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束了一趟書的旅行,下一站? //
在經歷一連串北中南三個地方連線舉辦的分享會後,《#爸爸的小貨車》新書宣傳分享會終於告一個段落了(灑花🌸)。不得不說,我真的好喜歡好喜歡這些分享的片段,現在想來會覺得有點扼腕,早知道每一場都錄影起來留存,因為很多時刻它不單單僅只是單方面的給予,而是多人齊聚一堂時,彼此激盪後而得的美麗的經驗。
這篇文章是想節錄那些過程中迸發的珍貴片段,
趁我的記憶還沒消失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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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有趣的一個過程是:有些問題會在不同的分享會中重複,但是因為與談的對象不同以及思考沈澱後的時間不同,答案會隨著一次又一次的回應越來越清晰。舉例來說,很多人會問我這本《爸爸的小貨車》背後的創作動機以及預計服務的對象?是否有設定特定年齡層的讀者?
▎給誰?
對我而言,我自發性的原創作品往往是從我的個人經驗出發,把那些想說的話、想藉由文字與圖像傳遞的價值透過繪本這樣子的形式呈現,所以很多時候其實我是沒有設定說要給誰看的,我在意的是這個作品是否能夠如實地呈現我所投注的情感與精神?是否能先滿足我的 #內在小孩?
我覺得設定適讀的年齡層對於行銷上是有很大的幫助的,就如同上週日由高雄市立圖書館邀請陳玉金老師以及譚淑娟老師的繪本講座中分享的,作品設定特定的年齡層、有特定的議題其實在行銷操作上是相對容易的,因為你在規劃這本書之前已經把讀者輪廓畫清晰,你只要找到接觸他們合適的渠道,基本上後續行銷就不會有太大問題。此外,對於新手爸媽要挑選適合孩子的繪本時,也是一大福音,特別是現在這種一指下訂的網購時代,你沒有了在實體書店翻閱以及徵詢書店經營者意見的機會,只能憑藉著出版社提供的資訊以及網路上零碎片段的訊息做判斷(但不得不說,踩雷的機率也所在多有😂)。
回到我為何沒特別設定讀者輪廓與年齡層這件事,另外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我覺得「繪本」很多時候的使用情境是「#親子之間」,是父母與子女透過一本圖像故事開展的旅行,所以如果只偏重某一方,不覺得很可惜嗎?我心目中所認定的好作品理應是讓每一位讀者都能夠在閱讀的過程中,從記憶的資料庫翻找出屬於他們的回憶與體驗或甚至是接下來想獲得的嶄新經驗,就如同聖修伯里的《#小王子》一般,不論你是誰、你在哪個年齡層,你都能在這些文字與圖像間找到你的安身之處。
▎喚起的記憶
另一個令我印象很深刻的部份,是讀者在閱讀完這本《爸爸的小貨車》後所喚起的記憶。在這次與寶鳳老師的對談中,她問了一個問題:「在書中一直沒有出現爸爸的臉,作者是設計(希望)讀者能將自己爸爸的形象投射在其中嗎?」其實針對這點我在其他場分享會也有提到,我會這麼處理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想投射出我與父親之間的關係,一種保有距離感的關係。或許對於不同家庭的感受不太一樣,但對我而言,爸爸往往是那個處在上位的角色,雖然你知道他總是會在你需要幫助時義不容辭地第一個站出來,但多數時候都是某有一段安全距離的狀態。我曾經想過要打破和家人之間的這種距離感,但老實說,比我想像地難上許多,所以就暫且先安放著。
