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
從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2014年8月28日結束任務之後,軍中仍常發生意外、疾病或自殺死亡的案件。案件中,往往有家屬和軍方各執一詞、無法互相信賴的情形,也有深入調查後,發現事實與第一時間說法不同的狀況。
為了討論制度面如何讓事情能有公正客觀的調查,並重建軍民雙方的信賴,會期的第二天(2月2日),我舉辦了「常設獨立調查機構,促進軍中人權保障——軍冤制度公聽會」,邀請軍冤受害者家屬、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國防部、法務部與內政部役政署等機關進行對話。
#設立常設委員會 #制度化軍事冤案調查
吳景欽副教授首先指出,外部軍冤調查制度,是解決軍中案件調查疑義和信任的方法,並認為以台灣國軍將近二十萬的規模,有必要成立常設化的委員會。吳教授所屬的陪審團協會也曾經提出民間立法草案,將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者心神喪失、重傷和軍中不當管教的事件納入調查範圍,並讓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和家屬代表參與,達成組織上多元性。吳教授強調,委員會必須有強制處分權,以避免形式化,最好還有司法背景甚至檢察官身分的調查官,讓組織更有專業性;且在調查結束之後,也可以考慮賦予委員會提起訴訟或補償的權限。吳教授進一步舉出曾經被發回偵查五次、最後交付審判,但還是不了了之的江國慶案為例,認為進行軍事冤案調查改革的同時,也需要進行司法改革。
胡博硯教授強調,處理軍中不當處遇事件,是轉型正義的最後一步。雖然國防部這幾年不斷地努力,但努力不只是軍方要對自己交代,更是要對人民交代。如果國防部花費時間心思的調查沒有人相信,也只是事倍功半。胡教授並舉出最近的司法弊案,認為有公正第三方在,才能取信大眾。胡教授也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的歷史為例。運安會的前身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是因為民眾不信任民航局的調查而成立,後來職權更擴張到各種交通運輸事故。因為運安會,交通安全調查的公正性才被建立。胡教授也舉出德國基本法的軍事監察使為例,建議可將相關事務交給一個專門的職位或機關,並可針對軍中制度問題提出報告,藉由第三方的監督反饋,獲得幫助機關改善的力量。
#癥結在於信任 #落實透明參與
洪文玲教授基於犯罪防治的專業,指出案件預防、危機處理和對家屬的事後協助是最大重點。
洪教授表示,軍中管理制度和外界差異很大,因此要理解是不是軍中管理制度、霸凌文化或體制造成問題。洪教授在研究訪談官兵時,就得知因為精實案等原因兵力縮減,造成基層及高層壓力很大,也讓休假不穩定或工作量越來越重,甚至做到不適任的工作,以及部分軍人因為人際關係或資歷而被欺負的狀況。洪教授也認為,軍方的輔導機制,要和家人加強溝通服役情形,不要讓父母親最後接到一句孩子自殺了,但對軍中的生活狀況完全不清楚。
在遺憾發生後,洪教授強調重點不在於苛責軍方,而是要追求真相。然而,如果相關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家屬會不信任,也會有很多衝突和激烈情緒投射在軍方第一線的處理人員。洪教授並藉由犯罪防治理論中的中立化理論,指出軍方可能表示自殺是因為無法適應軍中生活等狀況,導致家屬在第一時間常常有軍方在推卸責任和傷害被否定的感受。然而,不論是自殺或者人為所致,也無論是出於人格特質或受到霸凌等因素,都不能否定死者身上受到的傷害。關於對被害家屬的協助,洪教授認為可以提供家屬免費法律諮詢、心理輔導機制以及社會救助。並建議可以考量像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制度,讓家屬能有救助的補償金。
