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多時的花蓮亞泥礦場礦權,最高行政法院於9/17判決駁回亞泥公司上訴,亞泥的 #礦權展延確定撤銷。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礦業法》的採礦行爲是影響到原住民族群及傳統文化的典型土地開發行爲,因此立法者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課予義務。因此,國家在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該與當地原住民部落居民進行諮商同意的參與程序。
對此,時代力量肯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成為原住民基本權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勝利。但時代力量也要強調,這個判決固然值得欣喜,但實際上仍留下諸多問題,必須透過《礦業法》修法使能解決。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在礦權展延撤銷確定後,花蓮礦場 #可以持續開挖,不受影響。經濟部昨日回應,此案重回礦權展限的原點狀態,後續將要求亞泥補足部落的 #諮商同意,再重新審查,但不影響目前採礦工作。
經濟部的說法,乃根據現行的《礦業法》第13條第2款,「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也就是說,只要亞泥申請礦權展限的狀態持續進行當中,花蓮礦場就可以繼續無限開挖。
因此,時代力量要再度強調《礦業法》修法的重要性。尤其《礦業法》修法是蔡英文總統自2016年以來做過的承諾,結果執政黨拖到現在仍持續閃躲。請問執政黨,《礦業法》修正,到底還要讓全民等多少個「下禮拜五」?
針對亞泥申請礦權展延,時代力量也要呼籲經濟部礦務局,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做出判決,否定先前礦務局的決策,接下來亞泥重新申請展延礦權的程序以及核准年限,就應該遵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精神,嚴謹的審核亞泥是否有具體實踐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及參與權。
修正《礦業法》,是時代力量自第9屆國會以來一貫的主張。時力黨團於第10屆也已經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如果行政院仍持續拖延,不願負責提出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法版本,我們也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盡速排案處理,終結《礦業法》霸王條款,以保護山林及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在 阿宏機車記 H-Mot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還是有很多車友疑問Honda Taiwan是依照什麼或為什麼來要求有更改歐規PGM-FI噴射電腦(以下簡稱ECU)的車主召回,其實聲明稿裡面就有寫清楚了“因換裝該相關零件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制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條文有所牴觸”
・
先簡單的提空氣污染防制法三十七條第一項「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當然我知道裡面隻字未提“ECU”這類的字眼。手邊有車主手冊的朋友可以拿出你的手冊(也可以參考附圖),因該會看到”電子控制單元”所指的就是ECU。
・
也就是Honda Taiwan擔心車主們在路上被攔查到有變更過,為了讓顧客安心使用車輛不必擔心受罰,主動更換回台灣樣式ECU,其實Honda Taiwan也是基於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的保證底下進行召回。
·
我當然也知道不容易被抓,但有一天被抓的時候,是不是又怪回Honda Taiwan的歐規ECU。但現在召回會退回當初安裝費用+新裝台規ECU+1萬元禮卷(2021/11/21之前)。
#是召回不是強拆
#東西買了本來就是你的
#召回只是怕你違規
#召回完有退費和2顆ECU耶
#不要問我2顆台規ECU要幹麻
#去問車主你會知道的
#其實還有噪音法規
#其實我根本不想談
#因為很像老王賣瓜
#但風向太不正確
#我也會改車但我低調
#明明就是環保惡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在 正直敢言-林祈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守護市民安全👪
爭取福星公園加裝監視器、廁所裝修進行中💪
祈烽今年7月19日踢爆西屯福星公園常有針頭💉和保險套等垃圾出現,要求市府要加強派員巡邏並設置監視器。建設局因應祈烽的要求,於日前在公園內裝設數支監視器並一併啟動修繕公園內遭破壞的公廁隔板,預計10月底將完成兩座公廁設施🚻改善工程。
福星公園主管機關建設局接獲祈烽反映的針頭垃圾問題後,相當重視,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科長蔡榮峯在8月初就邀集他與堅持.張廖萬堅立委團隊同仁、廖婉菁里長及鄰長等人共同會勘,並於日前完成監視器安裝工程,也在公園內設置派出所巡邏箱👮,加強改善公園的治安問題。
另外,公園內現有2處公廁,一處位在圖書館旁,一處則在溜滑梯附近,但民眾發現,公廁內的廁間隔板有被惡意鑽孔挖洞,民眾擔心上廁所會遭人偷窺或曝光,大多不敢使用🤦;經祈烽於議會第三次定期會提案建議,並由張廖萬堅委員協助向中央爭取修繕經費,已成功爭取到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補助,刻正同步進行兩座公廁陽光公廁☀️改善工程,預計10月底將順利完工。
#福星公園監視器加裝完成
#陽光公廁工程改善中
#感謝張廖萬堅委員協助爭取經費補助
#正直敢言弱勢優先
#林祈烽
—————————
📱相關報導:
【群健影音新聞】https://bit.ly/3DObJKh
【中時新聞網】https://bit.ly/392MXHT
【中台灣時報】https://bit.ly/2X4rNqN
