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追蹤 【笑氣管理地方動起來!台北市制定行政規則,加強舞廳、酒吧、夜店等營業場所稽查;桃園市笑氣管理草案預告明年上路】
《報導者》今(2020)年3月推出專題報導《1年26萬公斤的工業笑氣,如何毒害年輕人?》(http://bit.ly/38BVL4S), 披露原是半導體與食品加工產業的重要原料一氧化二氮(N2O,俗稱笑氣),因為缺乏流向管理,卻成為年輕人最容易取得的「合法」毒物,更有不少因吸食笑氣而癱瘓的案例。
報導推出後獲得中央重視。歷經3個月預告,環保署在今年10月30日,將笑氣正式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後稱《毒管法》)規範。法規包括氣體業者須按月申報笑氣交易紀錄;若笑氣分裝廠難以清楚表列用途,須在笑氣裡加入有臭味的二氧化硫;工業用笑氣鋼瓶須加上「關注化學物質」、「限工業用、禁吸食」的標示;笑氣禁止網購、郵購,違者處平台業者按次最高30萬元等。
■台北市推動笑氣管理行政規則,加強稽查營業場所
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長謝燕儒表示,根據《毒管法》,使用、儲存笑氣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許可證。因此當警方在任何場所,包括夜店、旅館等,查緝非法持有或吸食,可處3萬~30萬罰鍰。若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健康,則加處刑事責任,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
由於中央法規未針對特定營業場所多加規範,為了更落實法規、加強取締笑氣,地方政府紛紛動起來配合執行。
其中,台北市政府首推《台北市政府防制營業場所一氧化二氮不當使用要點》。此行政規則中明定,一般觀光旅館業、民宿、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等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民眾使用笑氣,應主動向警局通報。
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台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科長彭富科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表示,過去這些營業場所,業者就算看到民眾持有吸食笑氣,擔心民眾吸食後會有問題,也礙於沒有法規無法處理。如今中央有了《毒管法》可處罰吸食者,而台北市再透過行政規則,要求業者主動通報。
但業者若知情不報,行政規則並沒有制定罰則。彭富科說,若業者知道有人在吸食笑氣卻不通報,後續發生更嚴重的狀況,如有人吸食後死亡,「他們(業者)可能就會受到《毒管法》更嚴重的裁罰跟認定,相信他們不會以身試法。」
■透過稽查壓力,督促業者通報、降低青少年吸食風氣
彭富科說,這些場所過去隸屬台北市各單位管理,例如旅館、民宿歸觀光傳播局管理,舞廳、酒吧、夜店由商業處管。各單位本來就有例行的稽查機制,現在只是多增加對笑氣的稽查。
未來台北市的執行方式會如何?彭富科指出,當警方接獲通報到場後,一旦業者不願配合執法,未來會加強該單位稽查頻率;此外,台北市跨部門也會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到營業場所,針對笑氣、消防、稅務等共同稽核,此舉會對業者形成壓力。
「現在做法有點類似對八大場所固定稽查的做法,因為青少年吸食笑氣的風氣實在太興盛了,希望我們能透過增加稽查的頻率,讓青少年不敢吸食,也降低使用風氣,」彭富科說。
台北市針對笑氣推出的要點已在11月13日生效,彭富科說,當天晚上,商業處就有針對特定營業場所的例行稽查,環保局等單位則一起加入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查笑氣,「當天並沒有抓到任何笑氣,但跟業者溝通才發現,他們根本不知道現在吸食笑氣違法,也沒聽過《毒管法》。」台北了將加強宣導,並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擴大稽查。
■《毒管法》、北市要點奏效,網路商家銳減、笑氣「變難買了」
上個月底《毒管法》上路,北市要點本月13日生效,謝燕儒觀察,過往只要在社群網站搜尋笑氣、氣球,都能輕易找到賣家。「但現在,網路上幾乎是沒有看到了!」不過,謝燕儒也沒有完全放心,他表示還要觀察業者是否使用其他關鍵字在網上販售。
謝燕儒指出,《毒管法》上路後,還沒有統整案件數,但各縣市都已經開始動作。例如有警察臨檢時查獲車內鋼瓶,也有經由業者通報有人在特定營業場所使用等等。
一位曾用過笑氣的使用者表示,自從開始管制笑氣之後,笑氣價格已上漲,其中一賣家販售7公斤的笑氣,價格從2300元漲到2800元,而原本輕易就能透過電話聯繫的賣家,也常常聯絡不到人,取得明顯困難。
由於笑氣都是用鋼瓶填裝,一般賣家都會向買家收取押金,藉此要求買家吸食完畢後,打電話歸還鋼瓶。這位使用者說,「近期會發生突然就聯絡不到送貨員的情況。」