但不得不說,我非常非常喜歡聽到讀者回饋給我他們的親身經驗,在每一次的分享中聽到不同讀者因為這本書而喚起看似相同卻又不同的經驗,真的是非常美好的收穫。像寶鳳老師就有分享到她小時候家裡是沒有小貨車的,取而代之的是一台 #kawasaki 的機車還有船(?),而且真正令她印象深刻的不是旋律,反倒是每次機車要發動時,爸爸喊著:「抓緊囉!」的聲音以及他背後的溫度,也有讀者反饋她想起的是雙手無法環抱的爸爸的肚子(笑),還有讀者回信給我她所描繪的與爸爸之間的畫面,樸拙的筆觸滿載著好多好多的情感在裡頭,好美好美~
▎眼淚的味道
那天在分享會之前,小房子書鋪的管家們跟我分享了一個她們在這本書裡頭的觀察,讓我發現了一個從未用這樣的言語詮釋的可能。管家們說,她們在閱讀這本書的時候,雖然畫面看起來用色很繽紛多彩,但不知為何就藏著一種灰灰的感覺?我聽到這裡就順口說出一句:「或許是眼淚的味道吧!?」其實在其他場次也有提到類似的概念,但第一次是用顏色的方式陳述。很多人與我分享在看這本書的過程中,眼淚總忍不住地滑落,可能是這本書中的文字與畫面,讓他們想起一些和家人間的回憶,特別是已經成年的讀者們。我想,這或許跟一個人的閱歷有關,小時候的我們曾經歷的那些事,長大後都慢慢化作一個個寶貴的回憶。
回到這本書,我會回應「#眼淚的味道」是因為在畫這本書的過程中,已經不知道流淚了幾遍,有時候會覺得自己有點好笑,就這樣不知何故地掉淚,表面上以為自己很堅強,但當觸碰到這些敏感而脆弱的部份時,眼淚還是會撲簌撲簌地掉,然後跟自己說一聲:「阿~好難喔!」繼續拍拍肩膀繼續畫。不過或許這樣淬鍊而出的作品才珍貴吧,它記錄了某一個時刻的我,如實地呈現那個難以拿捏又容易流於濫情的部分。
▎下一站?
很多分享會或訪問都會問到這題:「接下來要準備帶給大家什麼新作嗎?」老實說,早在這個問題被提問之前,我已經自我戰鬥了好一段時間。從2019年發行第一本原創作品《Vacances d'été》(夏天的假期)、2020年《La Rivière》(河流)、2021年《Le petit camion de papa》(爸爸的小貨車),平均每一年推出一本作品,那接下來呢?
一本書的成形動輒一兩年以上,所以這個問題我自己也問了自己好一段時間,有一陣子還因此覺得:「阿~是不是江郎才盡了?」然後顯得焦慮,但我發現我還是很認真地生活呀,只是它不再僅只是以繪本創作的方式展現。回顧2020年下半年到現在,我開始嘗試撰寫部落格、建立官網、比較頻繁地更新經營動態、提供插畫設計職涯諮詢服務、開發聯名產品、到大學開課、四處分享開立工作坊或講座、申請國際藝術駐村、持續地進修占卜療癒,甚至經營起了Podcast,當然還有持續地接案創作。某種程度上在回頭看,這些也是很棒的創作與累積呀!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下一個作品是什麼?但我要做的就是持續不斷地感受生活、吸收、累積、轉化後產出吧。分享一段近期看到很棒的文章,來自章成禪師 的《#人生瓶頸怎突破?放下自我,去欣賞!》:「這個一直在進步、一直在提升的感覺,只有你自己最清楚,但是從別人對你的眼光、對你的信任、對你的欣賞、給你的位置...你也會看到你在這個世界上,已經一直在往上走了。但這些事情的發生,完全不是像人家講的,有一個成功學,然後因為我想要成功,所以我就去實踐它...這完全不是那種目的取向的東西,而是什麼呢?它就只是「#一種生活」,就只是在「一直這樣去過生活」中,水到渠成時演化出來的實相而已。」有時候會陷入一種需要不停往前的人類木馬程式,但老實說,這個人生迷宮裡頭,你怎麼只想著要往前,而沒想過要往上呢?
