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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82:妳主張盟佔,但舊金山和約後已沒有盟國了,所謂盟國是一個法人,此法人已不存在,就算昨天皮筋兒舉的組屋的例子來說好了,如果有一個人,租房子給你,而那人過世了,沒有繼承人,租約又是不定期租約,你只要依法和平的,合法的佔有那間房子15年,那間房子就變你的,主張盟佔,ROC就可以合法擁有台澎領土主權,ROC就可以大復活拉,不相信我說的你可以問律師。
A182:
我知道你支持台灣民政府。
直播中也有開一集來回應你: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論述逐一駁斥 https://wp.me/pd1HGm-55
麻煩看完~
再來,這篇已駁斥盟國是法人的論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645361105556919&id=794597360633322
「同盟國」它只是一個由數個在軍事上具有「對抗在二戰期間對外侵略的法西斯國家」這個共同目的的國家所組成的「軍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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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拿「不定期契約租房子」這個例子。
那台澎這個房屋所有權,並不適用無主地先佔,領土上還有住民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
這個回答過了
👉🏻Q&A26:台灣適用「無主地先佔」嗎?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reurl.cc/4yXNVK
無主地先佔的定義是,因為國際法上面所謂的無主地、可以主張無主地先佔的地方是上面是無人島,才有辦法去主張無主地先佔。
你要先搞清楚定義。
無主地先佔的佔是指用這個佔來「取得」領土主權。這是在早期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取得的方法之一,與現今規範不同。
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則在二十世紀有非常大的轉變。法律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但為了避免破壞法律狀態的安定,所以除非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嚴禁以今是論昨非。換句話說,即使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在今天看來並不正確,但過去那些事情既然依據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合法正當而有效的,就不能輕易否定過去發生的事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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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政權是依盟軍授權被派來的,代表盟軍的身分,並不是什麼繼承者。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 (Directive No. 1 )》,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 16 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一般指令第一號 》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換句話說,《一般指令第一號》中寫了:「日本你把這份 《一般命令第一號 》,即刻公布出去。」
《一般命令第一號 》是 《一般指令第一號》的附件。文件在這👉🏻 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097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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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建國派主張的「盟佔」的佔是「授權代管」,並不是「取得」領土主權。
要說英文解釋的話就是用administer 管理權限的意思,僅具有治理權,不可能有領土主權。
(這邊注意⚠️不是「統治」這個詞,統治蘊含著擁有著領土主權的含意,比如日治時期的治是統治。)
👉🏻美國立場這篇也說的很清楚: “Now, we regard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exercising legitimate authority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by virtue of the fact” 中華民國被「授權」具有的合法治理台澎的權限。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1/04/26/2003756348
👉🏻Q&A34 中華民國政權佔領台澎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reurl.cc/Gdeg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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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用台澎領土主權作為假設是房屋所有權,那也不能直接說是屬於台澎人民的,因為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是一個政治組織可以來主張的。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不是主權國家,是中國流亡政權,它的法律身分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合法政府。
所以按房屋所有權的例子來說,盟軍全體把台澎房屋所有權定位在不屬於任何人的,盟軍全體成員先派某位來代管這間房屋,這位代管執行機構代表的是盟軍成員,不是中國國家政府。
同盟國組成的份子(各個主權國家)沒有死亡或著消失,其二戰和平條約文件具有國際法效力不可抹滅,所以前提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領土主權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然後,房屋所有權不屬於任何人,不適用無主地先佔,更不適用你舉例的組屋不定期契約,這是比喻,你當真以為租房子?當真以為房客是ROC政權?別反客為主啦!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ROC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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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房屋所有權不屬於任何人,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不適用哪個遊民進去住就可以主張房屋是他的,為什麼?
因為台澎上早已存在住民,對土地有感情有連結,從而產生的叫做住民自決權;同理,房屋所有權不屬於任何人,但這間房屋早已存在四百年以上的家族,這家族早在國際法形成前就在這裡了,這些住民雖然不能直接說這間屋子屬於他們的,但他們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依國際法法理程序來建國主張房屋所有權屬於他們。
那我們可以主張的是什麼?
