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育嬰(兒)制度要更超前
至民國109年底女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主要原因,為:料理家務,佔50.41。第二位為高齡、身心障礙,佔24.74%。
可見,排除身心因素,女性在人生高峰期,多要在家庭與工作間做選擇。這樣的現狀,無利於提升生育率,並有意識的逼迫女性在工作與育嬰間做出抉擇。
因此,育嬰(兒)制度與津貼有必要做更大幅度的檢討。
盤點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制度搭配就業保險津貼有三大限制,以致整個制度不利於在女性同時間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一、時間:申請時間以一個月以上為原則,也就是說,育嬰假要嘛一次請一個月以上,要嘛不要請,否則等同放棄津貼。好的制度應該是以小時為單位,允許女性每天請幾個小時,上午得以把孩子送到保母、托嬰中心或其他照顧者處。下午提早下班把孩子接回來,如此若該家庭無論是由女性、或男性擔任照顧者,都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嬰。
第二、時期: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限於孩子滿三歲之前,也就是說在孩子自保母、托嬰中心轉換至幼兒園前,這也是不足的。要將之往前後延伸至滿八歲,亦即孩子國小二年級之前,才能夠滿足育嬰、兼具育兒的需求。換言之,在國小二年級之前,讓父母有足夠的、正當的理由隨時脫離職場幾個小時,或一、兩天,處理孩子在外所發生的突發狀況,接下來隨著孩子年紀增長,狀況穩定而逐漸脫離這樣的需求。
第三、資格:津貼以一個孩子為單位,限制父、或母只能有一個人去請領,不能同時請領。禁止父母共享津貼,亦即逼迫父母擇一人未孩子放棄工作,另一人負擔全部的生計壓力。
因此,民間團體與本院委員同事們共同倡議針對該三的部分作法律修正。
今天要審議的法律案僅就第三點「資格」的問題做改革,而尚未涉及到第一、二點時間、時期的問題。
在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當下,讓整個制度更自由改革,迫不容緩。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黑名單及其後代的接觸與處理 因為過去的歷史事件因素,台僑對僑委會的印象很多時候並非正面。僑委會早期被說是海外的警總,可能接觸政府人士後,有些人就變成黑名單沒辦法回家。 去年我曾質詢過,關於台僑轉型正義的議題。今年因為美國政黨輪替,有一位吳修銘先生,現在是美國總統科技和競爭策略的特別助理,聽聞吳修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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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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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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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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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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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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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及其後代的接觸與處理
因為過去的歷史事件因素,台僑對僑委會的印象很多時候並非正面。僑委會早期被說是海外的警總,可能接觸政府人士後,有些人就變成黑名單沒辦法回家。
去年我曾質詢過,關於台僑轉型正義的議題。今年因為美國政黨輪替,有一位吳修銘先生,現在是美國總統科技和競爭策略的特別助理,聽聞吳修銘的父親吳明達過去也在黑名單上,以他的高度,應該很適合僑務委員會接觸。
委員長回覆我,有請同仁透過一些管道,跟吳教授來聯繫,過去曾有互動,但近期比較少一點。
我想說的是,提起這個案例,並不是要針對個案處理,是想建立通例的精神。過去世代曾經被國民黨政府壓逼,很多菁英人才在外國無法回台,而這些人和他們的後代,很多都很優秀,有在白宮工作的、有在NASA工作的,在全世界各地都是很優秀的社會賢達,擁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那僑委會是否有可能努力來翻轉這個印象,實踐轉型正義?不能讓人家覺得我過去做台灣人,結果被黑名單趕出來,現在又叫我挺台灣,這感覺實在不會太好,不論是黑名單本人、或是他們的後代,應當要慎重以對。
委員長說,目前僑委會有在海外僑界舉辦二二八紀念活動的實施計畫,比如鼓勵或協助,或是提供租借場地等等,也邀請海外受難者的家屬,或其相關的朋友,可以回台灣來參與,我們有在和台僑積極溝通交流。
我想提醒委員長,威權政府的壓逼,不只是二二八相關事件而已,像是林獻堂二二八也沒有受到牽扯,但他嗆了嚴家淦,最後林獻堂遠走日本,至死都未回到故鄉台灣。過去黨與國家沒有分別,混雜不清,包括「海工會、文工會、陸工會」這些國民黨的系統,常常就是製作黑名單的單位。
我們需要讓台僑徹底了解,現在已經是民主的時代,我們已經轉型完成,不再是過去那一套威權時期的作法。我在預算案時曾具體提出:過去面臨威權政府逼害僑民和後代,應當要聯絡、建立制度化方式,了解到底有多少人並認識,他們的後代目前的狀況,並讓他們理解現在是民主政府,不是過去的威權政府,我想請問關於這個部分進度如何?
