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留才,員工獎酬配股可孰低課稅!
優秀的人才對於公司發展相當重要🎯
許多公司都以發放員工獎酬股票作為誘因
為讓企業留才、集團員工調度更有力💪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
助公司打造更完善的留才計畫
✨✨員工獎酬股票孰低緩課✨✨
#各行各業 皆可適用!
✏#優惠內容
🔸員工取得本公司獎酬股票、母子公司間互發獎酬股票
🔸員工每人每年500萬元額度
🔸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達2年者,得於實際轉讓時以 #取得時 或 #轉讓時 孰低價格計算課稅
✏#更多詳情
依據產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5規定,公司應於發放獎酬股票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適用緩課的資料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如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則公司在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1月送件備查。
公司於員工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屆滿2年之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持股且服務累計達2年以上相關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國稅局。
產創條例施行細則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員工獎酬股票孰低課稅,協助產業留才攬才💪
優秀的人才對於公司發展相當重要
許多公司都以 #發放員工獎酬股票 作為誘因💰
為持續提供產業留才攬才助力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去年修正公布:
🔴公司員工於股票取得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每年500萬元額度內,得選擇於 #實際轉讓時 課稅。
🔴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滿2年者,得選擇以 #取得時 或 #轉讓時 「孰低價格」課稅。
#更多詳情
依據產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5規定,公司應於發放獎酬股票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適用緩課的資料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國稅局。
如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則公司在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1月送件備查;另公司於員工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屆滿2年之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持股且服務累計達2年以上相關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補充說明
相關申請書表文件可於工業局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0060」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產創條例施行細則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要聞◢ 10月號重點節錄🔎
❶ 所得稅►產創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 以股票取得日認定適用之員工獎酬所得緩課規定
❷ 所得稅►行政院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用投資抵減辦法」,增修部分條文
❸ 公司證管►經濟部擬報請行政院同意公司法修正自11月1日起生效
⚉ 詳細條文解析>> https://pwc.to/2AlWY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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