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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算、提存之金錢,目的在於保障全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權益,遂限制保險人對於該筆金錢之使用權限,本質上仍為保險人財產,並非保險人向特定對象所為金錢給付。
(二) 並應由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方式之保險人資金。再對照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前段、第124 條規定,益徵各種準備金仍係保險公司責任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得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此與一般保險金債權有別。
(三)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概念你都會了嗎
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1874%2c202008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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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存金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參加一件房屋遷讓案件的假執行履勘,我們是代表勝訴的債權人,訴訟雖然還在進行中,但依前次勝訴判決主文,可以供擔保假執行。
履勘當天,事務官、書記官、員警、律師、鎖匠,十幾個人大陣仗地圍在建築物外面,不時有經過的路人好奇的張望、詢問,甚至有人問我們是不是在拍片。
時間一到,事務官下令開門,鎖匠幾秒內就把門鎖解開了,一群人浩浩蕩蕩的進去房子裡,逐一巡視各個樓層,看哪些財物需要造冊拍賣、哪些鎖等執行那天要馬上換掉。
一旁債務人跟律師眉頭深鎖,履勘過程中不斷重複說著實體事項的爭執,事務官只能告訴他們,「今天是執行,實體事項等本訴法院的認定」。
巡視完各個樓層,事務官回到一樓宣布下次執行期日,也告知若債務人再不把屋內財物清走,下次正式執行就會斷水斷電、強制趕人,把遺留的物品都拍賣提存,那天他們將必須遷離這間房子。
而同樣的一天,債權人度過了漫長訴訟,終於將拿回被占用的房子,所耗費的金錢、成本,律師幾年來的挑燈夜戰,終於有了回報。
訴訟還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
#可以正當理由圖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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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埃及媒體報導,在蘇伊士運河管理局(SCA)提出要求後,埃及法院已發布上月導致蘇伊士運河堵塞的長賜輪扣押令,SCA並要求賠償9億美元(約256.19億元台幣)。
嗯這個是廢話,
船本身就是高價值資產,
如果我是債權人,不扣住船,
你跑了,下次還會再來嗎?當我傻了嗎?
這種事情台灣之前也發生過,
一個牙醫搭郵輪受傷,
跟郵輪反映,10個月都沒結果,
牙醫氣到了,
為了確保債權,拿出300萬元作擔保金,
把上百億的郵輪扣住了!(這真的是超狂的!)
郵輪被扣住,沒辦法載客人出航,
不到6小時,馬上拿900萬元交給法院提存所,
換得港務局放行。
當然要賠多少錢,還是要看訴訟結果,
假扣押只是確保勝訴後可以拿到錢而已,
不過這個事情告訴我們,
船東不是沒錢,沒被逼到了,錢是拿不出來的。
#那個牙醫也是很任性隨便就拿300萬出來
#牙醫牙起來也是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