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桌才能出聲
杯葛才能奏效
國民黨立委們,辛苦了。
正常的質詢對付一個要臉的政府當然有效,但對一個挾絕對多數一意孤行的執政黨,在野黨如果只靠表決,什麼福國利民的法案都會被擋下,只能照蔡英文說的,拍桌表達人民的憤怒、盡監督之責。
面對不買疫苗只買萊豬的執政黨,國民黨強力杯葛議事,竟然還要被其他在野黨檢討,被失職的民進黨批「亂鬥藍」、「讓國家空轉」,不惜揹上罵名也要凸顯政府執政無能, #國民黨是最後也是唯一一個為人民戰鬥 、 #為人民發聲的在野黨。
如果不杯葛,蔡政府肯定馬照跑、舞照跳,「蘇貞昌不必道歉、3+11沒有錯」至此一錘定音。與其說國民黨讓國家空轉,不如說民進黨讓國家亂轉。寧可空轉也不可亂轉。
上會期國民黨提案「擴大採購疫苗、採用國際標準作為EUA審查標準、國產疫苗要經過三期試驗才能讓國人施打」等, #都被民進黨團挾絕對多數直接封殺,#民眾至今仍然面對沒有足夠疫苗可打,#不得不打高端的窘境。甚至去年不顧民意執意開放萊豬, #都證明正常問政方式對民進黨根本不痛不癢。
今天清晨六點女戰神陳玉珍帶頭突襲議場,大家才發現 #民進黨把守議場怠惰的呼呼大睡,就跟防疫的漫不經心如出一徹。9月彭博社「全球防疫韌性排名」 #台灣跌到第42名, #還輸給南非及秘魯,蘇貞昌還好意思大內宣「台灣防疫受世界肯定」,真是活在平行時空。
只要蘇貞昌誠心反省3+11破口導致國內淪陷的過失,防範未來重演,就不會被杯葛上台。今天的抗爭替民眾一吐怒氣,請蔡政府好好檢討自己,而不是在野黨,否則蘇貞昌也不必上台報告,直接下台謝罪就好。
#說我們是亂鬥藍
#你們才是傲慢擅專的塔綠班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四十五歲的我在工作低谷,尋找人生選擇權」介紹 訪問作者:Vito 內容簡介: 如果有一天,你被老闆宣告只剩下60天的工作期限, 你會如何面對接下來的日子? 放手一搏?就此放棄?或是活出新的人生? ★臉書粉專「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
「無過失意思」的推薦目錄: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趙少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晴天林 SunnyLa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 的評價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律師談吉他- 【無過失的肇事,你就沒有罪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強制險的無過失主義是什麼意思?是這樣解釋的嗎?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無肇責不代表無過失的推薦與評價,MOBILE01 - 最新趨勢觀測站 的評價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締約上過失類型與責任構成 陳聰富教授 元照出版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無過失意思 在 去你的應注意未注意 - 機車板 - Dcard 的評價
無過失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
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
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
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
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
🛒 逛逛法白商店 https://plainlaw.me/store
——
📖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
#法律白話文運動
無過失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左傳》中說:「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在遇事犯錯的時候,你的第一反應會是什麼?
是把責任推卸給別人,還是常思己過,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
要知道,當你用手指別人的時候,還有更多的手指頭對著自己。
做人最忌諱的,是總挑剔他人過失,忘了自己的責任。
#時時反省自躬遇事不推責
越是無能的人,越愛挑剔別人
人生至愚是惡聞己過,人生至惡是善談人過。
拒絕聽自己的過失,卻總是挑剔別人的過錯,這樣的人是愚蠢的。
人生路上,每個人都背著兩個包袱,一個裝著自己的過失,另一個裝著別人的過失。
可很多人常常會把別人的過失放在胸前,一低頭就能看到,把自己的過失背在身後,輕易忽略。
有三隻老鼠相約偷油吃,它們打算用「疊羅漢」的姿勢輪流喝。
但是,最上面的那只老鼠剛爬上去,油瓶卻意外地被打翻,牠們嚇壞了,驚慌而逃。
回到鼠窩後,三隻老鼠紛紛開始推卸自己的責任。
最上面的老鼠說:「因為中間的老鼠動了一下,我才碰倒了油瓶。」
中間的老鼠說:「是最下面的老鼠突然抖動,影響到我了。」
最下面的老鼠說:「我似乎聽到外面有貓叫,所以才會驚動。」
如果我們在遇到問題時,第一反應是先挑剔別人的過錯,推卸自己的責任,這就是典型的「老鼠心態」。
《論語》有言:「小人無過,君子常錯。」
意思是,小人總認為錯的是別人,君子則常常反省自己的過錯。
越是無能的人,越是愛挑剔別人,習慣性的從外部找原因,掩飾自己的過失。
而對自己多一分審視,對他人多一分理解,是植根於內心的修養,更是不可多得的智慧和格局。
看行為則心生批判,
看動機則心生慈悲。
早安,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共勉之!