■桃園市《自治條例》要求營業場所盡通報責任、違者將開罰,最快明年中通過
不止台北,桃園市政府也正制定更完整的自治條例,並且帶有罰則。桃園市衛生局於10月30日預告《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後稱《自治條例》),最快於明年4、5月時議會通過後正式上路。
桃園市衛生局心理健康科科長洪健翔表示,桃園的笑氣問題嚴重,衛生局早在前年底就曾發文法務部,建議將笑氣納入毒品未果;去(2019)年底,衛生局開始規劃自治條例,但當時沒有任何笑氣管理規範,衛生局得從無到有討論並修正,至今仍在預告階段。
《自治條例》的內容,包括工業用笑氣須標示警語、業者需登錄名冊等,都跟中央高度重疊。「我們的觀念是,雖然知道當時中央也在研擬《毒管法》,我們也有參考他們內容。中央地方做的事情差不多,但只要有一方先過,就能趕快保護市民,因此我們也沒有停止條例流程,」洪健翔說。
桃園的《自治條例》與台北要點相同,都是補強對營業場所的管理,但桃園還增加了罰則。其中草案第七條,規範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疑似施用、吸食笑氣者,應通報警察機關;知悉不報者,可處新台幣3~9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1年停業處分。(文/陳潔)
#延伸閱讀
【追蹤調查:每年26萬公斤笑氣,如何非法流竄民間?】http://bit.ly/2xqbxmB
【podcast|從ㄎㄧㄤ掉到癱掉:中小學生的「吸氣球危機」,追蹤消失的26萬公斤笑氣】https://bit.ly/2DY1PuS
#報導者 #笑氣 #毒管法 #自治條例 #罰則 #吸氣球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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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三讀修過後,反而沒讓飽受空汙危害的人民放下心中大石,造成民怨四起,工廠的污染可折抵汽機車污染?民眾霧煞煞,難不成限制機車族,是對工廠捉小放大?
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與大家談談空汙法到底怎麼修?
郭鴻儀律師首先解釋道,在空汙防治上本就涵蓋不同的污染源面向,如溢散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尤其空汙並不會固定滯留在同一處,必須考量不同的地形、氣象。其中與人民最直接、最貼近的的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車潮中的汽機車廢氣,也就是「移動污染源」,郭鴻儀認為,移動污染源與大多數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管制確實有必要性。
管中祥問道,大多數民眾擔憂老舊車汰換,難道環保的代價卻要由人民自己買單嗎?
郭鴻儀指出,空汙法主要針對十年以上移動污染源的「排放」加嚴標準,但是實際落實執行上,還是在後續主管機關詳加訂定的配套措施,以及過渡期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補貼政策。可惜目前環保署與民眾的溝通匱乏。後續詳細配套的訂定也是民眾可以持續關注監督的面向。
「空品防治」管濃度 「總量管制」管量
郭鴻儀先以空氣污染防治的三個區域概念作釐清:「空氣品質維護區」、「總量管制區」與「空氣污染防治區」。空氣污染防治區依據的是空氣品質「濃度」的標準去劃分,如果是國家公園級就是一級防制區,二級防治區就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總量管制區則是以地形、氣象等條件,還有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的集中程度,依照跨區域、跨地域性的方式劃設總量管制區,來限制特定地區的總量。
簡而言之,空氣污染防治區是以空氣污染「濃度」管制,總量管制區則是控「量」的管制。兩個地區各有不同的管制手段。
管中祥疑惑,難道整個台灣不都該被當做「空氣品質維護區」?卻只能劃設在特定地段?
郭鴻儀解釋,「空氣品質維護區」也稱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在幾個地區已經有在實施,「源自國外針對都市等高污染交通熱點,在特定時間點會限制高污染的車輛禁止進入該區域,或針對高保護的區域,限制高污染的車輛進入,降低人民暴露在空汙中。」
郭鴻儀強調在城市中移動污染源的暴露與人體最直接相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授權給地方政府劃設。
總量管制區只管高屏?
另一方面,總量管制區目前限定在高屏地區,也讓大家產生疑惑,管中祥問到,在其他縣市如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何沒被畫作總量管制區?
