新驗票程序太過耗時,導致後來佛州放棄人工計票。高爾對於這個決定非常不滿,認為佛州違憲,請最高法院大法官判定到底佛州可不可以結束計票。最後大法官以五比四支持佛州的決定,小布希最後以537票超小的差距贏下佛州,當選美國總統。而當時就是共和黨提名的大法官佔多數。(四個由雷根總統提名,一個由老布希提名)
自從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過世後,我們就一直在討論大法官的比例。川普趕在大選前火速任命同為保守派的艾咪巴瑞特(Amy barrett)接任,讓外界猜測,如果選舉結果一路訴訟到最高法院,保守派6比3的絕對優勢將會讓川普有機會翻盤。但這次最高法院的果決出乎大家意料,所以我們才說,最高法院這一決策,幾乎斷送川普的法律翻盤夢。
但還有法律專家在講一些非常極端的可能性。比如萬一到了1月6號後還沒有任何一組候選人贏得多數選舉人票,國會將會走一種很特別的方法,叫權變選舉(contingent election)。權變選舉很酷喔,就是總統由眾議院選出,副總統由參議院選出。沒錯,這表示我們可能會看到來自不同黨派的總統副總統。不過這必須是前面所有程序都解決不了,或是差距真的小到不行了,才有可能看到權變選舉的發生。依照目前的局勢來看,不太可能走到那一步。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0/12/11/us/politics/supreme-court-election-texas.html
https://www.wsj.com/articles/trump-campaign-loses-wisconsin-election-lawsuit-1160771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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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之訴管轄法院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人越沈默,壞人越猖狂
即將錯失選舉無效之訴的時機
今天是提出選舉無效之訴的15日期限的第13天,上週向幾位發起人前輩提出建言,希望大家慎重考慮,依照以下論述,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控告中選會委員集體瀆職,致使這場公投在漫天假新聞的情況下,嚴重影響了東奧正名公投的結果。要求重新舉辦公投。並控告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捏造假新聞,以及媒體未經查證,配合中華奧會發佈假新聞,欺騙、恐嚇社會大眾,影響公投意願,要求他們聯合支付重新辦理公投所需的經費8.6億元。但事關重大,而且求償必須繳交1%的訴訟金,至今仍未獲得回應。
這場東奧正名公投,我們可以依據選罷法,控告中選會失職,並具體提出證明,主張東奧正名公投遭到假新聞誤導,中選會委員們沒有克盡職責,做好管控媒體資訊的工作,導致民眾收到中華奧會、林鴻道、反東奧正名的選手、以及假新聞的誤導,嚴重影響公投結果。要求東奧正名公投必須在補正資訊之後,重新補選。
東奧正名公投前一個禮拜,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以捏造不實的資訊,透過泛中資媒體跟統派媒體發佈假新聞,誤導國人。
中華奧會主席以他的身分說謊,企圖影響整個公投的結果,日前東奧正名幾位發起人向林鴻道提告。
新聞連結:https://goo.gl/fDtL4M
中國時報以斗大標題指稱:【中華奧會最後通牒,東奧正名公投若過關,中華奧會恐丟會籍】(圖1,東奧正名公投結果、中國時報欺騙國人的假新聞、選手以不實內容恐嚇國人的假新聞)
中華奧會聯合統派媒體,利用公投會導致選手無法參加比賽的假新聞,恐嚇支持東奧正名的民眾。在東奧正名行動聯盟發起人至法院按鈴申告之後,中選會毫無任何應有的回應與作為。
隨後中華奧會不僅沒有收斂造假新聞恐嚇民眾的行徑,更動員無良選手上街配合演出,一起公然犯法欺騙全國的民眾。以不實的假訊息,影響民眾參與投公投的意願,致使許多民眾從原本支持的立場改為反對的立場。
這個公投結果,不單單只是讓台灣無法在國際奧會上依【國際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的精神-正名為[台灣]】,甚至將導致國際間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誤以為多數的台灣人不支持要以【台灣】這個名稱來重返國際的舞台,而是寧願選擇以【中國屬台北】這種矮化跟屈辱的名稱自稱。
這意味著我們將傳達一個台灣人認同自己屬於中國,這種錯誤的訊息給國際社會。我們認為這件事情事關重大,不只關係到國際間將如何解讀台灣人民的國族認同,進而影響國際間對於台灣立場的判別。乃至將來萬一中共發動對台侵略戰爭,外國可能會將台灣跟中國的戰爭判別為內戰而不予馳援。更會關係到千秋萬世的台灣子孫如何看待我們這個時代的台灣人。
我認為單單控告中華奧會是不夠的,我們應該正式向政府提出公投無效的的申訴,因為中華奧會主席違法捏造假新聞,這樣的新聞在外面流竄,甚至有幾則新聞訊息,還直接傳進國人的email以及手機裡。中選會委員放任如此重大的假新聞,沒有要求違法當事人進行澄清,沒有要求新聞媒體徹文、更正,嚴重失職。
【依選罷法第101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我們完全有權利主張本次選舉無效,要求政府應在正式公告訊息之後,擇日重新舉辦公投。只是我們任由邪惡勢力猖狂、政府包庇,善良之人默不作聲。
當選無效之訴管轄法院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 張靜(律師)
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於107年11月25日清晨在台北市全部開票所開完票確定投票結果後宣佈將提選舉無效訴訟,對於「館長」陳之漢質問丁守中「你到底要多貪啊?」這樣情緒性的發言,固不值一評,但對於律師林智群的質疑:「若國民黨主張選舉無效,那發生同樣情況的新北、台中、高雄等,就都該一起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這就有得商榷了。
首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所以,很明顯的,任何政黨都無法作為市長選舉有選舉無效爭議的原告,林律師質疑「國民黨該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說法,根本就錯了。
其次,選罷法所規定的選舉無效之訴,性質上是民事訴訟,依不告不理原則,新北、台中、高雄的敗選市長候選人或各該管檢察官不提此一民事訴訟,而丁守中提起此一民事訴訟,這都是他們依法想為或不想為的事,沒有「都該一起提起」的問題。何況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第一名敗選候選人都是民進黨籍,又不是國民黨的候選人,國民黨的黨籍市長候選人既然當選,他們為什麼要提選舉無效之訴?他們有何提起此一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因而,林律師的質疑又錯了。
