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的理想,只會讓文資法成為惡法!
臺中過去就有文化城的美名,多數市民也都認同文化保存的重要性,現在的舊臺中火車站,也正由台鐵委託的廠商進行維護、未來將逐期進行開放,日後周邊的商場將能吸引群眾,這才是讓火車站前後站再生的好模式。
然而文化部去年偷偷摸摸進行的 #保存計畫,不但範圍驚人,且過程中沒有任何一位範圍內的里長、民意代表知曉此事,連台鐵的委託廠商也都不知道這消息。
現場的民眾說得好,做文化保存就要走正路、走大門,一份連在地民眾意見都不訪談的計畫,沒了人文精神,算什麼文化保存計畫,只是圖具表面的建築保存,拿來刷文化部政績的工具罷了!
希望文化部要聽進去,不要和民意背道而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5696017
#土匪條款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別只是走程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1的網紅李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個團隊,如果A在前面衝,B在後面拉,這個團隊將無法順利前進。 🆖當 #都發局 正拚命向市民宣導 #危老條例 的利多措施,希望 #中區 等舊市區的老房屋持有者,能儘速申請並完成改建,讓舊市區展現新風貌。沒想到 #地方稅務局竟然訂了個辦法,限制申請人也限制申請面積,和危老條例的精神南轅北轍,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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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呼籲情治機關全面公開檔案
#有真相才可能和解
今天早上我出席了 台灣教授協會 主辦的「呼籲蔡總統下令全面公開戒嚴時期監控檔案」記者會。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因為上週促轉會公布「#校園安定系統之佈建運用情形」線民清冊,或者更早曝光的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案政治檔案,都仍用 #一個個白色方塊 遮蔽情治人員、線民的姓名,或直接移除。
線民名冊,也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移除校名、年代等資訊。
據我一年多來持續質詢追蹤,主要都是因 #長年綜理情報工作的國安局、 #當年負責在社會全面佈建線民的調查局,反對情治人員與線民身分曝光。
他們主張,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管道,依照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應該保密、不得洩漏交付。
所以援引政治檔案條例 #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 規定,要求限制檔案應用,將相關身分遮蔽處理。
但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也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相關情治機關的作法,明顯規避政治檔案條例要求揭露的要求。
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法規適用原則,都不應用舊有的法律來限縮政治檔案條例的實施,阻礙轉型正義的推動。
#有真相才可能邁向和解
2019年訪台的德國史塔西檔案局Schwiderski主任說:「打開傷口才是清創、癒合的開始」。
他分享,德國的檔案公開以來,超過兩百萬人申請調閱檔案,固然過程一定有笑有淚,但沒有一個人表示後悔,至今也沒有報復案例。
檔案的開放,反而能重建人與人的互信、諒解,乃至促成和解。
如今情治機關的做法,讓台灣的線民身分隱身檔案中,帶來的只有受害者對親友的不信任與猜忌。
不知道誰才是加害者,也就意味著人人可能都是加害者、抓耙仔。
#監控類檔案需要進一步法律配套
目前政治檔案的開放,進入 #監控類檔案 的大量出土,需要思考如何兼顧被監控者的個人隱私,與開放檔案的公共利益、社會對威權時期的知情權。
參考🇩🇪德國、🇨🇿捷克、🇵🇱波蘭,相關法律至少允許被監控當事人閱覽自身檔案,甚至也包含監控自己的線民真實身分。
德國並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可對他人閱覽自身被監控檔案握有一定的同意權。
法律也應賦予檔案中的受害者、加害者甚至第三人,在檔案註記說明、澄清的「附卷權」,說明自己為何會出現在檔案中,供公眾檢視並留有歷史評價空間。
#邁向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當加害者的身分公諸於世,民主國家才能完成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有國家如捷克採取強硬措施,禁止加害者在一定年限內擔任重要政府公職。
也有國家如波蘭採取溫和措施,課予候選人揭露義務,讓選民用投票做選擇,加害者只有在違反揭露義務時會被免職。
我認為,尤其擔任民選官員或重要政府公職的人,更有義務要揭露當年與威權政府、情治機關的合作關係。
這勢必會成為下一階段轉型正義修法的重要課題。
#要求情治機關持續徵集並開放相關檔案
不論如何,情治機關完整清查移轉政治檔案、去除身分遮蔽,是後續政策研擬乃至完成轉型正義工程的必要條件。
蔡總統去年二二八時下令國安局「一個月內解密檔案」,並宣示政治檔案應「最大開放、最小限制」後,政治檔案的徵集數、移轉數、限制應用情形都已有大幅改善。
但檢討現在檔案的情形,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各情治機關應落實蔡總統推動轉型正義的目標,不應再抗拒、阻撓尋求真相的轉型正義工作。
我也會在立法院持續監督,希望我們可以更快完成轉型正義工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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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來我持續監督國安局開放政治檔案
我上會期兩度質詢國安局,也兩度與國安局面談,要求國安局加速清查、解密、開放管有的政治檔案,讓威權時期的重大政治案件可以 #開放給社會,也落實蔡英文總統今年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時指示的 #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當時我也獲得國安局承諾。
這半年來我持續追蹤國安局的辦理結果。
依法,政治檔案一路要經過 #機關清查檔案並報送目錄,#檔案局據以審定是否為政治檔案,#後續機關解密檔案並移轉原件給檔案局,#檔案局數位化並註記是否有限制應用,#正式提供民眾檢索及應用,完成整套流程,檔案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可運用的歷史資料,每一個程序都是一個關卡。
我請主管政治檔案的檔案管理局,協助提供國安局的辦理進度如下:
1⃣ #重新清查政治檔案
過去政府六度徵集政治檔案,但多年來國安局只清查通報了約200案政治檔案。而今年底以前,國安局將再通報711案檔案,數量高達過去歷年清查總數的三倍多。
2⃣ #政治檔案解密移轉
過去已清查的200多案中,原來有207件檔案仍是機密,十月初國安局已完全解密,目前不計年底前才會完成通報的政治檔案,國家安全局暫時已沒有未解密的檔案。
3⃣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過去國安局政治檔案不少都是 #全卷限制應用,不利於民眾申請使用。國安局五月同意我全面逐頁檢討,七月底前已完成林宅血案及陳文成案共72卷檔案,三月移轉的407卷檔案也已檢討完成。
但又出現新的問題!!