郭鴻儀補充道,總量管制區在限定高屏區,受到過去的歷史發展脈絡,高雄過往都是台灣重工業集中地,甚至在pm2.5還未劃入管制對象之前,高屏地區一直都是三級空品區;因此地方環團一再希望透過三級污染防治區指定消減的制度讓高雄地方降污染量,卻受限於過去法規訂定不夠周全,他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用總量管制來管。但是中央當時確實有計畫將高屏地區劃為總量管制對象,可是因為當時條文要「會同」經濟部,卡在經濟部這裡,讓高屏區這個延宕了十多年才落實。也造就這此爭議中,總量管制的遊戲規則「會同」、「會商」的爭議。
通常被畫作總量管制區域,主要在工廠集中處、污染源多、可判斷為自產污染源,除了高屏外的其他地區沒被劃入,通常是工廠相對分散、污染源分散,難以視為總量管制劃設範圍。
郭鴻儀解釋,總量管制源自美國「污染泡泡」的概念,「相當是在這個區域加了一個蓋子,在這裡作減量,限制其他污染源進入。」因此整個台灣就無法被視為一個總量管制作減量。而在此次空污法修訂,新增第六條第三項加強「指定削減」與過去的「總量管制」相較下,將凸顯兩個手段之間如何取捨。
交易抵換:「排放量」越交易越折損?
郭鴻儀指出,總量怎麼訂定?是否有精算過?許可證核發的排放汙染、認可量?都是環團過去一再爭執與不滿之處。第一期程,認可量與過去廠商七年間實際排放量體的比例作抵算,即使削減5%之後,恐怕仍染遠低於實際排放恐有誤差;空污法第二期程的認可量則期望透過「指定削減」,達到實際的排放削減。
交易折抵的目的是希望減量總量達標之後,還能藉由固定污染源互相交易的打折使用,讓污染減量逐漸下降,透過廠商自主性減量之後,才有交易抵換的空間。
以環保署公告標準,假設工廠透過自主削減下降後,必須透過換取移動污染源下降3.33公噸,才能使工廠取得一公噸量體。但「量的認定」仰賴相關技術,郭鴻儀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進行過實際交易抵換遊戲,實際執行手段如何實施?工廠如何要取得移動污染源?目前的法規也尚未明確規範。
管中祥認為,交易抵換的問題仍在於,最初工廠的排放總量認可是否過於寬鬆?以及實際的交換過程能否達到削減?導致新空污法的前功盡棄。
郭鴻儀對於空汙法的期待在第六條第三項「指定削減」可做到實質監督,透過持續監督「指定削減」的訂定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權限要求境內污染源指定削減。
另外在第35條與第24條,都有載明許可證必須做到資訊公開以及緊急應變措施,如兩個月前發生的敬鵬大火,讓周邊居民知曉化學工廠物質的義務。
「我們希望說,當今天有一個事故出來,不論是救災或是居民,我都應該知道如何去反應,防止措施氣體去擴散造成更大的風險,如果發生像敬鵬那樣大火,我們要知道他們會如何處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張落實「日常知情權」,工廠應該與周邊的社區居民做好溝通,日常做好資訊揭露,不論是民眾跟救災人員平日就有所演練與準備,避免每每工廠突發大火或爆炸,事後又一再被輕輕放下。
空污法後續仍然有開放公聽會,政府如何對民眾對工廠做實施說明?郭鴻儀鼓勵民眾持續加入公聽會,持續監督後續配套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補充條文
第六條 第三項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 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 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 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 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 訊。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 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 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
(*考量空氣品質改善需由地方政 府統一規劃與管理,刪除現行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 關辦理許可證申請及展延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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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儀指出,空汙法主要針對十年以上移動污染源的「排放」加嚴標準,但是實際落實執行上,還是在後續主管機關詳加訂定的配套措施,以及過渡期的相關規定,甚至是補貼政策。可惜目前環保署與民眾的溝通匱乏。後續詳細配套的訂定也是民眾可以持續關注監督的面向。
「空品防治」管濃度 「總量管制」管量
郭鴻儀先以空氣污染防治的三個區域概念作釐清:「空氣品質維護區」、「總量管制區」與「空氣污染防治區」。空氣污染防治區依據的是空氣品質「濃度」的標準去劃分,如果是國家公園級就是一級防制區,二級防治區就是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三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總量管制區則是以地形、氣象等條件,還有工廠等固定污染源的集中程度,依照跨區域、跨地域性的方式劃設總量管制區,來限制特定地區的總量。
簡而言之,空氣污染防治區是以空氣污染「濃度」管制,總量管制區則是控「量」的管制。兩個地區各有不同的管制手段。
管中祥疑惑,難道整個台灣不都該被當做「空氣品質維護區」?卻只能劃設在特定地段?