【新華報導】https://bit.ly/3tzwIf9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討論,確認了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預定11月送大會討論。
原本103年4月16號公佈的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是針對私有空地空屋的環境衛生與環境保護管理為主的管理。
但是在五月份的大會期間,王美惠議員針對警察局閒置空屋,無法提供社區使用提出質詢。
蔡榮豐議員針對火車站後站公有土地 、歷史建物,與閒置空間,在鐵路高架化徵收過程,也提出多次質詢。
另外,垂楊路民生北路路口,舊市公所大樓、忠孝路346巷閒置空間、大雅路鄰近聖馬爾定醫院後方,市有土地等,公有空地空屋問題,也成為多位議員質詢焦點。
為了有效解決公有空地空屋管理與再利用問題管理法制化,都市計畫專案小組,便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和第十條進行修正草案討論,為期三個月。
期間,和行政部門開誠佈公,充分溝通,確認立法精神、修正條文,最重要的是,和行政部門,完成可行性確認。
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103年4月16日公佈,為更全面有效管理空地空屋,基於公私一體適用,宜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規範,達成有效管理,和多元利用公私有空地空屋之目的,另明定屬文化資產之空地或空屋之權責機關,並對於空地空屋有管理義務之人,名定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一致性的規定,原修正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不論公私有空地空屋均一體適用,同時強調有效管理,及多元利用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第二,將屬文化資產之空地空屋主管機關,訂定為文化局。(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三,對於空地空屋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一致性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嘉義市政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充分利用,有效管理公私有空地空屋,及多元利用,以達降低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空屋,特製定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空地空屋之查報,送主管機關造冊管理及列管,但屬文化資產者,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及列管,經發現違反第4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府為查核本市空地和空屋之維護管理情形,經事先通知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後,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內勘查,無故拒絕前項勘查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 感謝所有參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行政立法部門同仁的努力,為行政立法部門合作 ,公私協力,用立法解決問題,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立下新的典範和里程碑。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竹市府公然說「假訊息」
青草湖監測高污染指數6.3!
竹市府竟然說水質無污染!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0 條」規定其「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
包含重金屬8項、有機化合物19項 (具生物累積性之半揮發性或非揮發有機污染物,包括氯苯類3項、多環芳香烴16項)、農藥8項 (已禁用且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有機氯殺蟲劑)、其他有機化合物6項(包括人為排放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戴奧辛;用於工業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多氯聯苯;以及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4項),總共「41項」的底泥品質指標。但新竹市政府只對青草湖底泥檢驗9項重金屬。且「檢驗報告未出爐」即將底泥傾倒於南寮南堤海邊。
所謂底泥為許多水棲生物之棲息地,但同時也是諸多被帶入表面水體之持久性汙染物 質的主要蓄積處。在水體中,大多數合成化學物質及廢棄物包括毒性有積及無機物終究會累積在底泥之中。
水質污染管制標準是被設計用來保護水中生物,「而底泥中的污染物濃度可能千百倍於其上層水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顯指出底泥所含的污染會大於水質污染,這些都是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專題研究「底泥污染及危害性評估方法之比較及發展趨勢」中,特別強調的。
「青草湖在環保署的水質檢測品質」從今年1月到5月,皆是有污染的,其中1月更是屬於嚴重污染,其底泥會變污泥應不無可能。
竹市府對青草湖底泥所檢測的9項重金屬,本與應符合底泥檢驗規定「共41項」相差懸殊,又堪稱以「環保署檢測結果」水質為無污染、不需檢測等陳述,惟環保署青草湖水質監測,其高污染指數達6.3!事實已勝於雄辯。所有標準、規定皆竹市府自己說了算!如何讓人信服水質被污染的青草湖,底泥是乾淨無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