最後要感謝所有曾出席或來不及出席的你,願意閱讀至此。不知緣分會帶我們到哪裡?但我對這一切充滿感激,也期待如果你看了這篇文章之後有任何反饋,都歡迎留言給我或分享給更多人看見,那將會是很棒的收穫:)
★如果你想持續獲得很棒的文章,歡迎至留言區訂閱我的電子報: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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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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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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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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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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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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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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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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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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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順治選擇康熙做皇帝
在順治十八年正月的時候,順治一病不起,隨時可能撒手人寰。這時可供他選擇的皇子,一共有六名,分別是老二福全、老三玄燁、老五常寧、老六奇綬、老七隆禧和老八永幹。他們當中最大的福全和玄燁八歲,最小的永幹還沒滿月。那為什麼順治最後選擇了第三子玄燁,也就是後來的康熙皇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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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有多少皇子和公主?為何選擇康熙做皇帝?】
順治與董鄂妃,是很多當代人限中的皇家「恩愛夫妻」,大家都以為順治一生除了董鄂妃以外再沒愛過別人。可實際上,順治在短短的九年婚姻生活中,先後和數十名後妃生下了14個子女。
順治皇帝和董鄂妃,在很多當代人眼中是皇室恩愛夫妻的典型,史書上關於二人「秀恩愛」的記載,那更是數不勝數。我們前面也講過,董鄂妃死後,順治皇帝痛不欲生,為此更是做出了很多乖張的事情,鬧得朝野不寧。
但即便如此,我們在埋葬孝惠章皇后的孝東陵裡卻驚奇地發現,這裡埋著的除了孝惠皇后,還有28位元等級高低不一的後妃,她們也都是順治的女人。其中11個人,先後給順治生下了13個皇子和公主。
這件事情放在我們現在看,是相當不可理解的:你順治不是說只愛董鄂妃一個人嗎,那你怎麼「口嫌體正直」,還到處往別的女人那邊跑?甚至和別人生了一堆孩子呢?這個問題的答案,說起來讓人唏噓,那就是:順治雖然貴為一國之君,但娶什麼樣的女人、封什麼樣的女人當皇后,這件事情他是決定不了的。而且對於順治而言,生孩子和談戀愛,甚至也並不算是一碼事。
因為順治這個皇帝的位置,來的並不穩當,他能登上皇位,主要是因為當時的兩大實力派:多爾袞和皇太極的長子豪格勢均力敵,誰也搞不定誰,所以把順治扶上了皇位。在順治長大成人的過程中,豪格被多爾袞陷害而死,而多爾袞在順治七年的時候也因病而死,這樣順治才逐漸有了掌握大權的機會。
可是因為當時的清朝,還不像後來那樣強大,皇帝的權力也並不夠集中,所以很多的事務,順治既要考慮和外部勢力的合縱連橫,也要看朝中實力派的顏色一一娶媳婦這件事,自然也包含在內。