身為原日籍及其後代的台澎住民,我們擁有的是台澎自決權,就是我們可以透過自決權決定台灣跟澎湖的未來、主權歸屬。
這並不表示說台灣跟澎湖的主權現在是在住民手上。
再說一次,領土主權是國家才能夠主張的權利。它不是個人或一群人去主張的東西,譬如說像我一個人,我來主張:「我是台灣人、我主張說台澎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然後我跑去其他國家說我要主張台灣跟澎湖的主權,不會有人要理我。
還是需要有國際法法理程序,選三條路:1. 建國;2. 成為另主權國家的自由邦;3. 併入另主權國家的部分。
選建立一個主權國家,再用這個主權國家來主張行使台澎領土主權,雖然權利的根源必須是台澎住民來完成,但不能直接說台澎主權等於台灣人的。
舉例:
如果要開統一發票,必須要成立公司才可以。
統一發票等於台澎主權,公司行號等於國家,成立公司行號的人等於台澎住民。
所以台澎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建立一個國家,就好像我們成立一家公司來開統一發票。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不可以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居民沒辦法擁有台澎主權。
但一個人可以開設公司來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才能行使對台澎土地的主權。
#延伸閱讀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我接觸法理建國論述的初衷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648758483679/
Q&A180:同盟國都解散了授權還有意義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695500845671/?d=n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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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32: 另外,《開羅宣言》為什麼把臺澎與東北並列,因為在當時的眼光,這都是日本佔領中國的領土啊!事實上,《馬關條約》是差點連東北也要一起割讓的。
A132:
首先,開羅宣言就是中英美三個代表在戰爭期間討論發布的意向聲明,當然可以許願啊!但依契約相對原則,只對參與的國家有約束力。
看看內文:「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當時的日本佔領東北,所以中華民國代表蔣介石才會這樣說。
佔領是一回事,領土主權是否取得是一回事。
來看看 停戰後的盟佔時期:
直播這集有花一小時談論大家可以去聽🔗 https://fb.watch/505ABC-dlH/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以及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 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 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 (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 (Directive No. 1 )》,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 16 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一般命令第一號》英日文版:
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097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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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羅宣言提到的滿州本來就是中國領土,只是二戰期間被日本佔領,只要結束日本的佔領中國就能恢復對東北的統治,東北根本沒有領土主權需要恢復。盟軍去那邊受降並實施佔領代管、將日軍遣返回國、恢復當地秩序之後,就要結束佔領代管物歸原主(還給中國),不需要像對台澎那樣持續佔領代管直到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為止。
台澎因為《馬關條約》合法成為日本領土,所以才會有領土主權需要移轉的問題。
如果認為中國東北領土有主權需要恢復,所以日本是甚麼時候取得中國滿州的領土主權的?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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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中說的割讓(cession)是領土的權利名義(Territorial title)
所以大清帝國 (Empire of China) 割讓台澎給日本,就是大清帝國放棄台澎的權利名義,馬關條約中文版看不出這個詞。
馬關條約英文版是直接提到永久割讓完整主權 (full sovereignty)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himonoseki
「永久」這只是用來強調這個割讓所產生的效果是永久的,不是暫時的,所以不能說割讓了幾十年之後跑回來說沒割讓。但這並不禁止當事國之後再透過簽署條約的方式將相關領土再透過割讓的方式移轉回去。
基本上割讓所產生的效果是沒有回頭路的,無論有沒有寫「永久 (perpetuity)」。
(《而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 領土的right, title, claim ,就是完整把領土相關權利寫出來全放棄。放棄以後要給誰呢?《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給誰寫出來~放棄是一回事~領土主權移轉給誰是一回事)
為了避免你不知道馬關條約還有英文版,順便提醒你一下♡
在馬關條約的《議定專條》裡,有這麼兩段: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9%A6%AC%E9%97%9C%E6%A2%9D%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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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有回應過留言,想說特地發一篇,之後可以直接複製貼上。
#高格孚 法國學者是政治學者,不是國際法學者,仔細看以後發現他沒有提到 #國家法人格,而且他對「#滿洲帝國」(#大清帝國)的看法是它統治殖民了中國那塊地,但是大家記得 #宣統退位詔書 嗎?
並沒有發生過中國殖民地從殖民母國中獨立的事情喔!
大清帝國的國家法人格,是從後金時期建立,之後經過宣統皇帝退位詔書更名更制,又經過換政府,沒有改變、中斷、滅亡過國家法人格,仍舊是現在的中國國家法人格。
中華民國在當時建立政權之後成為合法政府,與大清政府只是 #政府繼承 而已。
若是按高格孚法國學者的說法,就會誤以為中華民國是建國,實際上中華民國只是建立政權而已,並沒有建立一個新的國家法人格。
👉🏻中華民國建政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問與答有提到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聖峰也有在演講說過👉🏻演講影片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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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孚法國學者說的中國就是所謂「漢人本位」的中國,是種族上的中國、文化上的中國,而非國際法上的中國。
國際法上的「中國」,指的是在現代國際法誕生時,在向來被稱為 China 的國家所治理的地方,擁有該地區的領土主權並治理該地區,具有國家地位的那個國際法上政治實體。
而在當時的國際社會眼中,那個政治實體是大清帝國,而不是大明帝國。當時國際社會所知道的中國帝國/中華帝國 (Empire of China) 指的是大清帝國,而不是大明帝國。
高格孚法國學者他口中的中國人就是所謂「漢人」,但他的問題在於,他似乎並不瞭解就連「漢人」這個概念實際上都是個想像出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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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上跟台灣有什麼關係呢?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台灣的歷史脈絡這篇有寫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台澎領土主權經過了大清帝國割讓條約 #馬關條約 ,完整的主權割讓給了 #日本帝國,經過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在二戰後舊金山和約殖民母國日本的放棄,至今台澎領土主權就是歸屬未定的法理狀態。
⚠️二戰以後,台澎在《#舊金山和約》就成了「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狀態。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中華民國政權為什麼在台灣?
因為1945.9.2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台澎「代管」直到台澎領土最終處置。
但二戰後殖民母國放棄以後,台澎領土一直沒有決定要給哪個國家,而台澎住民具有的自決權就可以在這時候發揮作用了~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要透過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殖民化」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才會成為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才會真正的法理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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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建國最後一哩路: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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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法國政府的立場
👉🏻1964年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及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總理 Georges Pompidou 表示:
在對日和約中,「福爾摩莎(台灣)從日本分離,但並未歸屬於任何國家」。所以,福爾摩莎未決定的狀態「必須在某一天決定,並將福爾摩莎居民的願望納入考量。」
“"Formosa (Taiwan) was detached from Japan, but it was not attached to anyone" unde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Hence Formosa's undetermined status "must be decided one of these days, taking the wishes of the Formosa popul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N.Y. Times, Apr. 24, 1964. at 4, col. 4. See also Editorial, Sell-Deterininalion for Taiwan, N.Y. Times, May 19, 1964, at 36, col. 2 (supporting Pompidou's statement).
#涵義: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未來決定時應考量住民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