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法院判決書不見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別讓政治霸凌基層員警 傷害警察公信力】
#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其他多數人與執政者聽見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
蔡英文總統出席活動時,遇到退休警察黃錫富抗議,時任彰化員林分局長洪文宏,居然指示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求員警「若遇到民眾推擠,就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構陷陳抗民眾」。法院判決書痛批「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與國家的執法公信力,並呼籲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字字句句猶如當頭棒喝勸告政府單位執法之前,先要守法!
2013年間前總統馬英九也時常遇到民眾丟鞋抗議,卻不曾像蔡政府一般,以誣陷的方式對待民眾,現在連在路邊揮中華民國國旗都被以公共危險罪法辦,還是個民主國家嗎?現任的內政部長、行政院長、乃至總統都是法律人,應該對人權、民主更加落實與保護,卻對維安下達三不原則(打不到、看不到抗議群眾、聽不到民眾嗆聲)。蔡總統曾表示「人民跟政府溝通可以大聲一點,如果聽不見可以拍桌」,但如今,蔡總統不僅將人民遠遠隔開,甚至容不下人民發出不平之鳴的汽笛喇叭,遮住了自己耳朵、也摀住了人民嘴巴,著實大開民主倒車
質詢影片: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0050/1M/N
林為洲服務團隊
法院判決書不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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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發個笨問題
請問如果判決書遺失了。
但是網路查得到。
請問只能向法院申請補發??
還是說可以直接網路下載之後拿到法院辦理認證還是公證??當作正本使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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