三者,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當選人與第一名落選人之間,二者相差的票數至少都是15萬票,而丁守中却是以3254票落選,以官方公布台北市投票程序直到24日當晚7時46分才結束,這本應在當天下午4時結束的投票,中間有3小時46分竟然是處在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重疊狀況,以所有台北市市長投票人數的一成計,大約就有14萬餘人是下午4時以後投票的,所牽涉到的台北市市長投票數若說沒有10來萬,恐怕也至少有7、8萬,此應可調台北市全部投(開)票所的錄影帶就得以查明有多少選民是4時以後還在投票所門外排隊而得以在4時之後進入投票的。就丁守中的3254票落選而言,這下午4時以後的開票及投票,很明顯會必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從另一位市長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從下午4時許開票之初的前3小時半所獲得的票數比例,與從3小時半以後到開票結束時所得的票數比例至少相差約1%到2%,就可得到印證,而1%之得票數應至少從1萬票起跳,此即與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投票並未遲延3小時46分,也因票數差距過大,一定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林律師質疑的「發生同樣情況」的認知又錯了。
其實,這裡面最有爭議的應是選罷法第57條投票所的「範圍」問題。由於投票日當天誰都不能事先預測會不會下雨,選票又是紙本,所以投票所向來都是設立在四面為牆上有屋頂的封閉建築物內,只有藉著兩道門一進一出。故一直以來,投票所大都利用各地的學校教室或村里民活動中心等地點設立,且一間學校通常還不只設立一個投票所,彼此相鄰。這封閉建築物之門內空間是投票所固無問題,而建築物之門外空間,從法理上言,它應該就不屬於投票所的範圍。所以選民在門外排隊要進入投票所此一建築物內時,就要先拿出手機放在門外(否則就違法),門裡是投票所,門外就不是投票所,這應是對投票所範圍的正確解釋。另從選罷法第57條第3項對投票所未配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之規定,也可知投票所之範圍絕不包括門外供選民排隊的自由出入空間。
此外,再從選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更可證明進入投票所絶對不等同在投票所門外排隊,因之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應係指投票日當天下午最遲4時已「進入投票所內」者才算到達方可投票,並不包括4時前到達投票所外排隊的選民而在4時後仍在排隊者在內。因為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既不得携帶手機,在封閉的投票所建築物內,即使有同一選舉區(如台北市)別的投票所甚至就在旁邊隔鄰的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也不致於因一邊投票一邊開票而得知所有候選人已得票情況來改變他的投票意向。
不過,多年來選舉實務的運作却顯非如此,只要選民在投票當日下午4時之前到了投票所門外排隊,就被允許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過去因少有公投併選舉,所以排隊的「人龍」通常不長,大都十幾二十來分鐘即可消化完畢,所以有些投票所在下午4時後因已無人排隊投票而改為開票所開票,因投票所改為開票所也需花10幾分鐘為物件擺設之改變,此與有些投票所因4時後還有人投票須稍慢一些時間才開票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也可能會發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但因重疊時間不長,加上過去手機的使用遠不如現今,故實質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過去也從未見敗選的候選人以此為原因主張選舉違法而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然而這次公職人員選舉,因公投綁大選,而公投的案子又共有十案,使得每個選民的投票時間都拉長,所花時間應至少是過去的三倍,像我24日上午11時許,到台東新生國小投票,光排隊就等了一個多小時才得進入投票所,在投票所內又至少待了6、7分鐘才全部投完(而過去幾十年的投票經驗,從未超過2分鐘)。因而,此次選舉在下午4時投票時間截止之後要消化排隊的選民就不是過去一、二十分鐘的事了。
所以過去選務上開放讓4時前到達投票所門外排隊等候投票而尚未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仍可於4時後進入投票所投票,其實是明顯違反選罷法的,只是官方從不在意。而它的弊端就是會產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況,且因如今在投票所外,幾乎人手一機,同一選舉區內各投票所的開票狀況,及各候選人某一時間點的已獲票數,等待投票的選民是可知道的一清二楚的,如此在三強相爭有棄保可能的情況下(此次新北、台中、高雄的市長選舉並無三強相爭有棄保操作的機會),就必然會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向,且會隨著投票時間的不斷延長,它的實質影響會一路加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我贊成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甚至我還建議丁守中另向中選會或台北市選委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及向中選會所有委員及台北市選委會所有委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藉著這些個訴訟方可改變過去一向選舉違法的情況而得以撥亂反正,也給台灣執法的行政官員們一個當頭棒喝,要知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是行政官員隨便用函釋就可違反的。
最後,我們或許可以做一個實驗,就這幾天網路流傳的未來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台彩應邊開獎邊賣彩券?」我加以改寫成:「你是否同意台彩邊開獎邊賣彩券不足以影響選號中獎結果?」您會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實驗結果就可知台灣的恐龍有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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