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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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扶養義務訴訟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與最低生活費1.2倍一致
更生、清算程序免附證明文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3、81、151條修正案三讀感言
今天消債條例三讀。免除法定情形單據證明文件的提出和審查,大大減輕債務人、法扶律師、法院的勞務負擔。
這次重點就是當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其「生活必要支出」,如果和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可以不用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7年三讀的消債條例,已將債務人「盡力清償」的概念,明確定義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的一定比率用於清償」。同時進一步量化定義「必要生活費用」為最近一年該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受債務人扶養者依人數及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但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屢屢被法院要求提供相關佐證單據。但許多消費行為並無單據可拿,像菜市場、路邊攤等,更何況債務人大都無記帳習慣,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困擾。
修法後如果債務人認為自己的必要生活費用比法定的還高,應該少還一點。這種情形就要提出單據佐證。
相反的,如果債務人想縮減開銷,償還多一點,則只要由債務人解釋清楚,不須再提出證明文件。
謝謝台北市律師公會、卡債自救會對法條的建議,也感謝黃世杰召委的排審以及司法院民事廳的協助。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1384/1M/N
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8JWFntcruYCbm8IcIJhyz2tayXD9Jh5D/view?usp=sharing
減輕扶養義務訴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魚:「我出生後,從未看過我生父,生父也從未養過我,突然跳出來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我扶養他,但出生以來,生父從未關心過我,也不聞不問,都是我爺爺、奶奶、我媽扶養,我的監護權也在我媽這邊,請問我一定要扶養他嗎?」
「父慈母愛而子孝」,這樣的道德觀念一直存在在到了現代社會中,無形之中成了枷鎖,孩子甚至成了父母的資產,縱使他已經成年了!
甚至父母自孩子年幼就離家的情況,也會有人說「他畢竟是你生父/生母」,但對於根本沒感受過父慈母愛的人來說,則是滿腦問號,甚至是一種不合理的說法。
那究竟在法律上,甚麼情況下,父母可以請求子女付扶養責任?沒有感受過父慈母愛的人要不要對父母付扶養責任呢?
讓告狀俠用Q&A告訴你吧!
Q:假如小魚爸衣食無缺,小魚爸還向小魚請求扶養,這樣有道理嗎?
A:不行!小魚爸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没有受小魚扶養的權利,而小魚對於小魚爸的扶養義務並未發生!
按受扶養的要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
即受扶養權利人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爺爺奶奶),至少要有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所以假如小魚爸是衣食無缺的狀態,則不符受扶養的要件。
Q:假如小魚爸爸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但是從小就離開小魚,小魚連生父長得是方圓寬扁都不知道,小魚有沒有可能不用扶養他呢?
A:確實是有可能的!
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2款之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人可以請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所以假如小魚爸從小魚一出生就離婚而遠走高飛,没有正當理由從未盡到任何扶養義務,則此時小魚爸已經向法院提出請求扶養之訴訟,那小魚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且由於小魚的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情況是從未扶養過,法院是有可能以情節重大來免除小魚對生父的扶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