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2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80的網紅OP凱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00●前言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履約價對於價差的影響 之前說過,不論是買權做還是賣權做 如果都是同一個履約價,理論上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這邊就先用買權來做為示範 大家如果想看賣權 可以自行開軟體代換,或者實際去用賣權來組也行 (我用的是元大Easywin,但是統一、凱基也是同樣的系統 其他很多券商的電...
理論實務差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5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理論實務差異 在 曾正奇博士 - 親子關係/心理健康/自我探索/心理諮詢/諮商輔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正奇線上班】
8/28&9/4「說故事、聽故事」敘事治療的理論與實務
https://www.heartrich2017.com/narrative.html
#確定成班,8/25截止~~
#尚有名額,別錯過囉~~
跟大家分享課程介紹~~
✅第一日 8/28(六)
0930-1200 | 走進後現代大門-後現代治療觀與敘事治療簡介
1.區辨現代與與後現代的差異。
2.認識後現代的治療與世界觀。
3.了解後現代的理論依據與假定。
4.理解後現代的治療目標與會談態度。
1200-1300 | 各自用餐&休息時間
1300-1530 | 遇到後現代的真實-解構與開啟新生命故事
1.學習用解構式問話為新故事開啟空間。
2.透過外化問句與命名來找回生命的本質。
3.藉由影響力權衡找回個體的力量。
✅第二日 9/4(六)
0930-1200 | 探尋後現代的奧祕-問出生命中的新發現
1.學習後現代的對話類型—解構、外化與重寫。
2.練習後現代的問句型式—外化、相對影響、獨特結果、重新得力、循環、意義、未來情節。
1200-1300 | 各自用餐&休息時間
1300-1530 | 開啟後現代的豐盛-豐厚新生命故事
1.學習找尋另類故事的態度。
2.理解後現代的會談關係。
3.練習編撰另類故事-善用行動和意識層次。
4.學習另類故事流傳。
--------------------------------------------
【日期】110/8/28(六)&9/4(六) 0930-1530;共10小時
【費用】(採Google Meet即時直播)
線上直播價2500元;07/31初次晤談學員價2000元
【帶領者】曾正奇 老師/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博士
【備註】線上直播錄影課程,恕不開放搭配折抵券~
課程進行將全程錄影,僅錄製講師授課的畫面,鏡頭不會帶到學員。課程中的討論環節,也一併收錄進影片中,如無法接受,請勿報名唷。
報名方式
填寫報名表或
來訊欣語LINE客服 https://lin.ee/7coiOTx
(ID搜尋@heartrich)
理論實務差異 在 OP凱文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0:00●前言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履約價對於價差的影響
之前說過,不論是買權做還是賣權做
如果都是同一個履約價,理論上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這邊就先用買權來做為示範
大家如果想看賣權
可以自行開軟體代換,或者實際去用賣權來組也行
(我用的是元大Easywin,但是統一、凱基也是同樣的系統
其他很多券商的電腦版也都有這樣的功能,可以去詢問營業員)
1:55●履約價價內,買權看多價差
這樣我們會組出來一個賺賠比低的價差策略
而這個策略會類似於賣方,是收取時間價值的策略
因為只要指數盤整或小漲小跌,我們都有很高的勝率能獲利
但缺點也和賣方很像,無法以小博大
4:09●履約價價內,買權看空價差
這樣我們會組出來一個賺賠比高的價差策略
而這個策略會類似於買方,是需要出現行情的策略
如果行情大跌,我們可以用很小的代價賺取很大的報酬
但缺點也和買方很像,勝率不高
6:15●履約價價外,買權看多價差
這樣我們會組出來一個賺賠比高的價差策略
而這個策略會類似於買方,是需要出現行情的策略
如果行情大漲,我們可以用很小的代價賺取很大的報酬
但缺點也和買方很像,勝率不高
7:36●履約價價外,買權看空價差
這樣我們會組出來一個賺賠比低的價差策略
而這個策略會類似於賣方,是收取時間價值的策略
因為只要指數盤整或小漲小跌,我們都有很高的勝率能獲利
但缺點也和賣方很像,無法以小博大
備註:
如果大家有興趣想自己組組看的話
建議在日盤盤中組合玩玩看
如果是夜盤還有收盤之後組
可能會因為流動性的問題而組出奇怪的價差
9:24●關鍵在於履約價位置
之前有提過做價差與你用買權還是賣權做,在理論上是沒有太大差異的
重點還是在於履約價位置的選擇(用小畫家解釋)
在低履約價做看多價差,可以組出高勝率但低賺賠比的看多價差
在高履約價做看空價差,可以組出高勝率但低賺賠比的看空價差
反之
在低履約價做看空價差,可以組出低勝率但高賺賠比的看空價差
在高履約價做看多價差,可以組出低勝率但高賺賠比的看多價差
但實務上,有一件事情需要注意
就是價內價外的交易量是有差別的
通常價平價外的交易量比較多,比較沒有流動性的問題
而價內的交易量則比較少,所以可能會有流動性的問題
如果有流動性問題,你就有可能會成交在一個爛價格
因此,如果你想要做賺賠比小的看多價差,用買權做還是用賣權做比較好呢?