#國安局檔案只能看不能說
最近有研究者去申請國安局今年釋出的政治檔案,卻被檔案局通知:國安局要求後續若有複製、出版或公開等需求,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
我昨天特別在委員會詢問國安局邱局長:依法可以抽離、遮蔽的情報來源、情治人員,國安局都已抽掉、遮掉。剩下可以閱覽的檔案為甚麼還立下這種規矩?讓人只能看,不能說嗎?
要求研究者複製、出版或公開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等於是限制研究者無法自由研究寫作、出版論文,發表前還要經過國安局的 #事前審稿。
如果國安局被民眾徵詢可否出版論文,國安局到底要審甚麼?要提供論文審查意見嗎?審引用是否正確?研究分析是否扎實?還是其實是要審 #有無損及國安局名譽?
#政治檔案滿50年應完全解除遮蔽並開放應用
不管是遮蔽情報來源、情治人員,或者是限制民眾使用,依據的都是《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但同條第4項也規定,即使是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的檔案,最遲在屆滿五十年後都要全面公開,提供自由閱覽、抄錄或複製。
我以1980年 #林宅血案、1981年 #陳文成命案 為例,這兩案將在2030年至2031年間屆滿五十年,我問邱國正局長,他是否知道依法屆時都要移去對情報來源、情治人員的遮蔽,並完整開放社會使用檔案?邱國正局長說他清楚相關規定。
但既有已經移轉的政治檔案中,目前已有1958年 #防制台獨方案、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 等共13案,今年已經屆滿或即將屆滿五十年,但至今檔案仍未依法全面開放、解除遮蔽與限制,有違《政治檔案條例》的要求。
國安局今天說是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有要求情報來源或管道要 #永久保密、#不得洩漏交付,所以他們必須繼續遮掩姓名、限制應用。
但《政治檔案條例》在去年制定,目的就是要揭開威權時期獨裁統治的完整面貌。不論依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政治檔案條例》都應該優先適用。即使國安局希望情報來源繼續保密,也應該依照《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取得上級機關也就是 #國家安全會議的同意。
#要求國安局盡速清查開放
我要求國安局三點:
1⃣依法檢討開放已滿或將滿50年的政治檔案,如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完全開放應用、去除遮蔽,後續也要逐年檢討。
2⃣針對困擾研究者的限制應用,我也要求國安局明訂所謂 #徵詢意見的處理標準。
3⃣還未完成移轉的711案政治檔案,也應依限在年底前移交全部的檔案目錄,盡快完成後續的解密移轉與開放。
邱國正局長承諾我,會就我今天的要求提出書面說明,並與本辦公室說明溝通。
國安局在威權時期綜理情報工作,最重大、最機密的政治案件檔案都集中在國安局手中!近年來許多重大案件重啟調查,也是因為國安局釋出檔案才能有所突破。所以國安局政治檔案的清查、公開,對現在的民主社會解開威權時期政治案件至關重要。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 李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個團隊,如果A在前面衝,B在後面拉,這個團隊將無法順利前進。
🆖當 #都發局 正拚命向市民宣導 #危老條例 的利多措施,希望 #中區 等舊市區的老房屋持有者,能儘速申請並完成改建,讓舊市區展現新風貌。沒想到 #地方稅務局竟然訂了個辦法,限制申請人也限制申請面積,和危老條例的精神南轅北轍,完全是在扯後腿。
🔹我請令狐榮達副市長要好好瞭解處理,不要讓 #本位主義 害了整個團隊,也傷害民眾對市府的信心。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台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辦法
#容積獎勵
#租稅減免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因小失大
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專區
http://59.120.88.202/2019oldbuilding/team.aspx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Q: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 ... ... <看更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 Re: [請益] 普通法和特別法-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定先有普通法才會有特別法嗎? : 所以特別法是依據普通法而為特別之需要: 而訂定的?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凡對於同一事項˙同時規定於兩種不同的法律˙而其規定又不相同 ... ... <看更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 Re: [請益] 普通法和特別法-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wheat1130 (藍白拖)》之銘言:
: 請問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兩者關係為?
: 一定先有普通法才會有特別法嗎?
: 所以特別法是依據普通法而為特別之需要
: 而訂定的?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凡對於同一事項˙同時規定於兩種不同的法律˙而其規定又不相同時˙應先適用
特別法的規定˙
例如:民法與公司法都有~有關法人之規定˙這時候呢~因為公司法是特別法~而民
法是普通法~所以~這時候就要先是用公司法!(這是用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可知其梗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實例,如違法持有刀械彈藥之不法行為,刑法上本已有公共危險
之罪章為專門之規定(參見刑法第187條),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復為重複之規定,
二者發生法律競合(Gesetzeskonkurrenz)之情形,則直接適用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
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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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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