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計程車
檢察官曾說過:「無罪推定原則,寧可放過100個有罪的人,都不讓一個無辜的人獲罪」
但也因這樣,讓100有罪的人傷害了更多人,那這些受害者又該找誰呢?
而模範計程車也是為了幫助這些人而誕生了
或許以暴制暴,真的不是最正確的方法
但在受害者眼中,是救命的稻草吧...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讓我很感觸...校園暴力...
這件事在過去可能存在過學生時期
當時弱勢的學生被言語或肢體霸凌,而求助大人時得不到幫助,反而讓施暴者更加猖狂,更加任意妄為....
對於旁觀者可能是學生時期的回憶,但對受害者呢?
可能是一輩子的傷害...
在法律、正義面前
「罪過的重量不會因為年紀小而減輕,不管是誰丟的石頭,最終都會沉落。」
說真的,看這齣戲會讓心情更加沉重...
但真的很好看啦~
不難過了~
期待第二季!
被 @kidd214story 燒到跑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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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案例 在 Charles Mok 莫乃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載:【冼國林、屈穎妍及葛珮帆就「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判決的評論有誤】
商人冼國林早前在一段影片中批評法官「唔識字、無常識」,並舉一宗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為例,指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搜出背包有「士巴拿、對講機、電鑽等」,但法官稱物件藏在背包內,未有拿出來使用,所以不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冼國林質疑法官不懂中文,把條文的「藏有」詮釋為「展示」,專欄作家屈穎妍有相同批評。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在評論另一宗案件判決時,質疑「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為何需要考慮被告意圖。
1.冼國林描述案情及判決理由有誤
翻查傳媒報導,冼國林應該把兩宗不同案件混為一談。第一宗案件是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被指藏有「士巴拿、對講機、電鑽等」工具,而裁判官提及「物件藏在背包內」為另一宗餐廳侍應被指藏有士巴拿及行山杖的案件。
兩宗案件的被告在案發時,均不是身處暴動現場被捕。第一宗案件的被告脫罪,是因為作供警員的證供有問錯,無法證實被告管有涉案工具。而第二宗案件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非單純因為涉案工具藏在背包內未有使用,同時因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因此,冼國林對案件的描述有誤,而且未有講述裁判官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關鍵理由,內容誤導。屈穎妍的文章批評判決理由有相同問題。
2.「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
另外,冼國林認為只要藏有涉案工具,便符合「藏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義,這個說法錯誤。
根據《公安條例》下「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以及過往案例,如果不是「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人的物品」,包括一般工具如士巴拿及電鑽,除非管有者有傷人意圖,否則不算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在法庭上,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以涉案工具傷人,若有任何疑點,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葛珮帆評論另一宗案件的類似判決時指「判決顛覆了大家對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認知,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才可以成立,即是大家藏有槍械也有機會無罪」同樣錯誤。
完整查核報告見 factchecklab.org/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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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案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訴訟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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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這陣子妨害性自主的案例又浮上了檯面。
我們不評論個案,但藉著這個機會來談談,妨害性自主案件在刑事訴訟上的難題。
在性侵案件裡,除非罪證確鑿,或是涉及刑法第 227 條與幼童性交罪(因為只要與未滿十六歲的人性交,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都是犯罪),在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都是一個大難題。
律師遇到這樣的案件,如果情況允許,都會再三跟當事人(被害人)確認是不是真的要提告、(加害人)要不要認罪和解,甚至在許多的情況下幾乎都會勸當事人(加害人)認罪,因為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沒辦法說服律師,更不用說叫律師在法庭上幫他說服法官了。
現行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認定,採取「違反意願」的立法模式,性行為的發生,必須是一方違反他方的意願。
然而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訴訟上要怎麼證明,又是另一回事。性侵害案件很麻煩的就是,發生的當下只有兩個人在一起,即便被害人一開始就去驗傷,除非身體上有其他傷痕,不然在陰道、陰道口周圍所採集到的生物跡證,至多只能證明兩個人有發生性關係,沒辦法證明違反意願。
簡單來說,這證據只能拿來證明這兩個人發生性關係,至於兩個人發生性關係的原因、是不是合意性交,就得進一步的看其他的間接證據。
如果只有筆錄的話,很難採信被害人的意見。然而,訴訟實務上也有不少「性侵」案件是因為吵架或是交易糾紛而提告。
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採信加害者的意見,那被害人的眼淚,被害人遭到侵害的那些霎那和創傷又該怎麼辦?
在修辭或是人們腦海裡可能有所區別的做愛、打炮或其他幽微之間的考量,但是在訴訟上只在意當下的性交是不是出於「自主意願」。
所以攻防的重點就在「自主意願」的判斷。當下覺得還行想試試,但是結束後後悔了,有沒有違反意願?這些問題很困難,然而法律上的解釋就是「一般人覺得」、法官相不相信「被害人」的那個「越想越不對勁」,在當下是不是「真的不對勁」?而「被告」以為的春宵一刻值千金會不會只是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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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真意很重要
司法機關能夠進一步考量的就是間接證據,然而所可以考量的其他間接證據是否足夠,那就真的是個案判斷。實務上常見的莫過於事後的求援、證人證稱被害人的曾經哭訴、PTSD 的治療或相關報告。
而作為被告的辯護人,我們很常聽到的辯詞若干如下:
他不要跟我做幹嘛跟我去賓館、他當下也沒有跟我說不要、如果我真的強姦她為什麼離開旅館的時候不求救。
面對這修說詞法院甚至是辯護人自己也是輕鬆的反駁被告,因為每個人在受到性侵害的當下反應不一,所以你的辯詞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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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攻防很難
我們來空想一個案例,大家來思考一下:
A、B 到賓館三小時後離開賓館,A 辯稱:「我是買春,做完之後就先離開,覺得花錢買春不光彩交易通話紀錄都刪了刪。」B 稱:「在網路上交友認識 A,兩人去了賓館休息,但是沒有想跟A發生性關係。」
其他客觀證據有:
1⃣️B 提供的事後求救的訊息
2⃣️在醫療院所就診紀錄有創傷後的反應。
看到這邊你覺得A該死有罪確定,好那如果我們再加個條件:
3⃣️B 確實事色情行業工作者,求救的對象是馬伕,你說說你的想法會不會產生化學變化?
如果 A 是 OL,B 是年輕男性你又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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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很困難,但必須堅守無罪推定
沒有把握的話,男男女女(隨便你排列組合)共處一室還是要小心,雖然情慾流動很重要但是出去約的話不管是誰都要懂得保護自己。
我們應該培養的是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意願,而不是叫被害人要努力站出來,更不是要大家(尤其)壓抑自己的情慾。
但是如果不幸發生在你身上,該驗傷要驗傷,想哭訴就哭訴,能就診去就診,畢竟訴訟上還是得靠證據堆砌。沒有充足的證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司法也是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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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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