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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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一、 申請時間
110年3月2日至3月31日止。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內郵寄申請資料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以郵戳為憑,逾時恕難受理(信封上請註明「110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
(二) 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 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三、 活動辦理時間與地點
(一) 時間:本次受理110年6月至12月期間之演出。
(二) 地點: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各自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內,故請避免於申請表內之預定演出地點填寫上述4個場館。
四、 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表一式5份(正本1份、影本4份)。
(二)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影本1份。
(三) 邀請國外或大陸人士來臺演出,另需檢附名單及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四) 計畫書一式5份。
(五) 影音資料光碟1份。
五、 其他重要資訊
(一) 申請補助相關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為主,請詳讀要點內之文字。
(二) 本申請作業要點、申請表格式、成果報告書格式請參考網頁下方附檔,或至「本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並搜尋「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請依據本局公告之申請格式填寫。
(三) 關於本補助相關事宜,請洽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陳小姐╱03-3322592分機8316)。
演藝 工作證 在 Eddie Tam 譚新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32098&node=1612465230753&issue=20210205
譚新強:BNO移居英國人士 應以Uncle Roger為榜樣 不是Uncle Tom
最近英國放寬了BNO護照的居英權,並設下了「5+1」的入籍路線圖。此舉遭到中國強烈反對,馬上宣布不再承認BNO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的有效性。
不少人當然認為英國不懷好意,故意干預中國內政,再次挑撥離間,煽動香港人反對中央的情緒。再者Brexit(脫歐)後的英國前路渺茫,如能吸引到大量富有香港人到英國消費和投資,也有着數。當然大部分英國人是反對的,Brexit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抗拒移民。說到底,英國是一個階級觀念極重,充滿種族歧視的國家。不管如何,這仍勉強可算是遲來的春天。英國背棄香港人30多年,早在1980年代中英談判時,就有道德責任賦予所有香港人居英權(實應直接英國國籍)。最初時曾發出約370萬本BNO護照,但沒有居英權的BNO形同廢紙,所以回歸後逐漸變得凋零。但隨着近兩年的香港動亂,申請人數再度上升,去年翻倍多達30多萬。現在終於有機會得到居英權,估計將有更多人申請,有資格的人數約300萬,加上他們的家人,總數或超過500萬,即約香港人口七成。如真的那麼多人離開香港,短期內確有挖空香港人才和財富的風險,這亦是中國反對的原因之一。
但整體來說,我認為今次BNO風波是一件好事。從2019年開始,我已多次指出《基本法》的多個嚴重錯誤和漏洞,尤其仍充滿鴉片戰爭可恥痕迹,世上罕有的畸形荒謬國籍與居留權混淆問題。西方外籍人士(expats),仍如十九世紀鴉片販一樣享有特權,只需住滿7年,即享有永久居留權和所有社會福利,甚至擁有投票權,區議會和立法會功能組別參選權。在美國,綠卡持有者絕不能投票,歐洲、澳洲等地都一樣。即使英國,現在給予BNO居留權,相信也必須6年以上入籍後,才有投票權。但不公平地,我認為對香港貢獻更大、主要來自菲律賓和印尼等亞洲國家的外傭,無論在港服務多少年,又永遠得不到永久居留權,遑論投票和參選權。
此外,大量香港人擁有雙重甚至三四重國籍,美、加、澳、紐等,已超過100萬,如包括現有和曾經擁有(護照過期不等於放棄國籍)BNO人士,遠超過香港一半人口!當然還有超過200萬的居港內地同胞,奇怪地和侮辱地,連他們也需要同樣住滿7年才可獲得永久居留權。在美國,從加州搬到紐約州,只需一個月就可登記做選民。所以過去兩年,每當我看到反對政府人士和偏頗新聞報道,經常以香港人民意支持作為各種傷害香港和國家的暴行為最重要藉口,甚至包括殺人放火等喪盡天良罪行,我就愈覺得有弄清楚香港人定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其實現今中國以民為本,外交政策和平,40年沒有戰爭,內地發展成績斐然、近年政策更不再單以經濟急速發展為目標,亦非常關注脫貧、貧富懸殊、社會公平公義和環保問題。政經制度的效率和合理性,已逐漸超越西方。中國社會當然仍有很多問題,但對比美國,毫無疑問,相對少罪惡和暴力,社會較充滿正能量,較少怨氣和仇恨,所以根據哈佛中國長期民調研究,中國中央政府得到90%以上人民支持,其實也不意外。只希望以邪教式、歇斯底里式、自卑兼自大式憎恨中國的人,包括部分香港人和西方人,願意張開眼睛,看清楚中國以大多數人利益為依歸的成功和合理政策,不可只看某些不知真假的打壓個人自由個案,以此為延續錯誤偏見和歧視的藉口。
以為4年投一次票就是民主已過時
現代人亦應放棄過時思想,以為4年投一次票就是民主,就是天堂。美國的選舉制度固然充滿不公,甚至反民主,即使英國和歐洲政治制度亦大致上停留在200年前,甚至中世紀階段,完全跟現代社會和科技脫節,更未必適合人類共同面對大流行和氣候變化的長期挑戰。適當的科技運用,可讓政府更實時關注人民和地球的需要,以此制訂更有效的公共健康、交通和經濟政策等。譬如發現新疫症出現,政府就應馬上採取隔離、大規模測試和緊急醫療措施,一切按照科學,跟傳統所謂左右派政經理念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就是中國的做法,美國反而一切以政治掛帥,連口罩都成為政治圖騰,結果一場COVID疫情,至今已近50萬人死亡,比二戰還要多!
