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好跟 JASONS 都要變成家樂福了?!】
▌ 事情是 John 的
昨天家樂福公布要併購台灣的頂好跟 JASONS 超市,小編嚇到吃手手。
家樂福集團目前在台灣有 137 家分店,其中有 69 家是便利購超市,而這次的併購則包含了 199 間的頂好跟 25 間的 JASONS 超市,還有物流中心的資產及土地。
家樂福說:我們簽好協議嚕!透過整合可以加速家樂福在台灣的超市發展,家樂福將會成為台灣超市通路市占率第二的通路,全聯你給我把屁股洗乾淨等著!哇哈哈哈哈!(設計對白)
針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我還沒收到申報案,什麼都不知道不要問我。
▌ 人家併購,干公平會什麼事?
顧名思義,#公平交易法 的使命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跟消費者利益,確保 #自由與公平競爭。因此,只要市場上有發生 #限制競爭 或 #不公平競爭 的狀況,它就會跳出來 say something。
有點像是遊戲公司會適時觀察是否有玩家利用遊戲 bug 或外掛程式,成為破壞遊戲平衡的存在,如果有,就會進行調查或封鎖帳號等制裁行為。
#限制競爭 的部分主要規範了 #獨占 #結合 #聯合行為 這三種情況。家樂福這次併購頂好跟 JASONS,就是「事業與他事業合併」而屬於 #結合。
結合,簡單說就是 1+1 > 1。
是指一個事業與別的事業發生實際上控制從屬的關係。
其他也屬於結合的情況例如「事業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份的營業或財產」、「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10條自己看。
如果事業的結合「改變了市場結構」,就有可能會因為影響力太大而造成限制競爭的結果,這時公平會的雷達就會「叮!」的響起,像烤好麵包的烤箱一樣。(抱歉小編最近太愛烤箱了必須業配烤箱)
具體的說,並不是所有結合都需要被公平會的雷達偵測到,只有當事業因為結合而市場占有率達到1/3、參與結合的其中一個事業本身市場占有率達到 1/4 等情形,才必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 不管!我們就是想要結合啦!
很久很久以前,事業結合是採 #申請許可制,意思是「公平會沒說可以就是不行」,申請人提供資料申請後,公平會要給出核准或駁回結合的處分書,但這樣就很花時間。
後來因為政府要拚經濟,就修改了有礙經濟發展的法律,變成原則上採 #申報異議制,意思是「公平會沒說不行就是可以」,這樣業者就能把握時機結合,不過也有可能事後被認為結合不 OK,要再花錢回復原狀。
因此依照目前的規定,原則上事業在提出完整申報資料的三十個工作日後就可以結合了,不像以前要等到公平會審完才能動作。
至於實體上公平會要怎麼判斷這個結合是否 OK 呢?
#公平交易法第13條 說,如果這個結合對「整體經濟的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就不行禁止這個結合。
不過膝蓋告訴我們,併購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當然不可能只從這個短短的條文就能作出這麼複雜的判斷,因此公平會制定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裡面有更詳細具體的判斷方式。
去吧孩子!公平會把寶藏都藏在裡面了!小編要先去烤麵包吃了。(AFK)
▌ 更多公平會,公平多更多
林紘宇|衛生紙漲價延長戰:「聯合行為」的判定分析
https://buff.ly/3aTxTMs
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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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制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農田水利會改制,藍綠爭錢奪權,多年來歹戲拖棚,從農會、漁會、鬥到水利會,甚至想廢掉地方自治的鄉鎮市長,這一系列的藍綠惡鬥,民眾變成局外的觀眾。陽光空氣水是生命三要素,國家對於農田水利治理的好壞,絕對深刻影響民眾的健康。
台灣的水資源管理,必須考慮到,台灣的糧食安全、疫情之後全球的工業布局,以及全球氣候變的情況。農田水利會的歷史包袱,有許多殖民和威權統治殘留的體質問題,但部分地方的農田水利會,也有許多好的建樹。舉例來說,花東一帶的水利會,發展小型水力發電,不但符合永續發展,也與農業用水並存;高雄的水利會,不但進行曹公圳的文化與生態調查,也引進生態導和濕地養護。因此,農田水利會的改制,不能簡化為改革與反改革,而需要細緻的處理國家升級的科學治理,必須去制度化處理農業和工業用水的平衡。
行政院版的農田水利法,只見到為了改制而改制,欠缺國家願景的長遠規劃的企圖心,也沒有用心處理灌排不分的多年沉痾。就舉綠能和灌排分離這兩點來說:
涵蓋甚廣的灌溉網絡,擁有充沛的小水力潛能。但綠能發展在第12條的制度設計中,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申請許可制。真正的非核家園,應該進行綠能的全面盤點,有計畫地積極推動,而不是如此消極地讓因地制宜的綠能白白流走。
有許多工廠、工業區的廢水和生活汙水,直接排入農田灌溉渠道,影響環境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疑慮。蔡英文總統《十年政綱》環境篇第13項第3點「防止工業廢水混入民生或農業用水」,而民間盼望「灌排分離」已經很久了,農委會在回應民眾黨質詢的時候說「有進度、有計畫在做」。但是農田水利法第13、14條,卻因循現況,沒有徹底解決「灌排不分」的決心,尤其允許排放的灌溉水質標準非常寬鬆,許多化學物質無法掌握,進入食物鏈將嚴重傷害民眾的健康。
因此,我們認為,與其把農田水利會的問題侷限、糾結在椿腳化或官派化,我們更加要求在合理的政策思維:以台灣的降雨在時空方面高度集中為前提,思考如何保持水資源的收支平衡,不再因為工業優先而犧牲農業用水,確保農業生產提升至糧食安全所需,適度調整工業結構,降低高耗水產業的佔比。這些攸關民眾的問題,不該被爭權奪錢的烏煙瘴氣所遮蔽。
#藍綠爭權奪錢
#拒絕綁樁
#回歸專業
#民眾只要健康
#還水於民
申請許可制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週六1221光復高雄遊行,宣告「罷免不適任落跑市長韓國瑜」的行動正式啟動!當天,原本惠敏打算在現場開直播要跟大家說明和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案——《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現場人數太多了網路塞車,無法順利直播,改用錄影來向大家報告!
