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報導太值得看了,還去把SOGO案當時的立院公報抓出來。
2017年修法時,原本經濟部版本的公司法第九條,只是明確化公司登記時的偽造文書定義,以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為準,而五名委員要求加入SOGO條款,如果在公司登記上偽造文書,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撤銷公司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撤銷公司登記。
到這邊我都可以同意,因為SOGO案的確是出現了這些問題,是當時公司法無法解決的。但是不得不說這個修法給了主管機關過大的權力,讓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經營權判定,這是非常危險的,等於主管機關得到在經營權之爭時可能配合某方吃掉公司的權力,我覺得這個權力太大了,後患會很多,現在只能靠公議去牽制主管機關。
但接下來就很精采,因為修法時SOGO已經被搶走,所以委員們要求加入回溯條款,柯建銘王美花不允許回溯,徐永明就罵經濟部是徐旭東所開:「如果現在還不能用條文面對SOGO,就會退回100年前,這樣還想迎接21世紀嗎!」
因為柯建銘王美花力擋,時力改成把第九條的認定範圍從被確定有罪的偽造公司登記,擴充到緩起訴案件也可適用,那這不是給主管機關更大權力?這種修法水準就是土皇帝差不多的水準,主管機關開不開心一個公司就砍掉或給別人經營,然後我們敢有意見就是護航民進黨、護航財團、資進黨。
回溯條款過不了,時力就加一個增訂第11條之1,股東只要覺得公司執行業務使他權益遭受損害,就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判決。黃國昌主張,這是本於英美法的直接訴權概念,用以保障小股東。
事實上這條真的很沒水準,法條不知道需要構成要件嗎,目前的第11條長下面這樣,加什麼權益受損就去法院,這是胡鬧嗎,這根本沒有具體構成要件。本來你對主管機關的判決有問題就是去法院訴訟,本來就是這樣,這需要寫一個條文嗎?這不就是本國的訴訟體制嗎,你依法覺得哪一條裁定有疑義,提出訴訟,由法院裁定,這應該法學緒論等級的內容吧?沒有構成要件就說什麼事情都可以上法院,你要說你沒上過法緒誰相信,我實在不相信會有這種水準的修法。
「現在的公司法11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然後你們口中萬惡的柯建銘就回覆,立法院不能為個案修法,已經判決確定的案子,難道要靠修法解決一切,這是不可能的,時力版11-1就是偷渡回溯條款;「#現在大家都是拿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
萬惡的柯建銘可能還真的說對了,這種法學緒論水準都沒有的修法,如果不是護航李恆隆,難道要承認自己法學水準很低嗎。
真是算了,手腳已經看破了,真的。大同吃了兩個跌停板,如果那個11-1過了,請問股東可不可以依照那個11-1去法院告獨董候選人呢?
報導原文,值得看:https://inanews.tw/archives/23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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