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土條點名我單挑?><敬覆黃士修先生>
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只是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杜部長為判斷前,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另外再給你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今天判決大放送,都倒給你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
這個是教育部聘任師大校長,給了聘書後,
教育部發現這個校長不符合校長資格,
發函請師大原本的遴選委員會確認,
遴選委員會無法判斷,就請教育部逕行認定,遴選委員會自己解散,
教育部決定撤銷其聘任,請師大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原本的校長不爽提告教育部,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校長請求~
教育部發出聘書後,都可以撤銷聘任了,
你說教育部可不可以直接不聘任呢?
(那個時候你們這些人怎麼就沒人跑出來捍衛大學自治?)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清華大學組織規程 在 王丹网站 Wang Dan's Pag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清大前學生會長宣布絕食,抗議校長決策顢頇。
希望同學多多保重,更希望校長賀陳弘能盡快表現誠意,不要讓學生受苦,不要讓事態擴大。
本人因為無法接受清大校長賀陳弘於合併過程中反民主的獨裁行為,已於今天晚上六點開始絕食抗議。
我的訴求有三個:
1.清大校長應該就擅自修改計畫書,而且表示他個人可以判斷計畫書不需要經過校務會議審議一事進行道歉,進而辭去國立清華大學校長職務。
2.教育部應該認知自己核定的計畫書並沒有循應有程序通過,並且變更先前的核定,然後要求清大進行審議後才能再次進行核定。
3.清大的校務會議代表,應該於下次會議上拒絕修正清大的組織規程,明確要求校方以正當程序處理合併一事。校方應該回報教育部關於程序上的疏失,經會議討論後請求再次進行核定程序,此後方得於審議組織規程之修訂。
此次抗議期限端賴學校是否深切反省檢討。我會保持水分的攝取,以盡可能維持工作、學習上的活動,直到身體無法支撐。因此明日工作結束後,大約下午一點我會持續在在野台停留,直到天黑後轉移至小吃部內,但深夜我會回到寢室睡覺,我歡迎任何人一起討論,包括學校高層與支持合併的人。
戶外活動的情況視我個人體力而論,如果活動出現困難,則改於寢室絕食。賀陳校長濫用權力的行為相當嚴重,我希望所有人都能關注,並且給予譴責,要求校方按照程序審查合併案。請校方如實呈現合併的利弊,讓清華的成員可以做出更好的判斷。
我沒有組織支撐,但希望所有在乎程序正義的朋友都能行動起來,讓反對不只是停留在呼喊。我們都不知道何時會成為權力下的犧牲者,但我們可以一起行動,透過建立民主來避免被獨裁者選中。
清華大學組織規程 在 國立清華大學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等教育再創新--
「清華學院」全方位整合清華大學部教育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規程修改,首創以校為名的學院-「清華學院」。清華學院組織,除含括共同教育委員會現有單位;亦納入語言中心及寫作中心,加強大學部中英語文教育;同時融入肩負住宿教育的「住宿書院」;以及大一不分系,統籌延後分流學生及跨領域的學習輔導。
賀陳弘校長認為,「大學部全人教育」是培育一流人才、領導人才的核心過程,通識、專業、社團、住宿應四項並重,就像車之四輪、馬之四蹄,缺一不可。強化通識課程、深化住宿教育、提高語文能力、提昇服務學習、鍛鍊健朗體魄,是清華教育努力的重點。「清華學院」本此理念,整合通識、專業、社團、住宿,成為大學部全校性教育的平台,是清華大學面對國際與社會變遷,本於教育理想的再出發,是大中華兩岸三地所首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9TYtoSw2jI&feature=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