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媒體近日公布最新 #全球食品飲料 年度百大排行
不再是由 #雀巢 衛冕,新霸主換人當啦 🎉🎉
在 2021 年的排行榜中,#百事 的業績超越 #雀巢 居冠
在疫情下,家庭購物的減少及消費者囤貨有限
雀巢在中國市場出現負成長
加上匯損因素,使銷售額減少了 7.9 %
相較而言,百事倒是挺過了疫情考驗:
2020 年全年的有機收入成長 8% ,營業利潤成長 24 %
而食品、零食銷量成長 7% ,飲料銷量成長 1%
究竟百事做對了什麼?銷售策略如何設定?一起來看看👇 👇 👇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92的網紅Hsu Mel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我們這蠻多做微商的朋友,之前看我的老師Ryan的一個影片,裡面講到,雅馬遜創辦人貝佐斯,”寫給股東的信“書裡提到,如何提升公司營業額的三個點,雖然他原本是提到四個點,但我就稍微想說簡化一下,然後結合在IG上的我都怎麼做,幫助我的直銷事業,相信對經營微商的你也會有所幫助。 🏚👉🏘「KOLF領袖行...
營業收入銷售額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平常下班會兼職接設計案子的Cathy想問:「該怎麼評估我需不需要自己成立公司行號呢?」
👩🏫小編說明書:
現在自由創業風氣盛行,尤其有一技之長的話更常見於正職工作外接案賺外快,不過若接案的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就要好好考慮登記公司行號的必要性囉!小編就來跟大家分享幾個可以考量的切入點:
1️⃣每月銷售額:依國稅局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盡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2️⃣客戶或營業需求:
💡客戶在意交易對象要有個企業主體,而不是個人
💡客戶有報稅需求需要開立發票
💡希望發展品牌、建立形象
💡有融資需求,希望以企業名義提出
💡要從國外代理商品,需要有企業主體讓國外廠商可查詢等
當然設立公司行號後,相對也須面對一些成本的增加,例如:行政規費、稅務申報、辦公室費用或人事成本等;不過設立後就是合法經營,也更能建立管理的制度,因此是否需要設立公司行號或是該設立哪種組織,還是要依照每個創業者的營業需求與規模去做判斷喔!
若實在不確定自己是否該辦理工商登記,或是在公司與行號之間不知如何抉擇,歡迎您可撥打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預約專業顧問幫您評估!上週五的粉絲投稿也感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顧問 何佳勳 許維真 Sicaa Kuo 熱情響應!另外本篇貼文特別感謝 侯秉忠 (Gary Hou) 顧問提供指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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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銷售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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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銷售額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本(30)日立法委員林佳龍針對十年來公股行庫5,000萬元以上,呆帳轉售AMC之處理情形質詢財政部張盛和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裕璋。林佳龍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修法,主張恢復銀行業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應該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至於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如何區分,由財政部擬定利息與非利息收入的相關認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林佳龍質詢陳裕璋,各家公股行庫 97 年以後合計出售給AMC的不良資產都降到 100 億元左右的水準,比起92 年到 96 年之間一年合計售出金額500億元、600億元甚至上千億元,要降低了很多!那單件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不良資產出售總金額也降低了不少!這現象的原因是為什麼?陳裕璋表示,在過去亞太金融危機以後銀行的資產品質不理想,逾放比最高達到11%,一路不斷在清理,到現在清理得差不多了。
林佳龍表示,既然是因為各銀行多年來打消呆帳的結果,讓逾放比率逐年降低,能賣給AMC的不良資產當然就減少。林佳龍指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平均逾期放(帳)款比率如低於3%,是否有確實落實自行催收處理?陳裕璋表示,是自行催收處理有。
林佳龍要求金管局提出目前全體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情形包含外資銀行在台灣的分行及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資料。
林佳龍問公股銀行當中逾放比最低兆豐商銀的兆豐商銀的蔡友才董事長,有關兆豐銀行的逾期放款總額是多少?那去年一整年經營的結果稅前盈餘是多少?蔡友才回答,225億元。林佳龍再問,按照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目前金融業的營業稅是百分之二,按照現行營業稅法規定這百分之二的金融營業稅全數撥給存款保險的賠償準備金,那兆豐銀行一年的營業稅大約是多少?蔡友才回答,十億左右。林佳龍問,如果照營業稅法規範的再區分為專屬本業與非專屬本業,那專屬本業與非專屬本業各繳了多少營業稅?蔡友才回答,十億左右都是本業。
林佳龍在立法院曾提案,要求調高金融業營業稅,由現行的百分之二調高到百分之五,「兆豐銀行應繳稅額會增加多少億元?」,蔡友才回答,「15億以下」,林佳龍再問,「這對EPS (平均每股純益)會有什麼影響?」蔡友才回答,0.2。林佳龍表示,對公股裡面獲利最多的兆豐商銀其實影響不大!
林佳龍在就同樣的問題再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廖董事長,去年一整年中小企銀的稅前盈餘多少?如果金融業營業稅,由現行的百分之二調高到百分之五,中小企銀應繳稅額會增加多少億元?那EPS (平均每股純益)會影響幾元?廖燦昌回答,應繳稅額相差9億多,將影響EPS 0.2元。
林佳龍再問一銀的蔡慶年董事長。蔡慶年是國庫署長出身的,請教「你認不認同調高金融業營業稅?」「提高金融業營業稅對債台高築的國庫會不會有幫助?」蔡慶年表示,要看營業稅5%對銀行業是不是公平的稅率,前提要有進項稅額可以抵,銀行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
林佳龍指出,過去政府修法調降銀行等業之金融營業稅,目的是為了讓銀行業保留百分之三的營業稅,來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準備,但是如今大部分銀行業的逾期放款比率都已經低於百分之一了,保留百分之三的營業稅,也沒有呆帳可以打消,保留這些應繳的稅,形同是於法無據的額外收入。
林佳龍再對金融業營業稅的問題質詢張盛和與陳裕璋。林佳龍表示,除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專屬本業百分之二營業稅與非專屬本業百分之五營業稅的分法之外,銀行業的銷售額也就是收入部分,應該再區分為利息部分的銷售額與非關利息部分的銷售額。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跟一般服務業沒什麼差異,也多半沒有像放款一樣的倒賬風險,所以應該比照其他非專屬本業一樣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以免對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產業造成不公平。
林佳龍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修法就是恢復銀行業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應該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至於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如何區分,就如同現在專屬與非專屬部分由財政部擬訂一樣,由財政部擬定利息與非利息收入的相關認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這樣有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