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租屋的朋友照過來👀
想高額超收電費可不行
房東也得守規矩
看看還有什麼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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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二房東 #電費
#租賃規範
#惡房東退散🙅♀️-#租屋必讀
政府政策近年力推「包租代管」制度,但「二房東」之包租業者與房客、屋主間關係一直無明確規範。內政部108年2月24日公布俗稱「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於108年6月1日生效,即是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明定轉租房屋押金、水電費與修繕義務,且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等。即將上路的「住宅轉租新制」,在押金、水電費和修繕義務等事項,一旦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希望透過相關法令落實「居者有其屋」。
因曾發生知名惡房東低價先租賃老公寓等再轉租,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隨意威脅及對房客提告等情事。消保處為避免糾紛,公布「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增訂之重點如下:
1、規範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者」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直接第一手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2、租屋期間
為防止不法「日租套房」,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但也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3、收取押金上限及應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者超收或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4、相關費用分擔
包租業者與承租人相互間可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但特別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者假藉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5、房屋修繕責任
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者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即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
6、租約終止相關規範
(1)法定終止:規定包租業者與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依不同情形有3個月及30日等2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但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2)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7、告知義務
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海砂屋。
8、明訂禁止約定事項
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有: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3)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即不得限制承租人。
(4)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凶宅)
(5)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
(6)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
9、爭議處理
針對專業包租業者也提出所謂的公會協助義務,未來當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者應該自五日內通知承租人需終止轉租契約,並且要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未遵守依消保法有處罰規定,包租業者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新制上路後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包租業者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大家不能不注意喔。(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提供)
海砂屋修繕費用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突圍黑心房市之主委日記>
主委日記5—點交N部曲 驗收公設 先探虛實
某建商董事長說:「房子的好,將來房子會說話。」這句話真是至理名言,但是通常吹自己蓋的房子有多好的,很多都是漏水了、壁癌了、人跑光光了。你以為我真那麼萬能,一眼就可以看透,未卜先知?我只會有青光眼,沒有X光眼,房子蓋得好不好,光用眼睛看是不夠的。
第一屆的管委會,首要任務就是點交公設,小至磁磚、大至電力系統。但你以為新成屋「應該」沒問題?我看過太多社區,點交後一年,頂樓馬上漏給你看、電梯失靈、甚至化糞池爆糞這種事也有。
更有建商在點交前漏夜刷油漆,製造出美好的假象而讓管委會誤判完成點交,更有社區點交後,美好的地下室大漏特漏,豪宅變災區,建商只是打打止水針聊表心意,但後果就是房價馬上打折。
沒人願意那麼累的點交,當初我在當建商賣房子時,那社區的主委只是坐在冷氣房內,吃著喝著我用心準備的咖啡與蛋糕,一邊哄著她今日最美麗,一邊讓她開心的簽下點交同意書,十分鐘內完成點交工作。
報應上身,而今。
通常開管委會,委員會分兩派,一派是親建商派,動不動就說建商好、我工作很忙沒時間、看起來沒問題反正建商還有保固;一派就是親住戶派,一個勁的挑毛病,要建商多付點錢。這兩派都沒有對錯,只有彼此相互平衡,當然每個人都希望建商蓋好的房屋二十年不壞,還願意多付一大筆錢給社區當管理基金。
曾耳聞有建商為了省麻煩及做口碑,房屋雖沒有大問題,但仍願意付出一千萬元給管委會,表達誠意,但這麼大方的建商究竟很少,大多數是被抓到了小辮子,比如建案有二次施工、有開放空間設計違建,聰明的住戶會先要了錢,作為未來被拆除時賠償或修繕的費用。
看看新板特區那六棟因為開放空間違建鬧上新聞的社區,被拆得亂七八糟至今,同樣在板橋就有中古社區發生一樣的問題,但已交屋多年,當初也是隨意點交,出事了只好打官司,最後花了四年時間,才拿回六百萬元的賠償。消費者自己買到這樣的產品在先,雖然事屬違法,但也不代表無法討回公道,管委會如果在點交期預見這樣的結果,先行討回足夠的管理基金,就省得日後打官司的麻煩。
我們開始對外找點交公司,審核廠商時請千萬不要只看價錢,我會請廠商先走一遍社區,在提出報價單時也要先舉出可能的問題,一方面當做選擇參考,一方面請教如何驗收,對每位委員來說也是種學習。
專業點交公司的服務費用一次大約十萬,如果要嚴格審查,比如檢測海砂屋或輻射鋼筋,最貴的要四十萬元。我們才剛成立管委會,哪來的錢付給這些公司?有些點交公司很聰明,知道第一屆的管委會都沒有錢,就會提出替代方案:點交費便宜收只要四萬,但要順便簽下社區的機電保養合約。
反正日後社區也需要機電保養的廠商,這樣的方案真是兩全其美,於是我們便挑了間由大集團轉投資的廠商,也確認過此集團跟起造建商沒有業務往來、以前沒有配合過點交該建商的前期社區,與建商間沒有人情面的包袱,確保我們不會花了錢還被黑箱作業騙了。
為求保險,我告訴得標廠商說:「現在網路很發達,大家都會把點交過程結果都寫在網路上,如果你們很認真,我們自然多說好話,還讓我們社區的保全公司都幫你們拉業績。如果你們不夠專業隨便點交,我們自然不會手下不留情。」
除了點交公司協助外,我還找了保全公司擔任主管的水電技師支援,並向懂水電的朋友諮詢,兩相對照,應該就錯不到哪裡去。
所以準備工作都已完成,接下來的點交大作戰,開戰!
圖說 : 這個流血的牆壁 並不是檳榔渣 而是...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