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不均更患寡-水資源經營管理的挑戰】
昨天上午,我和我們要喝乾淨水台灣乾淨水行動聯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竹北璞玉自救會、台灣生態學會、荒野保護協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反對雙溪水庫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公民團體,以及立法委員 陳椒華、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一起召開「北水南送慶祝會反串記者會」。
北水南送,指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桃園~新竹備援管線工程」,讓石門水庫的北水,透過一根大水管,送到新竹竹北的水源調節政策。希望能每天提供竹北最多20萬噸的供水。
然而,這項政策的前提是要有足夠的水。我們嘗試取巧的水資源政策,在極端的氣候之下,顯然難以為繼。
今天這場記者會,就嘗試從具體政策的面向,提出水資源管理政策的五大訴求:
1️⃣ 用水顧量,更要顧質:落實飲排分離,灌排分離,廢污水禁止混入飲用水及灌溉水取水口上游。
2️⃣ 水價應適度反應在用水量上,以促進工業用水節水。
3️⃣ 緊急海淡設備應納入政策環評,避免影響環境。
4️⃣ 立即公告水源短缺之虞地區,落實工業用水開發單位使用50%再生水。
5️⃣ 中央管河川應設置流域委員會整合治理。
其中,要特別說明的是「再生水」和「集水區綜合治理」的問題。
💦 再生水於法有據,遲未落實
2015年12月公布施行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
除了現實上使用再生水以開源節流的必要性之外,再生水還有一個重要的價值──用水成本的合理分配。
雖然再生水成本較其他水源昂貴,但如果不要求相當用水量的開發單位運用再生水,而是和其他用途競爭水源,等於放任業者將其應負擔的生產成本外部化。
然而,在2017年的時候,經濟部水利署原本要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但因為行政院啟動前瞻計畫並提出供水穩定四策略 ,水利署也政策轉向,評估暫時沒有公告缺水地區必要。
面臨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常態化的情形,過去已經規劃甚至立法授權再生水等措施,也必須正視執行。
🏔 集水區綜合治理,涵養水源
如同農委會陳吉仲主委所說的,光是台灣森林的蓄水量,就等於73座石門水庫。
森林蓄水量比人工水庫更多、效益更大,也符合永續發展的目標。因此水土保持法明定水庫集水區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以達到涵養水源、防治沖蝕淤積等目標。
然而,不少水庫集水區因為長期開發的歷史因素,以及開發利益重於保育的心態,讓各地水庫普遍面臨上游水土保持不佳、超限利用等問題,再加上颱風和強降雨等氣候特性,而難以發揮水保成效。
此外,集水區的水土保持,更有事權分散的問題:水資源局負責水庫蓄水範圍、水利署管轄河川、林務局則管林班地,水保局負責山坡地水土保持,地方政府負責土地使用管理。
水庫集水區整體規劃管理上的制度性缺失,也是水保和執法成效不彰的背景。如何統合分工,落實集水區治理,更是需要各機關協調處理的課題。
因此,尚未設立流域管理委員會而有統合事權必要的中央管河川,也希望能透過設立流域管理委員會的方式,達到統合治理的效果
🌏 多管齊下,開源節流,才能面臨氣候變遷的挑戰
最後,就如同台灣乾淨水行動聯盟理事長彭桂枝女士所說的:「再大的水管都無法解決缺水問題。」
台灣雖然是年均降雨量豐富的地區,但本來就有著降雨不均的問題。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極端氣候常態化,更加劇水資源蓄存利用的挑戰。
在這樣的狀況下,只有從水源到水權的各種面向同時努力,儘可能地開源節流、效益運用,才能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永續經營我們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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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 在 新北市議員 陳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坪林好福務 🔰
新北市坪林區之私有土地,其屋前屋後之水土保持工程、應由政府施做之研商會議,於今1/2(一)上午09:30,於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召開 ✅
因政府限制水源特定區開發,以致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種植受限!導致農民沒有經濟收入,又哪來有經費來施做政府要求的水土保持工程??
#非常矛盾
🆗結論:
還請相關單位促請水保局修改《#水土保持法》,且翡翠水庫集水區內,被限制種植、開發之部份居民,該部分之水土保持工程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施做,以保障居民權益。
#永福關心您💓
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土計畫可以正名為「國土金光計畫」,從原有分區利用、保護,走向去除管制,全面開發。
一旦環評修法,再以國土分區為依循,就是完美金光雙修。
環境法令的加持雙修
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forum/20170924/1209798/
有NGO代表建議廢除國保一,
請三思!
國土保育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一)第一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自然保留區: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 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 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2)野生動物保護區: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A.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B.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C.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4)自然保護區:指依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 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5)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範圍或依據 73 年、76 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 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並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 劃設自然保護區之地區。 (6)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 育區: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公告。 (7)古蹟保存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擬具古蹟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 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8)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 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具考古遺址保存計畫,經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 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考古遺 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9)重要聚落建築群: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 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擇其保存 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10)重要文化景觀: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 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 告,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就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 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 (11)重要史蹟: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 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 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登錄為重 要史蹟。 (1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 區: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3)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內與水資源保育 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 供家用及或供公共給水者,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報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 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係指上開範圍內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 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 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及山坡地(坡度 30%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重疊之地區。 (14)水庫蓄水範圍:指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劃設,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15)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水體水平距離等一定 範圍內之地區:指為加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於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前,符合下列規定之地區, 應予限制發展: A.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B.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 (16)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以及保安林。 (17)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 (18)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 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應一併予以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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