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護航「回溯條款」當然於法不容,應該予以嚴懲;但曾有媒體統計,2012年到2020年三屆立委選舉,遠東集團都是供輸政治獻金最多的企業。2016年,該集團捐給藍綠的政治獻金不相上下,都是一千多萬元;到了2020年,捐給民進黨立委候選人3200萬元,捐給國民黨1300萬元。「擋住回溯條款」是否就是為了公平正義?還是只是另一種「選邊站」,做出更符合政黨利益的選擇?其實更引人遐想。>
朝野立委同涉SOGO經營權之爭,涉嫌收錢為李恆隆護航,已有多人遭到收押禁見。在多名綠營立委涉案情節重大情況下,民進黨開始釋放「民進黨有弊案防火牆」的訊息,說當初就是因為執政團隊從府院到黨團,都頂住不當利益介入,才力阻「回溯條款」過關;甚至引用三年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大戰」時代力量的往事,說不可能為個案修法。
這番說法,看似言之成理。但民進黨真的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不為個案修法」這麼堅持嗎?事實證明並非如此。第一個例子,是民進黨執政後訂定的「政黨及其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貫穿整個法案的,就是「為個案量身打造」和「溯及既往」兩個原則。其中第六條最直接,不但現有的不當黨產要收歸國有,即便已經賣掉的,只要黨產會認定有不當得利,也得返還不當得利、歸還原所有人或收歸國有。比起公司法的回溯條款,有過之無不及。
另一個例證,是「財團法人法」。2018年完成立法的財團法人法,其中就有赤裸裸的「回溯條款」,也就是施行前因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所有的財團法人,政府可以用以特殊目的為由「補足捐款」,買回該財團法人。而政府可以這麼做的正當性,僅來自於政府「曾經」捐助該財團法人成立,這不是回溯條款,什麼才是回溯條款?
從這兩個專法的立法來看,前者是針對民進黨的主要對手國民黨而訂定,後者則有助政府侵吞已然成為民間團體的財團法人,亦對執政者有利。這兩個法案在制定過程中,都有法界人士提出不同意見,但民進黨上下還是護航到底,讓法案順利過關。可以說,民進黨所謂「為了防弊擋回溯條款」根本不存在,擋不擋,或者認不認為「回溯條款」不合理,能否為個案立法,都只是符不符合民進黨利益而已。
【重磅快評】民進黨有弊案防火牆?別信沒根據的說法了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58/475510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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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例子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見會文字稿:
最近常聽政府在說司法改革,其實台灣司法改革的重點應該是在法律的修改,整個法律的制訂都是以管理者的立場在訂立。立法院的立委很無厘頭的就通過立法,完全沒考慮到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說軍公教退休金的溯及既往的修改,竟然還通過了,通過了行政單位就要執行,沒想到行政單位也無法理知識,應該要用窒礙難行退回立院的,不然就請總統解散國會,整個國家的亂象的根源就在立法院,立委的素質真的要提升。
舉個例來說,
法律除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外,還有一罪罰數個人的,
如: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第 65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第 64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這兩條意思是說,公司職員被處罰外還要罰公司,一罪二罰。
罰了以後,公司還可以對職員追償,換句話說,職員被國家罰了後,公司那一部份,還可以向職員追償。所以公司一毛錢都不用出。這合理嗎?立委,你們有在幫人民把關嗎?
就這個例子來說,我只是上班,真的晚了一些調整資料,無人受害,卻就要最高被罰500萬,假設公司也同樣被罰500萬,卻因為追償規定向員工追償,所以,員工上班所有的錢就不要領了。在金融業名聲雖好,但真的每日心裡的怕是永遠存在的。
難怪,現在要去銀行開戶總是被銀行百般刁難,好像是小偷一樣,其實他們職員是被這些無厘頭的罰則搞到很害怕了。
我們保險業也是一樣,一個保險業務員沒簽名,就要被罰60萬,平均一個字要20萬,好像現代的文字獄。我們公司就被罰一次,這60萬就讓單位考績差,年終獎金幾乎不見。
名字沒簽被查到,主管機關如獲至寶,趕快寫下來,當作查核的業績,殊不知,這案子真的無關痛癢無人受害,也無不當利益,偏偏這些主管機關就是如此蠻橫,始作俑者是立法委員不用心不把人民當一回事,我們能不將立法院這些人給換掉嗎?
我們再來研究最近很夯的馬英九三中案的起訴緣由,是以違反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來起訴,可是馬並不是公司法的董事、經理人甚至也不是受雇人,雖然是實質的有權之人,但依法看來是不具公司法的要件,所以,應該是沒事。如果以一般背信罪起訴或許還有可能,可是當年的交易國民黨表面看來是損失了利益,可是你知道嗎,政黨最大的利益是什麼?就是取得政權,所以,馬若這樣說我這樣交易的結果國民黨取得政權了,所以並沒有損失利益是賺了大利益,不知道法官會如何說?
