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控訴翁山蘇姬🇲🇲
「種族滅絕公約的終極守衛者啊——世人都在緊盯著你們。」緬甸軍政府因為屠殺羅興亞人的爭議,遭西非穆斯林國家甘比亞一狀告上「國際法庭」(ICJ),指控「涉嫌種族滅絕」;在國際注目下,「甘比亞訴緬甸案」的第一場公開聽證10日在海牙展開,緬甸領導人翁山蘇姬也親上火線,表示將為「國家利益」辯護。而在公聽會上,當甘比亞代表團圖文並敘地指控緬甸屠殺羅興亞人時,坐在頭排聆聽的翁山蘇姬則「面無表情」,顯得相當漠然。
「甘比亞訴緬甸案」(Gambia v. Myanmar)的國際訴訟案,始於今年11月11日。甘比亞以「伊斯蘭合作組織」(OIC)的身分,代表57個成員國向ICJ提出國際訴訟,指控緬甸政府軍從2016年底以來,針對若開邦羅興亞人系統性的鎮壓迫害,違反了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CPPCG),涉嫌犯下「種族滅絕罪」(genocide)。
但在第一天的公聽會上,發生了什麼?翁山蘇姬又是如何反應?
「另一場種族滅絕就在你我的眼前開展,但我們卻毫無作為阻止屠殺。」甘比亞的司法部長坦巴度(Abubacarr Marie Tambadou),10日在公聽會上如此指控緬甸,以及國際社會的不作為;甘比亞才會選擇告上ICJ,以「喚起世人的良知與國際社群的發聲」。
「甘比亞訴緬甸案」的ICJ公開聽證會,於10日至12日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Peace Palace)展開。10日由甘比亞陳述指控,11日由翁山蘇姬等代表緬甸提呈陳述,12日則是兩國進行第二輪陳述。
在10日的聽證會上,甘比亞指控緬甸:挾軍隊之力,以「非法殺害、強暴或以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焚毀家園、殺害牲畜...等行為,導致羅興亞族群全面或部分的毀滅」,違反了1948年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甘比亞也主張:由於「種族滅絕罪」審理恐費時數年,在數十萬緬甸羅興亞人仍受迫害的當下,由ICJ先下達「緊急命令」(Provisional measure of protection)的臨時措施刻不容緩。
甘比亞更具體引述了聯合國調查報告中,敏基村(Min Gyi)倖存者的證詞——在敏基屠村慘案中,估計有750人被屠殺,其中超過100人更是6歲以下的兒童;根據《衛報》,2016年底以來,在緬甸軍隊與激進保守派佛教徒迫害下,有70萬羅興亞難民往西逃向孟加拉。
同樣在列的數名羅興亞難民,也特地遠道而來出面指控:「翁山蘇姬對於阻止屠殺毫無作為。當時她大可向國際社會求援,但現在更令人感到冒犯的是——她竟然要在法庭上為軍隊的惡行辯護。」
對於甘比亞代表團,以真實照片、見證證詞等一一列舉的「種族屠殺」指控,坐在法庭第一排,正對庭上聆訊法官的翁山蘇姬,則「面無表情」,眼神不時飄向廳內上方的水晶吊燈。
而與此案同時進行的國際司法究責,還有「國際刑事法院」(ICC)在11月14日,授權首席檢察官針對緬甸迫害羅興亞展開調查。
photo credit: AP/12月10日,國際法庭上的翁山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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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約兒童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海牙公約兒童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賴芳玉/律師(全文刊載於蘋果日報專欄)
今年四月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MOU),未來由美國國務院領事局與衛福部成立共同委員會,建立雙方處理兒童遭跨國父母擅帶離家案件的資訊分享平台、通報合作機制。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不僅是台美關係,而是對於跨國(境)子女的處理,我們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家,卻也簽署了類似《海牙公約》的搶奪或擅帶子女的備忘錄。
然而究竟甚麼狀況符合搶奪或擅帶子女呢?姑不論跨國(境)子女的問題,在國內就有很多爭議,雖然司法實務一直有友善父母的論述,但帶孩子一起離開原居住地,究竟是否就是搶奪或擅帶子女,並且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記得有個女性朋友對於婚姻爭執不斷深感痛苦,意識到再不離開這個家庭,情緒即將陷入崩潰邊緣,因此有離家的迫切性,但念及孩子不過二歲,而且自始由自己親自照顧,如今她究竟能否帶著孩子一起離開?如果帶孩子離開,是否涉及搶奪或擅帶子女而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但另一方面,如果孩子也確實需要母親的照料,她因而必須帶離孩子,丈夫強行扣留孩子,難道丈夫就沒有違反友善父母嗎?
這個案例顯示孩子離家,一方被評價搶奪或擅帶,一方可能被評價扣留,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法官該如何評價父母的行為是否違反友善原則?有些法官直接認為帶走孩子的一方就是搶奪或擅帶子女,這個判斷是否過於簡單而表面?難道因此間接強令這位女性朋友留在家中,讓孩子處在父母高衝突中,會是對孩子最好的選擇嗎?當然,此時可以透過司法處理爭議後,再決定是否將子女帶離原住居所地,這或許是最標準且安全的作法,然而二歲的孩子能否扛住司法訴訟的時間,恐怕也是令人擔憂的情形。
關於搶奪或擅帶子女的議題相當複雜,僅以「帶離」的定義,就有相當多的爭議。以《海牙公約》為例,至少必須先判斷孩子的「慣常居地」(habitual residence),各國對於慣常居地的定義也不同,有英國學者提出慣常居所地不是仰賴於假設或事先判斷,而必須考慮案件的事實和環境。簡單說,慣常居所居住的時間較長,是主要的工作、生活及社會聯繫中心。
因此倘若夫妻對於孩子的慣常居地有爭議者,夫妻本就因工作、生活或其他原因分居兩地,那麼法院絕不能在沒有客觀審酌子女的慣常居地,就因為一方父母帶離子女,直接認定搶奪或擅帶子女;此外,《海牙公約》也有例外規定,在帶走或扣留兒童時,應當照顧兒童的父母一方實際上並沒有行使監護權,或對其帶走或留住已經事先同意或事後默認,或把孩子送回原慣常居住地,會使兒童在身體上或心靈上遭受傷害的重大危險,或會使兒童置於不能忍受的境地,還有孩子的年齡及意願等,這些都是搶奪或擅帶子女的例外評價情形。
總之,關於搶奪或擅帶子女的涵義,都還是必須回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判斷,而不是表面的情境,就被直接作為父母失去監護權的當然判斷。子女監護權的判斷,不是傳統「法釋義學」中判斷法律要件而已,而是一個複雜、跨專業而應審慎的重要課題。
海牙公約兒童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 家事事件法剛實施翌年寫下一篇跨國監護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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