答案是用賣權做看多價差,因為交易量比較大
這也是為什麼在多數的情況你會在其他教選擇權的網站
跟你說做"賣權看多價差"或是"買權看空價差",原因是來自於成交量
但如果他跟你說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可以"收租",那就不對了
收不收租跟你用買權做還是賣權做這是無關的
聰明的你應該可以舉一反三,如果我要做賺賠比大的看多價差
那我應該要用什麼做?沒錯,用買權做
那想做賺賠比大的看空價差呢?用賣權做
16:04●總結
簡單來說,做賺賠比小的價差基本上會做
1.買權看空價差
2.賣權看多價差
原因是履約價成交量的關係
至於做賺賠比大的,那就反過來會做
1.買權看多價差
2.賣權看空價差
但這邊我要跟大家分享我自己是不太喜歡去做賺賠比大的價差
原因在於我不想要去限制獲利發展
賺賠比大的價差雖然看起來很美好
最大損失輸得少,最大獲利贏得多
但能不能獲利都還是個未知數
前面也有提到,做賺賠比大的其實跟買方性質差不多
那我還是單純一點,做買方就好
雖然相比之下,買方要付出的權利金比較多
但如果真的大漲或大跌,買方的獲利不會受到限制
如果上面講這麼長你聽不懂記不住,沒關係
大家應該還記得看空價差是買高賣低,看多價差是買低賣高,對吧?
記得
"看空價差做買權,做權利金便宜的那一邊"
"看多價差做賣權,做權利金便宜的那一邊"
凱文的選擇權課程,讓你瞭解如何運用選擇權獲利:
https://optionplayerkevin.teachable.com/
歡迎小額贊助,可以在留言區使用專屬貼圖,
也歡迎加入鐵粉會員,每天我會與你分享我對盤勢的想法: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L2JKimITPdd37tEzJrHPAg/join
▼底下有各種資訊,歡迎點開參考▼
✅選擇權討論社團: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groupkevin
✅IG: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instagramkevin
✅FB: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facebookkevin
✅line社群:https://lihi.tv/YcKVl
這個頻道專注在選擇權的話題上
股票、期貨、基金也歡迎大家來討論
希望大家都能變得更有錢,邁向財務自由
本集節目由蝦皮贊助播出
https://shp.ee/2dues3k
----------
***重要申明:影片主要為分享我個人的想法,並非投資建議,請觀眾在操作前仍需三思。***
理論實務差異 在 OP凱文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0:00前言
今天則是要來介紹賣出買權與賣出賣權
在選擇權策略中,賣方策略是屬於裸露部位(Naked)
可以理解為如果發生風險,虧損會是無法預期的
也因為風險無法預期,所以交易賣方部位都會需要保證金
●賣出買權(Short Call)
0:26◆賣出買權使用時機:
1.預期指數上漲有壓力,指數將橫向盤整或下跌
2.波動變小,想要賺取時間價值
