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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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扶資源僧多粥少,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2017年申請案件數21萬件,約通過6萬件。針對弱勢族群法律扶助專案中,只有原民會的專案,幾乎沒有任何資力、案情門檻限制;原民會補助法扶專案,年年預定金額都不夠,年年必須追加。 日前有立委濫用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資源,引起社會譁然。事實上,法扶基金會多次建議原民會...
「申請法律扶助」的推薦目錄:
申請法律扶助 在 陳幸富(Angai)議員服務團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議員及服務處常接獲,鄉親對於法律問題不知如何尋找協助,尤其在交通事故調解或上法院 ,深怕不會應對及懼怕面對法律相關問題..
幸富議員接到族人此類案件,都立即交代服務處要派員好好處理及陪伴鄉親調解或出庭,服務處會陪當事人請教律師,研擬如何應對訊問,也讓當事人暸解之後更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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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總要有人跟雞蛋站在一起!
身為媽媽,當女兒跟妳說被前夫強制猥褻時,妳會怎麼做?
我想大部分的媽媽會選擇相信,挺身而出協助女兒提告吧。
2016年間,一位經濟困難的媽媽因為被家暴由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努力爭取小三女兒監護權的時候,孩子突然透露曾被前夫強制猥褻。
深感震驚又護女心切的她決定協助女兒提告,但由於女兒前後說法不一,檢察官偵結不起訴,再加上沒有順利爭取到監護權,只好放手讓女兒與前夫一起生活。
沒想到,女兒在與前夫同住一段時間後,竟然改口說是被媽媽唆使才提告,前夫於是提出誣告告訴。
在女兒咬定一切都是媽媽指使下,雖然媽媽每次開庭都崩潰大哭,堅持主張從未指使女兒誣告,檢察官還是依舊起訴,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更接連判決媽媽有罪。
衞航只能建議她再次申請法律扶助,但法扶基金會審查後,以證據已調查、判決已說明為由,駁回她的申請。
失去所有之後,日子該怎麼過下去?
為了避免這位媽媽想不開,衞航日前已無償為她寫好上訴三審書狀,經她簽署後遞出,讓她知道有人願意與她一起站在雞蛋這一邊。真心希望可以對她有幫助。
註:圖為 #神老師&神媽咪 的最新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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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資源僧多粥少,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2017年申請案件數21萬件,約通過6萬件。針對弱勢族群法律扶助專案中,只有原民會的專案,幾乎沒有任何資力、案情門檻限制;原民會補助法扶專案,年年預定金額都不夠,年年必須追加。
日前有立委濫用原住民族法扶專案資源,引起社會譁然。事實上,法扶基金會多次建議原民會增設門檻,避免濫用珍貴資源。然而,今日質詢原民會夷將主委,主委不回答就是不回答,從頭到尾就是胡扯打太極,十分離譜。
2018-10-29 即使踐踏原則、也要包庇護航的原民會主委
https://ppt.cc/f5nNIx
申請法律扶助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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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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