無過失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四十五歲的我在工作低谷,尋找人生選擇權」介紹
訪問作者:Vito
內容簡介:
如果有一天,你被老闆宣告只剩下60天的工作期限,
你會如何面對接下來的日子?
放手一搏?就此放棄?或是活出新的人生?
★臉書粉專「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真實人生故事首度出書
「接下來兩個月,如果業績的表現還是沒有起色,就只能請你離開了!」
2020年,全球經濟受到新冠肺炎衝擊,失業人口不斷攀升。
在電商平台擔任業務主管的Vito是個跟你我一樣平凡的上班族,
認真勤奮跑業績,擁有自己的小團隊,卻在某日收到老闆的最後通牒。
他必須在短短兩個月讓業績提升到老闆的目標,否則就必須走人。
在高度壓力下,他面臨的不僅僅是失去穩定工作所帶來的生活動盪,
更必須面對人生裡反覆找上門來的隱憂──
當好不容易在社會上累積了成就,卻突然遭逢變故,一切歸零時,
我們還能怎麼走下去,應該要走去哪裡?找到下一個去向,就能獲得真正的幸福嗎?
人生過到一半,被迫掉進誰也不想掉進的低谷,
他無法逃避,那他要怎麼面對?
Vito將這殘忍的60天倒數,活成了一場自我覺察之旅。
除了試圖找出破解困境的辦法,重新回顧出社會至今經歷過的成功和失敗,
更細細體會處於低潮時的複雜情緒,釐清人生和工作之間的關係。
全書從倒數60天開始,詳實記錄他收到通牒時的驚慌心情,
面對人生可能再次失敗,隨之而來的迷惘和自我懷疑,
以及倘若真的失去工作,是要創業?找下一份工作?乾脆放一場長假?或是……
明明是被迫開始探索各種可能性,沒想到,
他反而找到了打滾職場幾十年來,未曾想像過的目的地──成為更好的自己。
「即使失敗,即使看似失去了所有,選擇權永遠都握在自己手裡。」
一邊進行職場生存戰的Vito,一邊在網路上連載日記,和網友分享這段日子的真實經過。
起初是為了紓解自己,卻因字句誠懇溫暖,撫慰了上千同樣在職場中迷航的人們。
在本書,讀者將跟著Vito的腳步,面對失敗、走過失落,最後拾起重新定錨人生的勇氣。
作者簡介:Vito (蔣宗信)
大學讀的是工業工程,研究所選擇了企業管理。因緣際會下歷經了電子製造業、連鎖餐飲業、創業加盟業、新創電商平台等跨部門職務的歷練,不知不覺中成了一位跨領域、擁有多項職場技能、實踐由線下走向線上的O2O品牌工作者。
待過一些不錯的大公司,也窩過一些很有趣的小公司。累積過的失敗經驗遠比成功經驗豐富,曾創業失敗一無所有過、失業幾次砍掉重練過,但每回都幸運地從地獄裡重新爬起,至今依舊是個平凡的大叔。
2020年中開始斜槓寫日記,決定透過自己的故事,幫助在職場上迷航的人們找回自己、找到方向、找出下一步,跟著自己一起重新再出發,向人生的下一站幸福邁進。
作者粉絲頁: 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 -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
出版社粉絲頁: 采實文化
#李基銘 #fb新鮮事 #生活有意思 #快樂玩童軍
#漢聲廣播電台
YouTube頻道,可以收看
https://goo.gl/IQXvzd
podcast平台,可以收聽
SoundOn https://bit.ly/3oXSlmF
Spotify https://spoti.fi/2TXxH7V
Apple https://apple.co/2I7NYVc
Google https://bit.ly/2GykvmH
KKBOX https://bit.ly/2JlI3wC
Firstory https://bit.ly/3lCHDPi
請支持六個粉絲頁
李基銘主持人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lee
李基銘的影音頻道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video
Fb新鮮事新聞報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fbnews
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vhbn
漢聲廣播電台「快樂玩童軍」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scout
漢聲廣播電台「生活有意思」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life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zdi0kHS7D0M/hqdefault.jpg)
無過失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浮雲千山:能言石傳奇之遇見少年包青天」介紹
訪問作者:葉桑
內容簡介:
臺灣推理文壇長青樹――葉桑
首部奇幻小說!