關於設立軍冤委員會,洪教授指出,獨立調查機構的需求,是因為家屬無法信任軍方調查的結果。然而,如果軍人為了榮譽或不願意傷害同胞而掩蓋事實,獨立機構能否調查真相,也有問題,更重要的是第一時間尋求諸如警方等外部證據保全和鑑識機制。洪教授也期待,能用更建設性的方式,藉由軍方的再教育讓大眾重拾對軍方的信心。不要讓過去「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等想法,成為合理化折磨與虐待等犯罪行為的藉口。
最後,洪教授認為,建立獨立機構之後還需要建立信賴;而要建立信賴的因子,必須要修復軍方和家屬的關係。然而,軍方如果為了要維護「榮譽」而不願表示真相,修復關係就很難。也可能有人擔心說真話會害到同胞,因而良心掙扎。如果在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能有保密機制,可以讓家屬能夠得到真相和道歉,也能讓家屬不會走得那麼辛苦。
#真相不能重現 #家屬負重前行
有許多家屬出席這場公聽會,從切身的經驗和感受出發表達看法。
2020年4月,發生了黃姓中尉自戕案。黃中尉的姐姐指出,黃中尉的案件遇到手機無法解鎖和監視錄影系統故障等困難,地檢署也作出不起訴處分。軍中調查的資訊不對等,導致沒辦法第一時間保全證據。因此希望有相關機制,不然難以調查真相。而家屬之所以希望成立獨立委員會,是因為軍中封閉獨立的特性。並且,檢察官軍事經驗不足,也相當依賴軍中的調查結果,因此只有熟知軍中文化的調查,才能深入剖析死亡原因。最後,她也質疑軍中死因調查欠缺第三方介入,讓家屬求救無門,並認為目前的體制會合理化軍人在軍中死亡的結果。如果不雙管齊下推動司法和軍中的改革,就會不斷發生同樣的狀況,家屬也得不到真相。
2012年發生的陳替代役男死亡案,讓家屬沉痛至今。陳媽媽表示,她想要的是真相,不是要撫卹,因此到現在仍拒領撫恤金,並質疑調查沒能查明相關疑問,以及事後役政署高層沒有積極溝通回應。陳媽媽也表示了對立獨立調查機構的期望。
2008年的蔡學良案,讓蔡媽媽投入軍冤行動的行列。蔡媽媽表示,在蔡學良死亡的第一時間,她就列出十項不合理之處,但沒有獲得回應。還有她的堅持努力,蔡英文總統最後指示行政院、國防部進行實彈測試,並推翻原本認為蔡學良是被步槍槍擊的判斷。蔡媽媽進一步認為,只有由家屬參與成立軍冤委員會,協助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也必須獲得軍冤家屬的認同,才不會被吃案。
軍冤家屬丁爸爸表示,當初他的兒子是因為弊案而死,但當立法委員到軍中視察時,軍事檢察官竟然在電梯裡面恐嚇他不要亂講話,不然讓他一塊錢都領不到。丁爸爸同時指出軍中階級和貪汙等諸多問題,並感嘆大眾不知道軍中的黑暗。
2020年1月,蘇威宇因為部隊延遲送醫,成為植物人。蘇爸爸表示,在事情發生的時候,家屬都很恐懼,更不知道怎麼面對。他到處尋找方法和真相,也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蘇爸爸並質疑,事發後軍方以偵查不公開等理由,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給家屬,對孩子有利的錄影更只有單張截圖;調查也不確實,每當家屬向上級提出質疑而有壓力,才有簡略的補充報告。從這樣的經驗出發,蘇爸爸認為有軍冤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2004年,在陸軍高中服務的連上士因為不堪軍中壓力而燒炭身亡。連爸爸也控訴,連長當時不合理禁假、工作做不完,孩子也和他說等不到回家。並質疑當初軍隊說會進行相關協助,才會簽和解書,但事情到現在都沒有辦法解決。到現在他已經七十幾歲難以工作,卻還要想辦法照顧將近百歲的母親。
嘉義縣議員何子凡議員也舉出親戚的故事。40年前,何議員的大伯於金門服役時死亡,軍方只表示是工事意外,阿公阿嬤也未能到金門認屍,只收到送回來的骨灰罈就不了了之。何議員並指出,除了設立常設的獨立委員會,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和資源上進行配置,讓第一時間能進行證據保全並釐清爭議。
#承諾進行內部改革 #尊重相關制度設計
