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網路團購買口罩,收錢卻沒有出貨的「蛙蛙文創」,引發多起消費糾紛。但問題還沒有解決,公司的負責人卻在日前猝逝、死因不明。消保官指出,債權人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指派公司的臨時代理人來負責賠償事宜,法院也可以直接指派清算人員來處理債務議題。
不過,北市議員陳怡君接獲受害者爆料,質疑李子斌去年已久臥病床,只是人頭,收錢不出貨也不退錢,不是推說資金被凍結就是轉購設備,已涉嫌詐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網路團購買口罩,收錢卻沒有出貨的「蛙蛙文創」,引發多起消費糾紛。但問題還沒有解決,公司的負責人卻在日前猝逝、死因不明。消保官指出,債權人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指派公司的臨時代理人來負責賠償事宜,法院也可以直接指派清算人員來處理債務議題。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https://news.pts.or...
清算人 負責人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6.11.23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復興航空事件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
發言時間:09:19:11 - 09:32:11
🎯金管會證期局與證交所對復興航空盤中否定停業表示不同意見,真正事實經過要再查證。
🎯清算由公司董事處理,破產由破產管理人處理。復興航空負責人沒有誠信,不應由公司主導。
🎯證交所對已經要結束的復興航空開罰150萬,實際效果只是處罰並降低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
老師質詢主委及證期局局長,
11/21復興航空盤中否定停業消息,證實這個消息是對的盤中出現交易異常,相信金管會與證期局均有掌握。
21晚上看到新聞感到驚訝因為傳遞的訊息完全不一樣。
證交所施俊吉董事長說有涉及違反證交法155條,散播不實資料(9點12分行政院新聞稿)。
但證期局王局長表示復興航空沒有資訊揭露不實(中央社8點19分)。
王局長說明過程中記者有來證實,當時交易所交易所給予的初步意見是這樣(沒有資訊揭露不實)。如果從事後的事實來看,的確是資訊揭露不實。
對老師詢問證期局與交易所是否橫向聯繫出了問題,
主委表示應該是時間先後的問題,差一分鐘也是先後。王局長這樣說也是為了安定股市。
老師表示,當天股市發生了這樣嚴重的狀況,當天晚上我們的證期局局長馬上跳出來洗白。
今天報紙報導,金管會掌握了在上週五就有預謀關門,設置了兩個信託專戶。
老師:金管會這個資訊何時掌握到的?
王局長:還在了解。
老師:那麼報導的自由時報是記者亂寫嗎?還是金管會證期局誰放消息出去的?
局長:是由民航局非金管會提供。
老師:那麼是記者亂寫,沒關係事情會慢慢查清楚。
老師:專戶開在哪裡有沒有掌握?
王局長:請交易所向復興航空公司取得相關的資料,但尚未拿到
老師:所以新聞報導表示針對債權人權益的確保還是員工權益的確保,分別開了兩個信託專戶,以金管會掌握的程度而言都是沒有證實的消息。
金管會卻不確定復興航空的資產大於負債?
王局長:第三季的財報它是資產大於負債。但是現在的狀況要重新評估,目前的情形不確定。
老師表示,假設如果有人要讓復興航空重整,有再生的可能性,個人樂觀其成。
但如果沒有可能金管會認為要走清算還是破產的程序?
國昌老師的公司法小講堂
老師詢問主委是否知道清算與破產的不同,
對主委說破產由公司向法院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說法,
老師指正,如果沒有另外其他情況,清算人由公司董事擔任。
破產由破產管理人加以處理。
清算與破產間最大的差別,除了資產與負債之間的關係外,最大的差別是程序由誰主導。
老師詢問復興航空到目前為止所作所為,是否對他們的誠信還有期待?適合由公司人主導程序嗎?
王局長表示公司負責人的誠信的確是值得懷疑。
老師表示,復興航空的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228億中非流動性資產占191億,去看細項最後出來的資產稅後還會不會有228億是個問號。
負債的部分目前受損的消費者這麼多,要處理的員工權益這麼多,還有信心資產會大於負債嗎?
老師質詢,證交所對已經要結束的復興航空開罰150萬,實際效果是處罰股東與債權人,罰款只是降低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
真正該負責的行為人的責任追究金管會有無具體措施?
對於主委表示牽涉到刑事責任會移送法辦,老師諷刺金管會很好做全部推給檢調。除此外有何具體作為。
王局長回覆,對公司的行政罰鍰部分,公司有影響股股票價格和股東權益的資訊未在兩日內及時揭露,依照證交法可罰公司負責人24~240萬。
老師表示,以目前金管會掌握的資訊與對事件了解的程度,希望金管會多加油。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x3HdoEjk3yg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823/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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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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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負責人】
8條1項的「當然」負責人: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8條2項的「職務」負責人:
注意!在「職務範圍內」始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包含「經理人」、「清算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等。
8條3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的「實質」負責人
態樣上又包含「影子董事」與「事實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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