從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至今已181年,香港回歸中國亦已超過23年。《基本法》並非上帝頒下,刻在石上,永不可改動的《十誡》,它只是一個寫得非常差,充滿錯漏和殖民地時代色彩的過時小憲法。修正及改良《基本法》並非甚麼大事情,現在已到了固本清源,撥亂反正的時間。中央絕不應亦絕不能拘泥於一些十九世紀遺留下來的束縛,而讓香港情况繼續轉壞,成為西方意圖阻礙中國發展的棋子。
近兩年前我最初提出香港國籍法不合理時,很少人關注此問題,喜見現在已成為一個非常熱門的討論議題。我的建議非常簡單,符合人情和法理,主要只有兩點:
(1)取消所有單一外國國籍人士的投票和參選權。住滿7年者,仍可保留永久居留權;(2)應寬待多重國籍人士,包括BNO。雖然中國是不容許雙重國籍的,但基於香港特殊歷史,所以有點寬鬆彈性處理,也屬合理。有傳聞中國或將取消利用BNO「5+1」計劃移居英國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和投票權(在入真正英籍之後或之前都有可能),甚至有人建議所有雙重國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都應被取消。
我明白中國對英國假慈悲,臨時給予BNO居留權的憤怒,除嚴重干預內政外,亦有點擔心如人數太多,不止出現走資情况,亦可能出現這批「英國人」遲些回流香港,不公平地繼續享受香港各種社會福利。我認為中國可以大方一點,繼續讓雙重國籍人士享有永久居港權,最重要是先搞清楚誰應享有投票和參選權。以我了解,現在申請特區護照時,表上已說明如成功,申請者將成為中國公民,如持有其他護照,將只被當作旅遊證件,而非國籍證明。
不過,我認為此做法仍不夠清晰,明顯不少擁有中國香港特區護照人士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仍自居為英國、美國人或其他國籍,但又偏偏經常上街示威或暴動,亦積極參與投票或參選等政治活動。如此荒謬、如此如意算盤的事情,即使西方國家如美國和英國,都是絕不會容許和容忍外國人在當地搞暴亂、搞革命的!在美國,間諜搞顛覆政府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我建議最簡單的做法是給予這些雙重國籍人士一個最後機會,在投票和參選前,必須作出一個選擇,是否願意宣誓成為中國公民。宣誓後,就仍可享有投票和參選權,當然其他護照就真的只算是旅遊證件。即是如犯了法被拘留,發出其他護照的國家使節,亦無權提供協助。
如不願意宣誓,就當然不應享有投票和參選權,我建議應取消特區護照,但仍可保留永久居港權。此做法可解決雙重國籍問題,亦等如開拓出一種香港綠卡制度。在美國也有一些綠卡人士,永不入美籍,但就仍保留居留權。
英脫歐後匯率樓價大跌
我明白即使我說到口乾,仍有部分人士繼續對政府不滿,真的會選擇移民英國。這亦非壞事,有如一段已沒有愛情的婚姻,離婚可能是最好的決定,勉強是沒有幸福的。看到估計將移民英國的人數約十多萬,不少但也不算多,對香港的影響也不會太大。
移民當然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尤其英國。倫敦位處北緯51.5度,比多倫多,甚至魁北克市還要北,如非受惠墨西哥灣暖流(Gulf Stream)帶來較溫暖水流和氣候,實應比加拿大更冷。但冬天仍當然極早天黑,擔保下午4點不到黑齊(蘇格蘭不到3點半)!這種天氣非常容易令人抑鬱,要比較小心。加上英國疫情嚴重,每100萬人的感染率是香港的40倍,單是英國的死亡率已經高於香港的感染率!