國防部法紀調查處陳代處長表示,國防部近年有進行相關改革,從去年10月1日即試行軍風紀律改革專案,並在今年一月正式施行。有別於過去由單位自行調查,改革案建立了由上級單位調查的三級調查機制。而在死傷案件中,也讓家屬可以親自或指派律師見證調查經過,並根據案情邀請外部專家協助調查。此外,監察委員也對軍中案件非常關切,所以案件結束後都會將卷證資料送給監察院再進行調查。而如果相關制度立法通過,也會配合執行。
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張副執行秘書表示,對於役男不幸的事件感同身受,也會尊重設置常設獨立調查機構的機制。張副執行秘書並表示,前任與現任署長曾經到場關懷慰問家屬,役政署也會協助家屬進行後續事宜。事發後,役政署也已加強相關制度設計及訓練,並設置意見反映信箱及專線,希望能及時解決問題,防範事故發生。
法務部法制司張科長則表示,涉及案件辦理的建議,會帶回給相關單位參考研究。至於軍冤條例,有待提出具體條文再表示意見。
#四年期待落空 #盼有實質進展
胡博硯教授、吳景欽教授和蔡媽媽都指出,在2016年洪慈庸委員、顧立雄委員就曾經舉辦過公聽會,也有法案提出,但在立法院的議程上沒有進展。吳教授並表示,陪審團協會在2020年底也開了軍冤委員會常設化的記者會,提出民間版條例草案,希望不要過了四年之後,還是在提出同樣的訴求。
#建置獨立調查 #重視民間意見
我認為獨立調查的意義,不只是家屬要找到真相,也是國防部要找到人民的信賴。現在的國防部和過去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行政組織和方法更應該與時俱進。例如運安會、災害事故調查會和監所的外部視察小組等外部獨立機制,都可以協助機關避免同時是調查主體和被調查對象的問題,也避免和當事人或家屬發生緊張的關係,更能累積能量和經驗而專業化。而且,從國防部的角度認為不重要的問題,或許外部看來是重要的,如果有專責機構,才能避免盲點而提出改善。
最後,我也提醒國防部應該更重視家屬的意見,因為沒有人比家屬更在意這樣的議題。就如同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家屬和JR西日本公司合作努力,改變了諸如要求列車準點等造成風險的作為。我也認為,只有藉由各方的努力,一起推動制度改變,才能發現真相,並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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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是減少傷害的第一步」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日上午舉辦了第一場 #教育訓練-「建構友善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今天到場參加研習會,除了表達自身的經驗,更希望傳達被害人在現行保護制度中可能遭受到的二次傷害。
我們肯定犯保協會今日舉辦這樣的研習,經過這麼多年,終於有了第一場教育訓練!其中有幾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讓我印象深刻,過去我曾經提過,檢察人員在審理補償金時所受的訓練不一,過於粗糙地的詢問可能無意間再次揭起被害人的傷疤。
例如我自己就曾經被問過:「請問你現在還會悲傷嗎?」、「你的悲傷有沒有影響到你的生活?你們還吃得下飯嗎?你睡得著嗎?」
而研習會上的檢察事務官針對這樣的問法,分享自己的經驗,他們可能會換一種說法:「你最近過得還好嗎?」、「事情發生對您的生活有沒有什麼影響?」
即使只是簡單的抽換詞面,其實都比:「你還會悲傷嗎?」這種粗暴的問法好上許多。透過類似的教育訓練與交流分享、正視現行制度的問題,才能真正改善被害人的困境。
透過今日的研習,我得知了目前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機制中,對於過去較為人詬病的 #審議時間過長,甚至 #逾期未結案 的問題,如今初步 #獲得改善!
