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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應可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有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檯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8年5月2日24時前。惟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避免無謂損失。
cr: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http://web2.kctax.gov.tw/VABArea/
#108年度使用牌照稅開徵
#記得在期限內繳款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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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逾期監理站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續前文,
「貼牌」是籠統的說法,各種做法,涉及的法律責任會不一樣,舉例:
L 君購買車輛 A B 兩台,因使用目的改變,將A 車辦停駛,
可是A 實質並未停用,將B 車牌掛在A 車繼續行駛,本行為違法,稱為「移用牌照」,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如經查獲,除依同法第31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可分別將移用者與被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外,並須補繳未完稅部份。
此外B 車車牌會被查扣,B 車若要上路,需至監理站驗車,重領新牌。
此為上述行為所需負擔的全部法律責任,懲罰超過的部分便是違法。
法律規定很清楚,L 君違法的部分僅限「移用牌照」,A 車沒有道路使用權,
A 車輛物權並未遭剝奪,A B 兩車仍屬 L 君持有,政府無權扣車。
台灣為保護國內車廠,創造各種扣車藉口,有機會再逐條解析,
長答半世紀的扣車惡法,已經將百姓與執法單位嚴重洗腦,扣車已成家常便飯,
民眾花錢供養國內車廠,車廠是如此回報我們。
L 君沒有偽造任何物件,故無「偽造文書」的問題。
我沒有被害妄想症,也不崩潰,我看到的是少數車友,連自家人都不挺,別怪政商繼續看我們雖小!
長期的灌輸正確的觀念,讓越來越多車友知道自己應得的權利在那裡,
總有一天,
我相信,
總有一天,
政府會還給我們正常的用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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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公告
104年自用車輛及機器腳踏車全期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約定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或所屬分局或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