委員長表示僑委會有鼓勵駐外單位的同仁,可積極接觸這些朋友,讓他們了解台灣現在沒有這類事情,也希望他們有機會可以和僑委會多聯繫、多接觸。
但我希望,相關單位還是要給予具體的數字以供統計追蹤,委員長回應我,暫無這方面的統計,因為有時很難確認互動的對象是否曾遭受政治迫害,但二二八這部分,相關單位有直接的溝通與協助舉辦相關的活動。今年在十三個駐外館處,約有一千多人來參加相關的活動。
我覺得相當可惜,沒辦法了解實際有多少人,我也知道促轉會去要求過去的系統公布檔案,那些人都說檔案都不見了,但我覺得至少僑委會這邊,要更積極地去接觸處理,而不侷限於二二八的部分,特別是當初黑名單以及其後代狀況的了解。
僑務委員應多引進年輕新血
我也請教委員長,目前一百八十個僑務委員平均年齡幾歲?
委員長回應我,差不多六十四歲出頭。
依據委員長的答覆,僑務委員是在海外來協助推動僑務工作,服務僑社、僑商、僑教,另外也協助政府推動國民外交,並反映僑界的訊息,讓政府了解海外僑界的動態。
而我上任之後,許多少年朋友,包括在矽谷、歐洲,不少人在重要的機構或商業界任職,他們都表示,對僑委會沒什麼印象,後來深入詢問後,說從父母那個年代,海外僑委會就會自己篩選服務對象,這個可接觸、這個不可以服務,所以對下一代來說,已經忘記自己是台灣人,以至於沒辦法投入僑務工作。坦白說看僑務委員的名單,只有兩個四十五歲以下的。現在年輕朋友、青壯年這世代,幾乎都習慣使用社群媒體、網路工具,也對新創科技很友善,我認為僑務委員可以試著朝向年輕化稍微努力看看。當然資深人員代表有豐足的經驗,有其重要性,但我們也應當要引進年輕世代。
委員長表示現在已要求未來每一屆的海外僑務榮譽職推薦名單,至少要有一個是四十歲以下,特別需要調整科技、創新、文創,這類年輕的議題要多交流。
我們台灣的路不容易,官方因為一些限制,沒辦法與國外直接交流,大家也都知道國際的壓力,特別是有一個國家對我們特別差。但不要忘記我們民間的潛力,雖然過去民間交流比較著重在傳統商業的產業,但我們也可以多致力於創新產業,比如社群媒體也好、矽谷新創產業等等,這些新的領域,很可能目前沒有僑務委員,這樣就等於斷絕年輕世代與新經濟這一塊的可能性,我會覺得很可惜。委員長回應我,之後會盡量來做。
希望我們民間、官方,一起攜手努力,讓台灣走出世界!台灣是世界的台灣!
2021-03-15,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僑委會 童振源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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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限制自由法律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新型冠狀病毒,現在全球死亡人數突破SARS紀錄了,大家對中國民眾的刻板印象,一向是一致團結對外,對言論自由不怎麼在意。但這次情況卻不太一樣,因為發生李文亮醫師的事件。
這位李文亮醫生是誰呢?我先科普一下。在去年12月,武漢出現不明原因肺炎,34歲的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師30日在他自己的150人醫學院同學群組裡,說華南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正在隔離中,沒想到被截圖po上網,幾天後他就被公安找去「喝茶」了。
李文亮獲得訓誡書一張,上頭寫著:你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超出法律容許的範圍,公安機關希望你中止違法行為。「你能做到嗎?」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你聽明白了嗎?」都說成這樣了,能聽不明白嗎?李文亮醫師只能乖乖畫押,就這麼「被噤聲」了。
隨後他投入防疫工作,直到1月10日醫院接收了一名確診病例後,他就開始出現發燒症狀,兩天後住院,但當局依舊堅稱沒有人傳人也沒有醫護感染。中國當局一直到十天後,也就是一月二十日才首度承認有人傳人的現象。
李文亮則是一直拖到2月1日才終於確診,而這也成為他的最後一條發文。他在這條微博發文裡說今天核酸檢測結果陽性,塵埃落定,終於確診了 最後甚至還有一個表情符號,如今看來格外令人不捨。李文亮最終在二月六日病逝。
李文亮病逝後,網友封他為「烈士」醫生,認為他只不過是說了真話,做了正確的事,卻被迫認錯,當局欠他一個道歉。2月6日晚間消息傳出時,媒體紛紛報導,連WHO都推文哀悼,沒想到隨後中國當局又封鎖消息,施壓各界刪文,改口「全力搶救中」。根據英國BBC報導,2月6日當天深夜,《環球時報》和《人民日報》等幾家陸媒率先披露李文亮死訊:死亡時間晚間9點30分,沒想到隨後《環球時報》改口說,李文亮性命垂危,已被裝上葉克膜全力搶救中。
現場記者和醫護,向BBC和其他媒體透露,「政府官員已經介入」,官媒被要求更改報導,說李文亮仍在接受治療,一直拖到隔天2月7日清晨三四點,大家都在睡覺的時候,官方才允許媒體發布李文亮死訊,稱他2點58分離世。
從李文亮心跳停止後才被用上葉克膜進行基本毫無意義的搶救,到他接受搶救的時間一再更新,死亡的訊息一再被否認,這場鬧劇讓中國民眾看傻眼,很多網民痛批官方「政治性搶救」,「李醫師竟然必須死兩次,國家恥辱!」「死後3小時才開始救,厲害了我的國!」還有人大罵官員是狗官,「還李文亮的命來!」
中國政府試圖壓制輿論,上演搶救「屍體」的戲碼,本來是為了平息網友們的質疑聲浪,反倒引爆了人民怒火,網路上要求言論自由、公開疫情真相的呼聲,排山倒海而來!