比起過往,逾期案件量稍微下降,例如新北地檢署從去年 1 月逾期 112 件,到去年12月降低至 39 件,顯見我們的監督有一定的功效,且地檢署也是有足夠的能量做到。但是,癥結仍在於法制面,目前的《犯保法》必須大幅度地修正,才能讓承辦的第一線人員獲得支持。
另外,根據犯保協會的調查,受理補償金申請的過程,發生許多 #言語傷害被害人 的案例:
「為何不跟對方和解?執意申請被害補償金,是不是很想要拿錢?」
「你不是法律系的嗎?你自己不知道嗎?」
甚至,在後續的審議過程中逐一檢討被害人,或者認為案情不算嚴重,而出現令人不可置信的討論:
「只是摸一下又沒什麼關係!」
「被害人在按摩店工作,是不是做黑的才會被性侵?」
「從下午喝酒到晚上,被害人被性侵,是不是自己也有一點責任?」
我認為,即使是為了確定補償金發放是否合宜,都不應該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樣的問法和審議,對被害人及家屬無非是再一次的打擊,讓他們在經歷犯罪事件的創傷後,再次遭遇被國家和制度遺棄的無助感。
這也是我們過去一再重申,對於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需要有溫度的連結,真正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情。
其實,早在 2019 年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就點出,目前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應該從申請人為出發點,重新設計申請及審議流程,避免申請人來回往返、多次出庭陳述、經歷漫長未知的等待、找不到聯絡窗口等等。
而透過這樣的研習會議,讓大家能一起分享實務經驗、把問題攤開來討論。我希望,未來我們的國家,在對待犯罪被害人時,能夠讓制度更加友善與同理,讓長期未被正視的沉痾,能夠逐步獲得改善。
期待未來這樣的研習會議,能夠定期且持續地舉辦,這也是讓犯罪被害人保護,朝向減少傷害、更多理解的第一步!
犯罪被害補償金和解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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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事務所連續辦了幾件車禍案件,突然讓我想起當年老公剛開業的時候接到的一件嚴重車禍的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代理。當時因為那位受害者受傷嚴重,老公考量到之後的求償金額不低,肇事者可能會脫產,於是趕緊幫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也順利通過了。
拿到假扣押裁定就要先去國稅局查財產,我們也查到肇事者前一年納稅額,換算戶頭裡應該有好幾百萬的存款,於是就請當事人趕緊準備請求金額1/3的擔保金,沒想到接下來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時,銀行居然回報,肇事者名下一毛錢都沒有,原來他在車禍後沒幾天就存款提領一空脫產了,還好後來經過我們向檢察官陳情,檢察官告誡肇事者之後會向法官求處重刑,肇事者才乖乖和解。
雖然這個案件的結果還不錯,但是有不少嚴重車禍,當遇到財力不佳的肇事者,往往會求償無門,因此,今天特別跟大家分享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一個法律上的機制,就是犯罪被害補償金。
所謂犯罪被害補償金就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由國家編列預算,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因為是由國家支出預算補償,所以即使肇事者已經脫產或沒有資力,被害人也不會因此求償無門。
主管這筆補償的單位是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他們的網站上也可以找到這些資訊: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而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一個制度。
【補償金的種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2.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
3.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
【補償金額】
一、遺屬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3.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4.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重傷害補償金: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 性侵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雖然看似金額不高,但犯罪被害補償金主要的功能還是在於救急,而不是代替加害者補償。由於來事務所諮詢的民眾,多數很擔心加害者脫產的問題,又不見得有能力準備擔保金聲請假扣押,這筆不無小補的金額,可以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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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本版第六還七篇...
最近得知有這個管道有機會拿回完全拿不到的賠償金
但之前都沒人提過
是很難申請成功嗎?
我的情況是和解後被賴帳
對方疑似信用及還款能力都不佳
但案件是完全一面倒他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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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之前的案件過了好久
法院本來說1月會通緝 後來也沒有通緝
以及說上月底宣告判決
結果月中都還沒收到判決書
打去法院問 法官說還有事情要問對方
拖到這個月底才要審判= =
到底要問啥都已經和解很久了...
我到現在也無法得知對方新公司跟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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