《集會遊行法》目前已達共識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
☑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課予行政首長更多的政治責任
☑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本條已於協商時獲共識)
《集遊法》在本屆新國會(今日已不新)的第一會期時,進行了四次的委員會討論(3/17、4/25、5/9、5/12送出委員會),並經一次實質協商(2016/7/1)、一次協商未實質討論(2016/11/04)後終於送出委員會。院長協商曾經有列入議程過,但不曾進入討論。(【議事小提醒】:院長協商並非必要的議事程序)這三年來,就這樣擱置著,未能在院會進行二三讀,時代力量黨團我們曾經在院會變更議程列入討論事項達20次,但沒有成功過!
我在時代力量黨團參與協商時對最後關鍵的三個爭點的立場是這樣的(其中第二點已解決):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本是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但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 此點在324的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之後,更顯重要。而此點也已於協商時極力爭取,獲得共識。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
我想要再次強調:#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大家如果還記得,韓國瑜在去年參選高雄市長時,就大放厥詞說,他一旦上任,就要禁止意識形態的集會遊行。這暴露出,如果我們將集會遊行當作是當權者所恩賜的活動,那就完全搞錯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真意。
我知道,會有不少朋友在對中國滲透的疑慮,以及對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擔憂,退到希望將這樣的權利能夠掌握在「信得過的人」手上,因而能接受《集遊法》不修改。然而,我還是要請大家靜下心來想一想:
1⃣ 你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別人,就是會被政客所把持。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來約束規範政客的行為。
2⃣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嗎?當時抗議陳雲林來台第二次江陳會期間,馬英九政府不僅將所有的國旗收起來,還將要向陳雲林抗議的台灣民眾推倒在地上、強力排除,大幅限制言論自由。
我主張,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應明確列出哪些是集遊法該保障的條款,同時,就可能的違法對人身之妨礙攻擊、組織聚眾等,由《刑法》及其他現有法規等,就能來處理。絕對不要因噎廢食。同時,也必須要搭配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執行守則》等實務上的法規同步檢討。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集會遊行法是我要推動修改的重要法案之一,這是民主運動長期以來的訴求,也是台灣一步一步勇敢向前行的必要。
#鳳山向前行
#幸福主權公義
#鳳山立委請投5號陳惠敏
#政黨票請投6號時代力量
申請許可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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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台中市阿拉夜店的明火表演,造成9死的悲劇,震驚社會各界。為了避免累似的悲劇再發生,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以後公眾使用建築物,非經有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能進行會產生火焰、火花的表演,如果違規、最高會被處以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按次處罰。
另外,未來傳統民俗活動,像是放天燈、或是其他經過主管機關公告、容易造成火災的行為,也將採取申請許可制度。民眾如果沒有經過申請、就放天燈,將會被罰3000元以下的罰鍰。而且主管機關在派人檢查時,業者如給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也同樣會被處1萬到5萬元的罰鍰。"
申請許可制 在 【2014.03.21】集會遊行採許可制大法官:違憲-udn tv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2008年的野草莓學運,在當時集會遊行引發違憲爭議,如今過了近6年,今天大法官做出釋憲,認定現行的集遊法,採 申請許可制 ,違反憲法,因此將在明年一 ... ... <看更多>
申請許可制 在 可以在2日前提出。但釋字445號解釋認為偶發性集會、遊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昨天,我們談到釋字445號解釋,就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制並不當然違憲, ... 當時的集會遊行法規定一般情況的集會遊行要在6日前提出申請,因為不可預見的重大事故,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