3.一定程度地替手中持股避險
1:52◆賣出買權優點:
1.勝率高,即使看錯行情指數向上走,只要漲幅不大,且結算時漲的點數少於你收到的權利金,你仍然是屬於勝利的一方
2.相較於期貨與買進賣權,期貨放空要下跌才會賺錢,買進賣權甚至是要"短期內大跌"才會賺錢,但賣出買權只要是盤整(小漲小跌)就可以獲利,當然更不用說如果下跌的話那是一定會獲利的
3.賣出買權之所以可以這麼霸道,主要原因也是來自於時間價值的關係,隨著時間一天天經過,買方的權利金時間價值會流逝,流到誰手中?賣方手中
3:07◆賣出買權缺點:
1.報酬是有限的,最大獲利就是你所收到的權利金。一旦收乾,行情就算再繼續下跌也不會增加你的獲利。
2.風險是不可預期的,雖然指數並不會常常大漲,也很難常常看到一天大漲五百點以上,但如果發生,很有可能一次虧損就能把你之前長年累月所累積的獲利給全部吃掉。
3.因為要動用保證金,所以不會像買方那樣有以小搏大的機會
●賣出賣權(Short Put)
4:11◆賣出賣權使用時機:
1.預期指數下跌有支撐,指數將橫向盤整或上漲
2.波動變小,想要賺取時間價值
5:13◆賣出賣權優點:
(其實就跟賣出買權一樣,只是方向相反而已)
1.勝率高,即使看錯行情指數向下走,只要跌幅不大,且結算時跌的點數少於你收到的權利金,你仍然是屬於勝利的一方
2.相較於期貨與買進買權,期貨做多要上漲才會賺錢,買進買權甚至是要"短期內大漲"才會賺錢,但賣出賣權只要是盤整(小漲小跌)就可以獲利,當然更不用說如果上漲的話那是一定會獲利的
3.賣出賣權之所以可以這麼霸道,主要原因也是來自於時間價值的關係,隨著時間一天天經過,買方的權利金時間價值會流逝,流到誰手中?賣方手中
5:48◆賣出賣權缺點:
1.報酬是有限的,最大獲利就是你所收到的權利金。一旦收乾,行情就算再繼續上漲也不會增加你的獲利。
2.風險是不可預期的,如果發生大跌,很有可能一次虧損就能把你之前長年累月所累積的獲利給全部吃掉。
3.因為要動用保證金,所以不會像買方那樣有以小搏大的機會
6:25●兩者之間的差異
看上面的優缺點分析你可能會覺得我偷懶,我只是複製貼上而已
是的,我的確是複製貼上沒錯,嘿嘿
但兩者還是有一些差別
一般來說,股市的走勢是緩漲急跌
所以這兩者來比較的話
賣出買權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較小,賣出賣權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較大
說到這就想要吐槽一下我們台灣期交所的營業員考試
有一題題目是問下列何者的風險最大
A.買進買權B.買進賣權C.賣出買權D.賣出賣權
官方答案是"C.賣出買權"
原因是指數下跌有限,但上漲無限
舉例來說,現在指數在17000,所以你的最大損失是17000
但上漲有可能漲到50000、80000,甚至更高,所以損失會是"無限"
對啦,以數學邏輯來講,理論上要這樣說是沒錯
但實務上以及經驗法則告訴我們,這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呀
真實會發生的情況是,你可能遇到一根突發性500點的大跌,甚至引發後續的崩盤
但你不太容易遇到一根突發性500點的大漲
更不用說原油還示範給我們看可以是"負結算",所以...天曉得!