真相如浮雲後的層層重山,時隱時現──
擁有穿越能力的靈巧少女,
為解開一道千年魔咒而重返宋朝。
臺灣的連城三紀彥、創作逾三十年推理界前輩葉桑,首次挑戰奇幻題材,揉雜奇幻、武俠、冒險成長及作者最擅長的推理懸疑,充滿實驗性的筆法,大膽、破格、奇葩的劇情設計──峰迴路轉卻又渾然天成!
|平凡而靈巧的十二歲少女 X 人間閱歷百年的能言石|
雪若因緣際會拾得一塊會說話的石頭,這塊石頭自稱是紅樓夢裡的通靈寶玉,歷經三百餘年,在雪若家的花圃出現,是為了透過雪若超齡的見識及能力,協助自己彌補千年之前陰差陽錯犯下的過失。雪若對歷史既感興趣又好奇,便答應和能言石穿越千年,展開一段靈性成長又危機四伏的冒險之旅。
|穿越宋朝巧遇少年包青天 X 聯袂辦案解開身世之謎|
能言石唯恐古今差異而露出破綻或慘遭意外,因此將雪若保留人類的本性和智慧,化形為一隻小狗。他們無意間介入少年包青天的一小段成長過程,協助其揭開身世之謎後,遂成為一同冒險辦案的夥伴。他們被捲入一宗多年前的死嬰命案、經歷兩次時空錯亂、山林火災中的高手對招、山莊女屍之謎、河畔男屍命案,最後因為少年展昭的協助才重回千年之後的家鄉。
作者簡介:葉桑
愛詩愛文,愛人愛物,愛自己的文章,也愛自己推理的世界,一位在古稀之年,仍筆耕不輟,名符其實的推理老作家。
創作文類以小說為主,在推理創作之前也寫過各式風格題材的小說,他的作品可以說是目前臺灣的創作推理小說家中最多的。社會化、生活化的題材是他的小說的主要特色,大多是短篇推理,點子層出不窮,對藥品使用相當熟悉,文筆細膩且浪漫,使用大量借喻手法,也有人性探究的內涵,一般認為他筆鋒有日本作家連城三紀彥的影子。曾獲臺灣新生報短篇小說獎、林佛兒推理小說創作獎等獎項。
作者粉絲頁: 葉桑
出版社: 要有光
粉絲頁: 作家生活誌
請大家支持,我全部六個粉絲頁
李基銘主持人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lee
李基銘的亂亂分享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happy
李基銘的影音頻道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video
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vhbn
漢聲廣播電台「快樂玩童軍」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scout
漢聲廣播電台「生活有意思」節目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voh.life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zlo12tOZzRs/hqdefault.jpg)
無過失意思 在 晴天林 SunnyLa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罷工 #醫護 #全面封關
====================
⭐Facebook:晴天林 Sunny Lam
http://www.facebook.com/music.sunny
⭐follow my IG: sunnylammusic
http://www.instagram.com/sunnylammusic
⭐YOUTUBE被黃標,PayMe助養窮困音樂廢青晴天林:
https://payme.hsbc/sunnylam
http://bit.ly/38YfI6Z
⭐海外PayPal:
https://paypal.me/sunnylammusic
====================
《唔拖得》- 晴天林
(原曲:吳雨霏 - 吳哥窟)
作詞主唱:晴天林
醫生心裡極沉重
但說 你無封關有何用
心中也有苦衷 無言地向你罷工
沒法強忍就算痛心亦行動
心聲講了亦無用
被你四次三番再愚弄
醫生說當耳邊風 承受著厭惡面孔
病態政府沒有以生命為重
難道你有勇氣 與我在醫院去醫惡疾
平日惡症爆滿急症是誰有疏忽
病房多擠迫 明日又多一單証實
怎麼這政府仍然固執
不應該濫用歧視
讓我 再說聲不好意思
醫好了也擔心 明天又進駐病菌
沒有制止 但怪我生命無視
原諒我太理性 活在這香港太多惡疾
原諒我太理性 沙士經歷太深刻
若中招不拖得 明日或許消失某日
死於幽暗的人為過失
======================
FOLLOW ME:
Facebook:晴天林 Sunny Lam
http://www.facebook.com/music.sunny
⭐follow my IG: sunnylammusic
http://www.instagram.com/sunnylammusic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I9QLmsDHU24/hqdefault.jpg)
無過失意思 在 律師談吉他- 【無過失的肇事,你就沒有罪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無過失 的肇事,你就沒有罪-大法官解釋肇事逃逸罪】 車禍發生時,即便你沒有錯、無過失肇事,沒留在現場也算肇事逃逸罪。台灣法院一直秉持這個邏輯,最近才被大法官 ... ... <看更多>
無過失意思 在 強制險的無過失主義是什麼意思?是這樣解釋的嗎?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強制險的無過失主義是什麼意思?是這樣解釋的嗎? ·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 3.向自己購買的 ... ... <看更多>
無過失意思 在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5107號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
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
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
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
」,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
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92年11月26日,駕駛自小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
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
尚有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聲請人一小貨
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
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及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88年系爭規
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88年系爭規定,判
處聲請人一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
上訴字第43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一認
88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103年10月20日,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
市北港路2段661巷口擬右轉北港路2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
左轉往北港路2段661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生碰撞,蕭文慶
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
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
慶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
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依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185條之4規定(下稱102年系爭規定)起
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6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105年4月17日,駕駛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
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經明志路二段273巷29-3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
持安全間隔即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胡
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
認事故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隔日始
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102年系爭規定起訴,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聲請人三提起上訴,
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66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102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3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
