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太誇張了⋯⋯
#盜領 #客戶 #理專 #YFB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中國是我國境外敵國,我曾提案加重對中國洩漏國家機密的刑事責任,然而,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卻一再反對。今天要求賴清德院長正面回應。 2.進入立法院以來,我所追蹤揭發的案子,從樂陞案、永豐案、慶富案、大同案到如興案,不是涉及中資破壞台灣資本市場秩序、坑殺台灣投資人,就是將重大金融或經濟犯罪所得洗到中...
犯罪所得發還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辦案筆記:
犯罪所得在第三人手上,第三人所持有的財產若被視為犯罪所得,有可能因此被沒收,但前提必須是第三人的財產是被告因犯罪而取得的不法所得。也就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犯罪,否則就沒有不法所得,當然也就不必沒收。
例如違法吸金之後將犯罪資產移轉給第三人,當然要追討第三人所持有的不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另外當然要追究第三人是否為洗錢共犯(洗錢的問題以後再說)。
有爭議的是投資一家不賺錢的公司成為股東,之後卻以公司虧損主張被詐欺而投資,要求返還股款。須知投資有賺有賠,何況你投資的時候就知道公司是虧損的,哪來的陷於錯誤,沒有詐欺也就沒有不法所得。
結論:作為一個持有不法所得的第三人,法院要沒收你的財產,你必須要委任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程序,以免財產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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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犯罪所得發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中國是我國境外敵國,我曾提案加重對中國洩漏國家機密的刑事責任,然而,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卻一再反對。今天要求賴清德院長正面回應。
2.進入立法院以來,我所追蹤揭發的案子,從樂陞案、永豐案、慶富案、大同案到如興案,不是涉及中資破壞台灣資本市場秩序、坑殺台灣投資人,就是將重大金融或經濟犯罪所得洗到中國隱匿。
3.去年此時,我質詢賴清德慶富弊案,要求對所有違法舞弊的人,查辦嚴懲到底。賴清德當場承諾。
結果呢?最後只起訴陳慶男父子,還讓陳偉志順利逃亡,根本就在放水。
除了檢調掌握慶富內帳、明知有錢疏通銀行高層、政治人物,還掩蓋縱容之外,最讓人憤怒的,是原來若干政商高層早在去年5月就知道慶富弊案重重,不僅不揭發,還竟然為了掩護陳氏父子,開始「預先處理切割」。
怎麼回事?
➡️高雄捷運早已與陳偉志、李維峰這些詐貸主嫌設置的QD Partners公司,談好交給他們開發高雄捷運大寮機廠水上樂園。
➡️QD Partners的子公司AZ、QY等,不斷從銀行詐貸金錢洗至中國,投入陳氏父子中國投資事業。
➡️2017年5月,高捷已經知道慶富弊案即將爆發,由董事長出面討論切割水上樂園開發案,改由陳偉志與李偉峰等人的「興得利投資公司」簽約掩飾。
➡️興得利投資公司地址、電話,根本就是慶富集團台北辦公室。檢調去年8月搜索時,已經知悉上開詳情。
詐貸、洗錢、逃亡,還繼續掌握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更可惡的是:高捷事前知情幫忙掩護,檢調去年知情放水不辦!
腐敗到這種程度,請問賴院長:你要如何處理?
附註:
2017-10-17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慶富弊案 究責到底
https://goo.gl/exxgVV
2018-5-3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加重對中國洩密刑責,法務部為何反對?
https://goo.gl/Tk4tGA
2018-10-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違法洗錢與慶富內帳
https://goo.gl/PQAs8u
2018-10-05 臭不可聞的慶富弊案
https://goo.gl/aMCh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