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入念解題書階段的你,可以做什麼? 】
當你看完一輪函授,或是複習完一遍時,下一步大概會開始念解題書。雖然很多人真的是在「念」解題書,而沒有同步「練爭點」。老師覺得,單純念解題書的效果,其實跟你看其他種類的書差不了多少,畢竟都是單向吸收書上的內容,只是從原先吸收體系書或講義的知識,轉換成吸收解題書的知識而已。
在念解題書的階段,老師建議,可以在解題書的空白處(或拿出筆記紙、筆記本),把解題架構、所涉條文、重要爭點等內容,寫成簡單的、你看得懂的筆記。不用追求字字珠璣,筆記要多精美,除非你要拿來賣,或當傳家寶傳給後世,否則自己看的話,看得懂就好了。這樣做的好處是:當你之後第二次複習時,就只要掃過題目+你的筆記,基本上這題就複習完了,除非看筆記還是想不起來在寫什麼,再回去看原文。
以上就是老師所謂的「練爭點」。跟實際寫題目不同,練爭點的好處是:你可以在同樣的時間內,掃過大量的題目,慢慢抓到感覺,知道某些條文、某些爭點大概會怎樣出題、包裝;也能透過這個過程,慢慢篩選出考前一個月,甚至一個禮拜、考試前三十分鐘要複習的重點。
當然,不是說實際寫題目不重要,而是現在延期後,離司法特考、警察特考、高普考、司律二試等國家考試,還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老師覺得,現階段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去寫一題,仍以「大量掃題」為主要目標。那什麼時候要實際動筆大量寫題呢?老師覺得,大概到考前一個月(以司律考試來說,基本上就是一試考完休息一下後),就可以開始密集寫題目、練手感,讓身體記憶寫題目的感覺,並訓練自己控制時間。
是的,老師認為,實際寫題目最能幫你訓練的,就是「控時」。以一題的分數,配合一科考試的總時間,換算出每題所要花的時間。這段時間包含「審題+寫題」,「審題」就是前面講的「練爭點」階段要練的,「寫題」就是「實際寫題目」階段要練的,那麼哪一個階段比較重要呢?老師認為,當然是「練爭點」階段啦!找出正確的爭點,遠比寫一堆字但隔靴搔癢來得重要,獲得的分數通常也會比較高。
以上簡單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周易老師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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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種類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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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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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種類 在 [請益] 關於國考種類的選擇-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小弟剛當完兵,畢業於某國立科大財金系夜校,覺得對未來很迷惘決定投入國考,但對於高普考.地方特考.司法特考的選擇有點猶豫。
想請問如果全職考生零基礎從頭讀的話,建議直接拼司法特考嗎,還是以高普考跟地特為目標呢? 想挑選容易上手理解的科目去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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