順治的第一個皇后,是多爾袞做主訂婚的,對方是蒙古親王的女兒博爾濟吉特氏,也是孝莊太后的侄女。據說這位皇后不光長得漂亮,而且頭腦聰明,可順治卻並沒因此而喜愛她,相反還很討厭她,最後甚至不顧朝中大臣們的反對,把她的皇后頭銜拿掉,降為普通的妃子。順治之所以這麼做,最核心的原因很簡單,就是這樁婚事是多爾袞安排的,而多爾袞又是他執掌大權路上最大的絆腳石。雖然後來多爾袞死了,但在順治眼裡,每次看到博爾濟吉特氏,都會讓他想到多爾袞的存在,您想想,順治這心裡頭能得勁嗎?更悲催的是,從史料記載來看,我們看不到除了董鄂妃外,順治還對哪個後妃有特別明顯的寵愛行為,對於他而言,和那些個後妃生孩子,可能更多還是出於延續香火的需要。
至於生下來的那些個皇子和公主,要說哪個能讓他特別青睞的吧,也沒有。不然的話,他為什麼在董鄂妃生了兒子之後欣喜若狂,在詔書裡說這是他的第一個兒子呢?按理說,董鄂妃的孩子是他的第四個兒子,刨掉死去的皇長子不算,前面還有福全和玄燁兩個活得婦好的兒子呢啊!這就足以說明,順治當時從心底裡就沒太在乎和其她後妃生的子女。只可惜,上天有意拆散他和董鄂妃這對苦命鴛鴦,先是讓他們的孩子沒活幾個月就夭折了,連名字都沒來得及取;後來體弱多病的董鄂妃又在順治十七年八月香消玉殞,徹底斷了順治立董鄂妃的孩子為太子的念想。
那麼在董鄂妃的這個孩子死後,因為她身體不好啊,古代婦女因為生孩子而死的幾率又很高,順治和她也沒有再要第二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順治就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了其他的皇子身上。
但從史料記載的篇幅來看,這種關注因為順治死得太早,沒來得及著手培養繼承人,以及當時天花肆虐,玄燁等皇子都被送到宮外撫養這些原因,可能也不是太多。據近代的清史專家金梁記載,康熙成年後,在談到和父親的關係時,曾說自己是在「父母膝下,未得一日承歡」,就是說他的童年記憶裏,和父母之間的互動是非常少的。
如果說順治在董鄂妃死後,沒有很快就隨她而去,那可能他和玄燁、福全這些皇子之間的互動會多一些,他在繼承人的選擇上,也可能會考慮孩子的母親是不是討他的喜歡。但是歷史沒有假設,我們都知道順治後來也感染了天花,老天爺不給他再尋找第二個董鄂妃的機會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順治就不得不考慮從現有的幾個皇子中選出他的繼任者。
在順治十八年正月的時候,順治一病不起,隨時可能撒手人寰。這時可供他選擇的皇子,一共有六名,分別是老二福全、老三玄燁、老五常寧、老六奇綬、老七隆禧和老八永幹。
他們當中最大的福全和玄燁八歲,最小的永幹還沒滿月,而且這六個兒子的生母,都是沒什麼地位的庶妃,所以對順治而言,從感情角度出發的話,選誰可能都沒什麼差別。
那為什麼他最後選擇了第三子玄燁,也就是後來的康熙皇帝呢?原因主要有兩點:
第一,康熙的志向遠大。據《清史稿》記載,有一次皇子們向順治請安,順治問自己的兒子們長大後的志向,康熙的哥哥福全說,自己當一個賢明的王爺就足夠了,但康熙則回答說「願效法父皇」,就是想要成為順治的接班人,這次對話給順治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第二,第二點,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康熙小的時候得過天花,而且活了下來,這意味着康熙對於天花這個當時的不治之症,是擁有免疫力的,順治就不用擔心繼承人會像自己一樣,因為身染暴疾而英年早逝。要不是這一條,順治當時很有可能就會把皇位傳給自己的政治盟友、安親王岳樂。
據德國人魏特的《湯若望傳》記載,順治死之前曾和湯若望討論過岳樂是否合適,湯若望當時就以康熙對天花有免疫力、且皇位的傳承還是留給自己的親生兒子更合適為理由,說服了順治。
不知道在生命的最後一刻,確定了皇位的傳承後,順治有沒有慶幸自己是個處處留種的「大豬蹄子」呢?畢竟如果他真的專一到底,沒有和其他後妃生下兒子,那清王朝未來的走向,很可能是凶多吉少的。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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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成年智障人士支援不足,一宗家庭倫常慘案,再度令人關注照顧者的困境。本港中度及嚴重智障人士宿舍不足,輪候時長達10多年,部分成年智障人士缺乏自理能力,需要家人全天候照料,照顧者身心俱疲,疫下日間中心服務暫停,更令照顧者百上加斤,倘若還要照料年幼子女或長者,精神壓力太大,容易鑽牛角尖。疫情曠日持久,不少社福服務均受影響,不時需要關閉,又或只能提供有限度服務,受影響的不止是智障者,還有其他老弱殘疾人士,照顧者徬徨無助,政府有必要提供更多支援,減輕他們的壓力。上周六凌晨,一名中度智障人士在家死亡,頸部有被勒痕迹,死者母親涉嫌謀殺被捕。涉案家庭無家暴紀錄,亦非社署跟進個案。資料顯示死者年滿21歲,必須離開特殊學校宿舍,上月底搬回家居住,未料不足一周即發生悲劇,有指疑兇曾向家人透露,照顧子女「壓力爆煲」感到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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