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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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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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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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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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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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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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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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
無過失責任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今天犯罪了嗎:在台灣發生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比武漢肺炎確診死亡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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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台灣於交通意外死亡人口有 3000 人,而這個數字是多還是少?
根據江明宗所統計的圖表,日本總人口約是台灣的 5.48 倍,但 2020 年日本因為交通意外而死亡的人口為 2839 人。
從這樣的數字就會知道,台灣因為交通意外而死亡的人比率是高於日本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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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還能怎麼做?
遵守現行的交通規則,也就是不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是重大違反交通秩序的情況,如酒後駕車,有學者認為,酒駕像是車道上滾動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發生災難性的車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如果僅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不能滿足用路人的安全,有些行為會動用刑法處罰,像是「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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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到底怎樣算是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
只要你駕駛動力來源是馬達而非人力的交通工具時,酒測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就是不能安全駕駛。
如果酒測後達到標準,但還是自認很清醒能好好駕駛未受酒精影響,那還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嗎?
答案是:會。
因為服用酒精後而達到上述標準,就不太可能專注應對交通時所發生的任何狀況,酒精必然會使駕駛有所恍惚,而交通意外往往就在此時發生,所以只要達到上述標準,就會構成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而如果駕駛時,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也有可能構成本罪,不過必須視駕駛當下是否能正常開車,例如行車時是否蛇行,能不能直線行走、單腳站立等。
如果因為酒駕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刑罰也比一般的過失致死或過失致人重傷來得更重。
所以大家也要記住,防止酒駕是每一個人的責任,法律只能很無奈的在事後處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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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酒駕
無過失責任法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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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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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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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plainlaw.me/2017/06/24/online-shopping/
無過失責任法律 在 SHIN LI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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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法律 在 まとめまとめ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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セルフのうどん屋に行ったら、
3歳児くらいの子が店内ウロウロ
→コケかけて、他の客の足につかまる
→その客がコケて3歳児の
頭の上からうどんブチまけ
→子供ギャン泣き&親
ブチギレ&客もキレ返す
親「うちの子になにすんのよ!」
客
「放ってる方が悪い!
それより救急車!」
親
「あやふやにしようったって
そうはいかないわよ!」
客
「うるさい、
それどころじゃないだろ、
救急車!」
親
「あんたね、誤魔化す
つもりでしょ!」
みたいな言い合いになってて、
客が出したスマホを親が叩き
落としたりしてカオス
結局、客が店員に
「見てないで救急車呼んで!
やけどしたかも!」
って叫んで店員が電話したみたい
子供を放ってる親も悪いし、
足元を見てなかった客も
悪いから正直どっちも
どっちだと思うが、
その後の対応を見る限り、
親がヤバイ人
他の客もスマホ持ってたと思うけど、
親のキレっぷりがすごくて
出せなかった
キーキー声で叫ぶ+子供の
ギャン泣き声で、
ものすごい騒ぎみたいに聞こえた
個人的には親がスレタ
放牧されたガキなんて気を
付けようがねーじゃん
足元なんか見ないよ
またバカ親か
はその状況で足につかま
られてうどんをこぼさずにい
られるんだね
すごいねー(棒)
どっちもどっちじゃないと思われ。
法律家の人に責任の所在を
聞いてみたい。
というか、そのバカ親は
子供の事全然見てなくて、
子供がうどん被った姿だけ
見て頭に血が登ってたんだろうけど
一部始終見てたは証言して
あげなかったの?
そういう時こそ他人の
証言って大事じゃないの
?3歳児がまともな説明
出来るとも思えんし
結局そこんとこどうなったの?
どっちもどっちとか他の
お客さんが叫んでって頭
おかしいこと言ってる時点で
察してやろうぜw
でもこういうの、自分が
被害者になったらどうしたら
いいんだろうって考えるよね
子供を店内
(しかもこの場合人々が熱い
うどんのお盆持って歩い
てると分かりきってる)
で平気で走り回らす親って
多いんだもん
怖いわ
ぼーっと見てないで、
119に通報するのもやって
やれよと思う
クズ親乙って言われたいのか?
足元を見てなかった客も
悪いってどんな脳ミソしてるんだろ
我が子が怪我しないように
守るのが親の務めなんだよ。
うどん屋なんて危険が沢山
あるのは分かりきってるのに
平気で放流してる時点で
100%親がおかしい。
日本は予測主義。
この場合、子供がいることを認識し、
事故を想定して行動する
義務が加害者のうどんかけた
客に過失があったと判断されちゃう。
くわばらくわばら。
マジ?
保護者の責任よりウドン
かけた過失が上なの?
勝手に歩き回ってコケた他人のガキが
足に掴まってくるなんて予測
出来るかよ
その状況でうどんを
こぼさない方法はガキを蹴り
飛ばすくらいだ
それは無いよ
幼稚園内とかじゃないんだから
親はこどもを放流
するだけじゃなくて、
やけどしてるかも知れない
我が子の頭を冷やして
やらなかったんだー
初動が大切なのに こども、
かわいそ。
馬鹿親の子どもに生まれてしまって、
痛ましいな
亀だけど886です
他の客は子供に気付いて避けてた
(その通路を避けて迂回する)
から足元見てない客も
悪いかと思ったんだが、
親が100パーか
自分が何もできなかったのは本当
あと、親が客のスマホを叩き
落とした時点で自分含め他の
客は凍った
「ヤバイ人だー!」みたいな
店員に電話するように言ったのも、
うどんかけた客
レス見てて、あの人が一番
マトモだったことに気付いた
その店の店員に知り合いが
いるから事情を話して
「証人がいるなら証言する」
って言った
知り合いが明日、店で聞いてみるって
まあ金目当ての当たり屋
親だよな 最近多いわ
そんなことの為に子供に火傷
負わすならホントにスレタイな親だわ
当たり屋じゃなくても充分
条件は満たしてる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