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
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用之102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16件聲請案(共17件原因案件),均核與本院
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88年系爭規定或102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
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年暨102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
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
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
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
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
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
、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
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參照)。
88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102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
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
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88年暨102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
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
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
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
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
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
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
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
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
,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
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
號、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
按88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
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13期第97頁及第98頁參照)
。102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政部警政署
統計97年至100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185
條之3(酒醉駕車)已於97年1月2日、100年11月30日及102年6月11日三度修正提高法定刑
,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
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26期,第122頁以下參照),爰提高
法定刑度。綜上,88年暨102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來交通安全等
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
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13期,第98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
,均未對被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罪責內涵相
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88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
,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本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
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662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
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
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
傷者就醫等,乃修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不當
。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
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102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
之相類情形;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
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
,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
形。然102年系爭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
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
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
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
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允宜通盤檢討102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
使人民足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例如
:(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
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
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
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
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
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
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蔡大法官烱燉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蔡大法官明誠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昭元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羅大法官昌發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湯大法官德宗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5]部分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大法官俊益提出,黃大法官璽君加入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碧玉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璽君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原po備註:
一、
14份意見書!!
二、
本號公布前法官聲請有50件,其中16件針對§185-4聲請,本號公布後,法官聲請
剩下34件,其中有12件針對§239通姦罪聲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152.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9292129.A.3D0.html
「在鄉民喧嘩的鼓譟中,相關機關仍宜保持必要的慎重和嚴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