英國公投決定Brexit後,經濟已轉差,匯率樓價都大跌,可能是抄底機會,但未來英國發展方向,仍然一籌莫展。政治上仍非常分歧,蘇格蘭和北愛爾蘭都很可能在未來10年脫離英國獨立。Brexit前,英國人可在歐盟任何國家居住和工作,現在當然喪失這些機會了。
英國除了天氣冷,人情更冷,不要忘記階級觀念是他們發明出來的。整天滿口民主自由,但王室、貴族、封爵等封建制度就通通保留着,男士見到英女王仍需鞠躬,女士更要行屈膝禮(curtsy),自由平等?算了吧!
倫敦雖然真是個多種族城市,街上接觸到的大多數人來自東歐、南亞、中東和非洲,來自中國和東南亞也不少。但這不等如各種族就很和諧。除操着貴族口音的英格蘭人會歧視他們,認為是低階級的人外(包括操cockney和其他低級口音人士),即使其他種族人士亦會互相歧視。尤其在過去一年COVID疫情中,不少亞裔人士,不管來自日本或泰國等,只因外貌像中國人,就曾在街上被襲擊。
網紅Uncle Roger常誇中國文化易惹仇恨
Uncle Roger就是其中一個例子。Uncle Roger是29歲,年輕英俊的新進網路笑匠紅人Nigel Ng(黃瑾瑜)的化名角色,扮作一個操誇張廣東口音,對任何事,特別中國菜非常挑剔的中年漢。數月前,Uncle Roger以一段非常搞笑,批評BBC烹飪節目的Egg Fried Rice視頻,在YouTube上走紅,至今點擊人次已超過1.5億,subscriber亦超過300萬。黃瑾瑜來自馬來西亞吉隆坡,明顯接受良好西方教育,英文完全沒有口音,中學後去了美國Northwestern大學念工程。畢業後去了英國做data scientist,但他醉心演藝界,所以毅然成為了全職棟篤笑藝人。闖了數年,終於在網絡世界打出了名堂,在西方已頗出名,在馬來西亞老家更是個紅人。
約兩個月前,當Nigel走路回家時,不幸遇到一個人,突然無故向他襲擊,揮拳打他的臉,幸好傷勢不重,嘴唇流血和面上瘀黑。Nigel認為襲擊者不知道他是誰,打他的原因可能亦是COVID 導致的種族歧視。我不知道襲擊者是否認識Uncle Roger,如認識可能更憎恨他,因為Uncle Roger此角色雖有點自嘲成分,所有情節都只為搞笑,但主調就是他對亞洲尤其中國文化非常驕傲,不停誇獎中國人注重教育和家教,反過來不停取笑西方人不懂飲食,甚至笑謔批評他們的各種生活習慣和文化。
數周前又發生了一次網上的不愉快事件。Nigel與另一美國飲食KOL Mike Chen聯手做了一個節目,後來發現Mike Chen原來是個法輪功邪教徒,就馬上把視頻下架,並在微博上向中國人道歉。此舉完全合理,但當然被一些人在網上攻擊,被誣告為五斗米而向中國折腰。Nigel澄清絕無此事,他暫無任何來自中國的收入,而他只想為觀眾帶來歡樂,無意加入任何政治元素。我亦替他非常不值,早前他表示因襲擊事件陰影而有意搬家,近日他更回了馬來西亞探親過年。即使他選擇留在亞洲發展,我也不會感覺意外,前途可能更好。
移民縱賣樓 最好留點騰訊傍身
近日看到一篇移民倫敦指南,教人如何在那邊成為一個稱職的送外賣人員,看完有點心酸。文章非常詳細,逐步教人到埗後如何以BNO身分拿合法工作證明,然後開銀行戶口,如何加入Deliveroo等外賣Apps。連在哪裏買單車,哪條路線較賺錢和安全,都詳盡介紹。他說每月收入,折合約13,500港元,我真不知在倫敦如何能夠生活!所以我之前已提醒過考慮移民的朋友,必須有傍身之技,從前很多人學斬叉燒,現代人最好學點投資。我勸喻移民英國的人,即使賣掉香港房屋,最好留點騰訊(0700)傍身。英國FTSE指數沒有多少隻揸得落手,Unilever洗衣粉?AstraZeneca好一點,有COVID疫苗,買Diageo不如買茅台,還是同樣面對中、英身分危機的匯控(0005),要買也不用跑到英國買。唯一要小心的是入了英籍後,如英國「制裁」騰訊(笑了),可能不容許英國人持有。
此指南最後語重心長,善意提醒香港人送外賣時要禮貌,收到貼士更要大聲講Thank you,務必令英國人對香港人留下良好印象(在香港的服務員當然無此多餘責任)。我贊同,但小心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突然發作,腰骨發軟,有種想做Uncle Tom(西方著名小說奴隸角色),90度鞠躬的衝動。希望他們多點以Uncle Roger為學習榜樣。
(中環資產持有騰訊、匯控及茅台財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