「一個健康的社會 不該只有一種聲音」
這句話是李文亮生前接受《財新雜誌》專訪時說的,現在已經廣為流傳。此外,北大教授「張千帆」為首的多名教授也發起連署,要求把李文亮心跳停止的2月6日訂為國家的「言論自由日」,網友創立微博話題「#我們要言論自由」,點閱數超過200萬次,底下還有5500條帖子,有人說:「大家都憋了好久,今天終於爆發了。」
不過5個小時之後,這些言論統統被刪光,甚至連義勇軍進行曲都被禁播。
欸?這不是中國的國歌嗎?原來是第一句歌詞「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被網友拿來當作號召,關注李文亮事件,結果不久後就遭到網站刪除,原因是「含有激進時政或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容」。李文亮的死訊被證實之後,他的名字還一度從搜索榜消失,原來在中國有個慣例叫做「生前封口、死後封網」。
雖然隔天武漢官員終於公開表示「深切哀悼」,這樣還是沒有辦法平息怒氣,甚至還有人質疑李文亮是”被病逝”,說李文亮的父母都被治癒活下來了,而他只有34歲,年紀輕輕怎麼會撐不過去呢?認為李文亮提到「健康的社會不該只有一種聲音」,踩到中共當局地雷,「黨要你死,你不得不死。」
這一點中國醫療專家澄清,病情急轉直下是因為「炎症風暴」導致多重器官衰竭,這也是許多病患的死因。這一次的來自中國民眾自己的批評聲浪,讓許多外國媒體不約而同指出李文亮之死,可能撼動中共政權。
李文亮事件讓很多人聯想到2003年時,SARS疫情升溫,軍醫「蔣彥永」認為官方低報確診數據,把真實情況告訴外媒,引起輿論高度重視,但事後傳出蔣彥永夫婦在前往醫院途中被當局「帶走」,疑似受到軍方內部審查。之後更被軟禁在家、限制出境,也被禁止受訪。
中共當局在重大災害後封鎖消息、打壓言論,最後引爆民怨,已經不是頭一遭。2008年中國四川大地震,遇難人數至今成謎,北京當局給出的數字是69227人,但現場搜救團體和民間組織都認為,死亡人數至少30萬,官方挖個洞填滿遺體,隨便給個數字,再逼人民「積極展開新生活」。面對外界質疑救災實情、捐款流向,要求調查豆腐渣工程,更是充耳不聞,就連教會悼念活動都遭到禁止,結果引發第一次強烈公憤。
三年後,浙江溫州發生動車追撞事故,車廂脫軌墜橋,現場宛如人間煉獄,兩輛車上一共載了1630人,當局竟然只花了不到8小時就宣布搜救結束,效率實在驚人,不少人擔心還有一堆罹難者甚至生還者在裡面,官方卻直接找來好幾輛挖土機推倒、拆解、就地掩埋車廂,中國網友全部驚呆了,上微博大罵冷血官僚毀屍滅跡,到底在殺人還是救人,嗆官方「你刪一篇,我就再發一篇」!批評聲浪排山倒海,但北京當局的解決辦法是「加強網路監管」。
兩次事件點燃的憤怒情緒,和要求真相的聲浪,的確都隨著時間逐漸消退了,《紐約時報》報導也指出,習政府過去7年來不斷打壓律師、記者和商人,讓敢說真話的人比以前更少。
不過這回連一些官員和企業高層都罕見表態,發表一些被認為是「不滿政府」的言論,顯示中共的宣傳機器已經不再像過去那麼有效了。中國網路評論人侯志輝認為,以前很多人可以置身度外,但這次不一樣。這是在說,地震是地域性的,動車你可以不坐,但面對病毒,是要怎麼樣置身事外?
以前中國政府跟民眾的默契,是民眾交出言論自由,來交換政府照顧民眾,但這次中國在新型冠狀病毒上的處理,的確讓很多民眾開始對這個安排產生動搖。
我一向都認為,民權是要自己爭取的, 台灣也是在許多像鄭南榕這樣的前輩的犧牲下,才有今天的民主。中國爭取言論自由的動力,也必需要是自發的,這不是國際壓力可以逼出來的,李文亮有可能是這股自發運動的開端嗎?非常歡迎大家在底下留言告訴我你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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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限制自由法律 在 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法禁身心暴力管教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法務部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近日預告修正民法 父母 懲戒適用法條,等於是讓家規有 法律 可遵循。看看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 父母 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 ... ... <看更多>
父母限制自由法律 在 [新聞] 支持民法修正「父母懲戒權」!立委籲政- 看板Gossiping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