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狀態犯行為犯」的推薦目錄:
狀態犯行為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
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狀態犯行為犯 在 敏迪選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塔利班的前世今生 02
第二章 #風紀股長
2001年9月11日,兩架飛機撞上紐約雙子星大樓。這不是塔利班幹的,是賓拉登的蓋達組織。但賓拉登躲在塔利班統治的阿富汗境內,這是全天下皆知的事實。可是塔利班領袖奧馬爾說什就是不把賓拉登交出來。
奧馬爾說,塔利班會在阿富汗的伊斯蘭法庭起訴賓拉登,或是送到中立國也行,但無論如何就是不給美國。當時美國總統是小布希,他堅持不接受塔利班的條件。於是碰!阿富汗戰爭爆發。美國舉起反恐大旗,大聲的說:「抓賓拉登、懲罰塔利班!」
當時塔利班不過才掌權5年。原本立下誓言,說要建立世界上最純潔的伊斯蘭國家,結果為了達到「純潔」,反倒先把雙手弄得滿是鮮血。純潔的伊斯蘭教國家應該長怎樣?就是不偷竊、不姦淫、不殺人,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世界大同。於是塔利班只要抓到有上述犯行者,立刻斷其手腳,甚至公開處決。
他們用恐懼蓋起心中的正義世界。
除此之外,民眾在家不准看電視、聽音樂,任何西方思想都要斷絕。我們週一提到的侵犯女性人權更是惡名昭彰,這次塔利班再次奪權,女性的議題特別受到關注。
但是身為一個國家政府,除了打擊犯罪,你總得要建設國家、發展產業吧?不好意思,塔利班不懂那些。什麼科技產業、十大建設、前瞻計畫,這種長遠的塔利班沒空想,也想不到。他們只積極發展一個最暴利、最快速賺錢的高經濟價值農業,賣毒。2001年以前,英國首相曾說,世界最大的毒品儲存在阿富汗,而且是由塔利班掌控。但總不能全國都種罌粟吧!而且毒品走私收入通通都入了塔利班口袋,鮮少拿來建設國家。所以在塔利班掌權期間,阿富汗經濟一直未有起色。
對內經濟疲弱不振,對外,塔利班也不太會做公關。他們在外交場合上交不到幾個朋友,全世界只有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三個國家挺他們。哀,只能說當時的塔利班就是個拿著鞭子的風紀股長,你要他帶全班讀書考好成績,或是跟別的班級聯誼辦活動,那都是不用想的。
國內不得民心,國外孤立無援,美國大軍即將降臨,阿富汗戰爭開打。
打仗也要接地氣。美國不是傻傻都用自己的兵,它需要阿富汗境內的人接應。找誰呢?不如就找被塔利班打敗的前阿富汗統治者們吧,他們肯定想報仇的。這群人大多集中在北邊,是當初建立「阿富汗伊斯蘭國」的聖戰者們。他們原本屬於不同派別,互相敵視,但在塔利班奪權後盡釋前嫌。「大家別內鬨了,先團結起來打敗塔利班吧。」於是他們握手言和,組了一個「北方聯盟」,成為美國在阿富汗境內最大的助手。
北方聯盟和塔利班不太一樣。我們說過塔利班就是個宗教組織,一心一意只想打造純粹的伊斯蘭教國家,逼大家遵守超嚴格教義。相較之下,北方聯盟就沒這麼「單純」了。北方聯盟裡頭都是大有來頭的將軍,個個都是軍閥,是比較會玩政治手段的另一類人。於是呈現了一個奇妙的對比,一邊是手腕高明的老油條,一邊是血氣方剛的正義魔人(但是是誰的正義呢)。而美國則為了打敗塔利班捉拿賓拉登,選擇與老油條聯手,阻止更多恐怖組織誕生。
阿富汗戰爭第一波其實沒有拖太久,美軍的空襲加上北方聯盟的地面戰,塔利班不到兩個月就包袱款款逃離喀布爾。逃離之後去了哪呢?有傳言奧馬爾躲回普什圖族的大本營,介於阿富汗南邊和巴基斯坦交界。
塔利班暫時消失了,但只是暫時。今天提到的北方聯盟和巴基斯坦,你先記在心裡,後面還有他們的戲份。
未完待續。
---國際觀察曆開賣了---
昨晚在一陣慌亂中渡過開賣第一晚
真的很感謝大家的熱情支持
目前已經快超過我們預計下訂的第一批數量
今晚會跟印刷廠討論最快追加的時間
所以還沒下訂的可能要快
我們今晚就要決定第一批下單數量囉
https://bit.ly/3kevH87
另外客服信箱現在是塞爆狀態
我們已經加開人手,但還是來不及回覆
所以還請大家稍候,我們會盡可能服務到每個人
狀態犯行為犯 在 國家考試(法律小屋) - 刑法即成犯、狀態犯、繼續犯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即成犯:一做就犯罪,例如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 著重於行為的開端,一開始就犯罪。 二、狀態犯:做了有後遺症。 著重於行為的尾端,結束後還有侵害法益的狀態 ... ... <看更多>
狀態犯行為犯 在 想問一下狀態犯即成犯#法律- 考試板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狀態犯 :行為一旦造成不法情狀,犯罪即完成。行為雖已停止,不法情狀仍然存續。EX.竊盜。即成犯: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狀態立刻結束。EX. ... <看更多>
狀態犯行為犯 在 [問題] 繼續犯的判斷-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我想請問大家關於繼續犯的問題
下面是我自己理解的繼續犯
繼續犯係專指違法行為之繼續,非指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的繼續。行為人犯罪雖已既遂仍
須持續進行其犯罪效果始能彰顯。
犯罪行為繼續 犯罪狀態繼續
即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 即犯罪行為已完畢,而犯罪行為所生
之違法 狀態仍繼續存在
Ex 刑法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 刑法277普通傷害罪
在被害人被關的時間內行為人一直為拘禁行為 行為人為傷害行為後,繼續的是因傷
害行為故屬犯罪行為繼續 而生的被害人受傷狀態,而非傷害行
為的繼續,故屬犯罪狀態繼續。
那刑法335普通侵占罪為什麼不是繼續犯?行為人不是一直為侵占行為嗎?為什麼不是犯罪
行為繼續?
有沒有對繼續犯比較簡單易懂的解釋?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69.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889602.A.21E.html
c大我是自己讀的,沒有上過紀老師的課,而且對繼續犯的定義也不懂
所以才會上來問大家QwQ 那可以請你解釋一下紀老師對繼續犯的定義嗎?
謝謝c大!!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