因此對我而言,我的答案會是"D.賣出賣權"風險最大
但2020年、2021年,真的是進入一個新的世界
上漲的速度比下跌的速度還快,這是以往很難見到的事情
所以總歸來說,只要是裸賣,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如果各位想要做賣方,一定要注意資金控管與停損
9:57●總結
搭配上一個介紹買方的單元
各位應該能理解,買方與賣方各自的優缺點是甚麼
其實跟賭場很像,賭客十賭九輸,莊家則是常勝軍
但賭客若發生賭贏的那次,往往是翻倍大贏
而莊家輸的那一次,就有可能會是要賠到脫褲的一次
賣方的勝率很高,原因在於時間是站在你這一方的
只要每一天安安穩穩的過去,不要大漲大跌,最後就能獲利
甚至單純以指數的移動來說
在一開始收到權利金的時候,就已經幫你把勝利條件拓寬
例如賣出買權在17500履約價,收取權利金108點
雖然跟買方對賭是賭在17500,但實際上要結算在17608以上賣方才會開始扣血
所以賣方的勝率是很高沒錯
不過有一好沒兩好,虧損是無法預期的,一旦發生意外都往往會大賠到想哭
凱文的選擇權課程,讓你瞭解如何運用選擇權獲利:
https://optionplayerkevin.teachable.com/
歡迎小額贊助,可以在留言區使用專屬貼圖,
也歡迎加入鐵粉會員,每天我會與你分享我對盤勢的想法: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L2JKimITPdd37tEzJrHPAg/join
▼底下有各種資訊,歡迎點開參考▼
✅選擇權討論社團: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groupkevin
✅IG: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instagramkevin
✅FB:http://optionplayerkevin.pros.is/facebookkevin
✅line社群:https://lihi.tv/YcKVl
這個頻道專注在選擇權的話題上
股票、期貨、基金也歡迎大家來討論
希望大家都能變得更有錢,邁向財務自由
本集節目由蝦皮贊助播出
https://shp.ee/2dues3k
----------
***重要申明:影片主要為分享我個人的想法,並非投資建議,請觀眾在操作前仍需三思。***
理論實務差異 在 Humans Offshore Podcast離島人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心理學是一門研究人類以及其他動物的內在心理歷程、精神功能和外在行為的科學,是一門理論學科也是一門應用學科。⠀
就島上而言,一般的科系都是會被歸類,譬如說建築是自然組、歷史是社會組。⠀
但是在大學選科系的時候,心理系卻有分種兩種譬如說台大心理系是自然組,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是社會組。⠀
⠀
今天邀請到的是在哥倫比雅大學攻讀臨床心理的:張雅雯YAMA⠀
曾經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松德醫院有過實務經驗⠀
但其實YAMA不是心理系出身的,是經濟系!!⠀
⠀
這是離島人第一次錄心理相關的,希望能跟YAMA請教臨床和學術上的差異⠀
以及YAMA是因為什麼契機從經濟轉到的心理的⠀
最重要的還有他在美國的經驗分享
Ep026- 哥倫比亞大學臨床心理碩士:張雅雯⠀
#Columbia #LGBTQ #Psychology
-台大經濟系畢業⠀
-德州 精神科遠距醫療 公司財務⠀
-松德醫院 一般精神科研究助理⠀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義工⠀
-紐約 哥倫比亞大學攻讀Clinical Psychology(臨床心理)碩士⠀
-Columbia Psychiatry LGBTQ mental health臨床研究⠀
-未來規劃繼續攻讀心理相關PhD⠀
-------------
🎧離島人們的經驗交流播客平台
A podcast platform, shares experiences of those who are offshore.
🎬 Youtube | https://bit.ly/ho_youtube
🎙 參與錄音 | http://bit.ly/humansoffshore_interviewform
🎧 收聽 on Spotify | http://bit.ly/podcast_humansoffshore
👉🏼 Follow us on Instagram | http://bit.ly/humansoffshore_ig
👉🏼 Follow us on Facebook | http://bit.ly/humansoffshore_fb
理論實務差異 在 理論與實務 - 今周刊 的相關結果
理論 與實務 ... 學理、經驗,何者重要?只能說各有利弊,但先理論後實務,仍是我的建議。 廣泛的學理基礎、研究方法,能讓你面對繁雜個案時,更能推敲出因果 ... ... <看更多>
理論實務差異 在 理論是什麼?如何跨越實務與學術的鴻溝 - Medium 的相關結果
一直以來,對理論(theory)的誤解,讓實務界和學術界往往不容易溝通。. “理論是什麼? ... 如果要用白話來說兩者的差異,要了解事情「為什麼? ... <看更多>
理論實務差異 在 理論與實務的差異(延伸版・中)|方格子vocus 的相關結果
實務 與理論是兩個不同目標的知識領域實務是操作中的細節、眉角與當下的即時反應, 理論是在討論思考事情時的完整性。 理論是來至於一百的實務的累積與共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