郭鴻儀解釋,「空氣品質維護區」也稱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在幾個地區已經有在實施,「源自國外針對都市等高污染交通熱點,在特定時間點會限制高污染的車輛禁止進入該區域,或針對高保護的區域,限制高污染的車輛進入,降低人民暴露在空汙中。」
郭鴻儀強調在城市中移動污染源的暴露與人體最直接相關,「空氣品質淨區」目前授權給地方政府劃設。
總量管制區只管高屏?
另一方面,總量管制區目前限定在高屏地區,也讓大家產生疑惑,管中祥問到,在其他縣市如六輕、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何沒被畫作總量管制區?
郭鴻儀補充道,總量管制區在限定高屏區,受到過去的歷史發展脈絡,高雄過往都是台灣重工業集中地,甚至在pm2.5還未劃入管制對象之前,高屏地區一直都是三級空品區;因此地方環團一再希望透過三級污染防治區指定消減的制度讓高雄地方降污染量,卻受限於過去法規訂定不夠周全,他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用總量管制來管。但是中央當時確實有計畫將高屏地區劃為總量管制對象,可是因為當時條文要「會同」經濟部,卡在經濟部這裡,讓高屏區這個延宕了十多年才落實。也造就這此爭議中,總量管制的遊戲規則「會同」、「會商」的爭議。
通常被畫作總量管制區域,主要在工廠集中處、污染源多、可判斷為自產污染源,除了高屏外的其他地區沒被劃入,通常是工廠相對分散、污染源分散,難以視為總量管制劃設範圍。
郭鴻儀解釋,總量管制源自美國「污染泡泡」的概念,「相當是在這個區域加了一個蓋子,在這裡作減量,限制其他污染源進入。」因此整個台灣就無法被視為一個總量管制作減量。而在此次空污法修訂,新增第六條第三項加強「指定削減」與過去的「總量管制」相較下,將凸顯兩個手段之間如何取捨。
交易抵換:「排放量」越交易越折損?
郭鴻儀指出,總量怎麼訂定?是否有精算過?許可證核發的排放汙染、認可量?都是環團過去一再爭執與不滿之處。第一期程,認可量與過去廠商七年間實際排放量體的比例作抵算,即使削減5%之後,恐怕仍染遠低於實際排放恐有誤差;空污法第二期程的認可量則期望透過「指定削減」,達到實際的排放削減。
交易折抵的目的是希望減量總量達標之後,還能藉由固定污染源互相交易的打折使用,讓污染減量逐漸下降,透過廠商自主性減量之後,才有交易抵換的空間。
以環保署公告標準,假設工廠透過自主削減下降後,必須透過換取移動污染源下降3.33公噸,才能使工廠取得一公噸量體。但「量的認定」仰賴相關技術,郭鴻儀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沒進行過實際交易抵換遊戲,實際執行手段如何實施?工廠如何要取得移動污染源?目前的法規也尚未明確規範。
管中祥認為,交易抵換的問題仍在於,最初工廠的排放總量認可是否過於寬鬆?以及實際的交換過程能否達到削減?導致新空污法的前功盡棄。
郭鴻儀對於空汙法的期待在第六條第三項「指定削減」可做到實質監督,透過持續監督「指定削減」的訂定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權限要求境內污染源指定削減。
另外在第35條與第24條,都有載明許可證必須做到資訊公開以及緊急應變措施,如兩個月前發生的敬鵬大火,讓周邊居民知曉化學工廠物質的義務。
「我們希望說,當今天有一個事故出來,不論是救災或是居民,我都應該知道如何去反應,防止措施氣體去擴散造成更大的風險,如果發生像敬鵬那樣大火,我們要知道他們會如何處理。」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張落實「日常知情權」,工廠應該與周邊的社區居民做好溝通,日常做好資訊揭露,不論是民眾跟救災人員平日就有所演練與準備,避免每每工廠突發大火或爆炸,事後又一再被輕輕放下。
空污法後續仍然有開放公聽會,政府如何對民眾對工廠做實施說明?郭鴻儀鼓勵民眾持續加入公聽會,持續監督後續配套措施。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補充條文
第六條 第三項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 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 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 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公私場所應將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 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 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 訊。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 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 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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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 申報 在 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系統(109.05.12更新)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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