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25期)
發行日期: 2019.08.07
法規期間: 2019.07.16~2019.07.31
主編: 盧偉銘律師
產業創新條例
一、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
總統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鼓勵個人與公司技術合作,修正第12-1條,規定個人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所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票,持股且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於該公司達二年時,該股票應納所得稅額得於該股票實際轉讓時,視「取得股票價格」或「實際轉讓價格」孰低,而以該較低價格作為計算課稅之基準。
(二) 為鼓勵研發,修正第12-2條,規定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創作人以其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所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票,持股且從事研發達二年時,該股票應納所得稅額得於該股票實際轉讓時,視「取得股票價格」或「實際轉讓價格」孰低,而以該較低價格作為計算課稅之基準。
(三) 為配合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修正第19-1條,新增控制、從屬公司互相發放之員工獎酬股票均得視「取得股票價格」或「實際轉讓價格」孰低,而以該較低價格作為計算課稅之基準。
(四) 為提升投資,新增第23-1條,規定企業以其未分配盈餘投資於供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之營業所得稅。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邱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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