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刑事判決】
1、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倘 #侵害業已過去,或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2、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即坦承與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肢體衝突)、告訴人之證述(即本件案發經過情形)、告訴人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於案發當時所穿而遭毀損之黑色上衣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一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其截圖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並說明: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承係告訴人攻擊行為完成後,伊始為還手傷害告訴人身體及毀損其衣物之行為,核與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結果相符,可見上訴人係在告訴人推伊身體後,還手為推打回擊行為,嗣雙方更互為推擠及拉扯等行為,堪認 #上訴人並非單純對於他方現在不法之推打為必要阻擋之反擊行為,且上訴人於雙方拉扯及推擠後,先抓住告訴人之衣領,告訴人始有將上訴人甩出之行為,上訴人自地上站起時仍繼續拉住告訴人之衣領,#顯無從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上訴人自不能援正當防衛為由而阻卻違法,已就上訴人所辯其所為係正當防衛云云如何不可採,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剖析論述綦詳(見原判決第3至4頁)。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於法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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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註):
互毆的一方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學說認為,關鍵在於:他方是否先為現在不法侵害,接著再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以及是否屬於權利濫用而受有防衛權限制的問題。
不過,這則判決提到兩點,值得探討:
1、「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防衛權」這句:學說認為,若事後無法證明誰先動手(何人先為不法侵害),應按「罪疑惟輕原則」,而認為雙方「均可」主張正當防衛才對,而不是「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2、「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這句,其實有點怪怪的,畢竟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傷害故意,就等於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難道是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就欠缺防衛意思?應該不是這樣。原因在於,互毆雙方難免夾雜報復動機,不會因為夾雜此一動機,就直接認為行為人欠缺防衛意思;但如果是「事先約定互毆」,自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註:部分內容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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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在 則互毆之雙方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 ... ... <看更多>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在 偶然互毆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你不知道的歷史故事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 ...辨析互殴和正当防卫_网易订阅2020年3月25日· “互殴”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互 ... ... <看更多>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在 Re: [問題] 傷害罪互告起訴-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gamecheat ()》之銘言
: 事由:因停車糾紛,兩人在路邊互歐致傷.隨後雙方都持驗傷報告提告
: 進度:目前已收到起訴書, 上面載明雙方均犯害傷罪嫌,
: 並依刑事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 我的問題:
: 1. 收到起訴書, 是否代表檢方沒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續還要出庭是嗎?
: 2. 偵查庭結束後檢查官有幫我們送調解會, 互歐互告傷害的小案件,
: 雙方也都挫傷、擦傷的輕傷(開調解會時都恢復了)對方堅持說是我先打他,
: 他才防衛, 要我賠六萬才肯和解, 最後不歡而散.
: (路口有監視器,互歐過程都有拍到, 有可能拍不太清楚是誰先動手.
: 但我記得是他先打人)
: 其實我也沒要計較這些,只想雙方撤告和解就好了. 我也清楚,最後法官判決
: 絕對是雙方各判傷害罪罰錢結案.
: 但對方似乎腦燒硬要走法院, 我能做什麼有利於自已的準備嗎?
(一)
簡易判決處刑,並不以被告確已認罪為前提,原文之1樓板友顯然混淆了「自白」與「認
罪」二者之意義*。(被告先為「有罪之陳述」的「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自白」的「
簡易程序」與經「被告認罪」的「量刑協商程序」三種程序之內容,以及三者和通常程
序之比較,應該算國內法學院學生修習刑訴課程必考的其中一大題。)
簡易判決處刑,可以是:
1.檢察官職權聲請: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
請(可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來起訴被告;或案子進入法院後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簡易判決之聲請。
3.第一審法院認以簡易判決處刑為恰當(即被告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1)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後,法院才改通常程序而行簡易程序);(2)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直接改行簡易程序)。
*自白、有罪之陳述與認罪之差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9號刑事判決:「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
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
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
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
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自白是被告對「主
觀及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為肯認之供述,惟其「仍可爭執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行為不
具有責性」(例如:本件原po說「記得是對方先打人」,就是認為其行為有正當防衛之
適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刑事判決:「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
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
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
理。」→有罪之陳述係指被告「不僅承認全部構成要件事實」,「亦承認自己不具備阻
卻違法事由」,並承認其行為「具備有責性」。
至於認罪一詞,在刑事訴訟法裡,有指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對檢察官之起訴事
實是否為承認時,被告之表述者(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參照);亦有指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就法定之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
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對協商之事項(含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等)悉數予以肯認
之供述者,第455條之2定有明文。
(二)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請參閱以下2則裁判:
1.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
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
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2.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
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
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普通傷害罪的案子進法院,沒意外的話,法官會先請書記官預約調解室並勸諭雙方調解
,原po可以在調解時提到雙方最後很有可能都會是有罪判決,如果對於損害賠償金額雙
方存有疑義又談不攏,請對方考慮是否雙方改以民事訴訟解決,詢問對方是否能都先撤
回刑事告訴,避免留下傷害罪之前案紀錄。
對方如果同意雙方撤回刑事告訴,記得確認調解委員有記明筆錄;對方若不同意撤回刑
事告訴、調解不成立,而原po符合緩刑之條件(刑法第74條第1項),那之後開審理庭時
,再向法官陳明若法院認為你的行為成立傷害罪,請求法院能於判決時一併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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