我這裡不是在說三中案,我要說的是,這些案子的法律要件的問題,無論是特別背信或普通背信罪,要起訴的要件應該是當事人有受害才對吧,偏偏這兩個背信罪是公訴,不是告訴乃論,換句話說檢方認為你有嫌疑就可以起訴你,今天只是以三中案為例來說明司法改革不在程序,應在法律的本體,法律本身設計就有太多問題,所以,我選上市長後會想辦法與立院與政黨溝通好好修法,將不合理的法律改回來。讓人民可以真正的過著沒有白色恐怖的日子。
回到選舉話題,我參選的動機就是要為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努力,從上面我說的內容,相信蔡總統應該知道我不是無法學基礎的亂說無的放矢,我真的很懷疑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麼多的立委是都不懂法嗎?上頭有錯誤認知時難道無法溝通。
最讓我不解的是國民黨的丁守中,當年他靠大量軍公教票而當選立委,卻因為馬英九的意志,竟然率先贊成追溯的年金改革,置他的選民於不顧,今天也不敢大聲疾呼請蔡英文改回來,你到底在想什麼?。國民黨高層及這些在立院的人更可笑,嘴巴一直說要幫軍公教討回公道,卻從來沒有具體行動,吳主席,馬上發動你的立委們連署要求立院廢掉之前的軍公教年金亂改,不要說你們只有35席,我無能為力,無能為力就不要當主席了。
越講越氣,這個國家怎會都是這些人在當家,軍公教這次再支持國民黨就好像是要被遺棄小孩,狠心的父母要將你賣掉,你還很高興的以為他們是要帶你出去玩。想起來就真的讓人鼻酸,為什麼這幾年總是出現這樣的領導人。
各位親愛的選民,我再說一次。
以前每次選舉總是怕另一位當選,結果去選一個自己較不討厭的人,結果那位較不討厭的人經常最後變得讓人更討厭。這是我20年來的經驗,這次選舉請好好選,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還是選一個讓自己高興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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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年改合法嗎?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是什麼?】
軍人的年金改革趕在六月底前三讀通過,與公教人員的改革一同發車,導致最近不少軍人撰寫訴願書,希望政府能夠保障他們被影響的權利。
明明當初說好會給的退休金,今天卻不認帳,只願意給予一部分,這樣子合法嗎?
🎸法律的變更,原則上不能「溯及既往」,同時要遵守「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1⃣不能溯及既往
任何法律的設立或是修改,都要遵守「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簡單來說,你不能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如果允許新的法律可以隨意用在既定的事情上面,那麼人民將無所適從,每天活在「不知明天會不會被處罰」的恐懼中。
例如,某一天修法規定「亂丟垃圾菸蒂者要坐牢」,政府不能把以前亂丟過垃圾的人都抓去關,因為這些人並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會有這樣的後果,頂多把修法以後還亂丟的人抓去關。
除非是極端的情況,法律才能溯及既往,像是對人民有利的修法(例如原本關5年的罪修成關3年),或是舊法本來就違憲(例如亂丟垃圾原本處死,修法變成罰錢),或是有相當急迫的重大公益需要拯救。只有這些情況我們才能用新的法來處理舊的事情。
2⃣遵守信賴保護
只要人民對於某個法律已經產生合理的信賴,法律的設立、修改就不能讓人民的信賴落空,簡單來說,法律說好要給的好處,不能反悔。
例如,某一天修法規定「歸化台灣的人可以分到一戶社會住宅」,政府不能在這些人已經提出歸化申請但還沒審核通過的時候,又取消這個法律讓人拿不到房子。
如果法律一定要改,根據我國的大法官意見,必須要給予「合理的補償」或是「過渡措施」,來填補人民被破壞的信賴。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國家如果要取消「歸化贈住宅」的政策,也必須有其他補償,例如以租屋代贈屋,或是給予相當金錢補貼。
信賴保護跟溯及既往概念上有點像,你可以想成一個是保障「已經在手的利益」,一個是保障「期待未來會發生的利益」。
3⃣遵守比例原則
法律雖然是法律,但也要合情合理,法律的目的必須正當,採取的手段必須合理,實施的方法要有必要。
例如,為了避免大家亂丟垃圾,某一天修法規定「宵禁」,讓人們沒機會亂丟垃圾。雖然目的正當,但手段與方法既不合理、又沒必要,這樣的法律不合比例。
軍人的年金是法律,既然立法者要變,也必須符合這三個原則。
🎸軍人年改,有沒有溯及既往,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
這次軍人年改有一個重點是陸海空軍服役條例第26條與46條,讓軍人可以領的錢變少,如果依舊法計算的退休金比新法計算的還多,那就逐年減到跟新法一樣少。
最近有一個類似的大法官釋字717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18%」,同樣是讓公務員可以領到得錢比以前還少,但大法官認為改動這項優惠並沒有溯及既往(你已經領到的錢沒有動),也不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只是降低可存的本金,並不是直接刪除;符合國際所得替代率),因此合法。
軍人年改的方式與公務員類似,如果參照之前大法官的意見,即便未來軍人成功聲請釋憲,也有很大的機率會得到一樣的結論。
不過,我覺得這樣的案子也不是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雖然軍人年改不是強迫軍人把已領的錢吐出來,但對於已領退休金的人來說,也是改變一個進行中的事情(已經持續在領某一個金額),這樣其實跟「溯及既往」是有點類似的。(法律上稱作「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軍人們可能不只是享有「信賴」的利益,也是一種既定的利益,或許不能單純用補貼、過渡措施就說要修法,而是要具有急迫重大的公益才能改動。
🎸有些人會說:年改不就是為了重大公益嗎?軍公教領那麼多,國家財政都要倒了,不砍對嗎?
這個說法其實也就是大法官釋字717號的理由,可是我覺得不太充分。
改革的原因如果是犧牲軍公教的利益換取財政負擔的減輕,那就應該把轉換的標準、理由或目的放在天平兩端講清楚。可是,從這類的說法我們只能看到「軍公教領的多」,「國家財政負擔大」,卻看不到兩者之間的連結,例如為什麼要調整的是軍公教的部分、財政負擔少了多少錢、省下來的錢國家要拿來做什麼、可以拿來實現的其他公益。如果單純只是因為「國家有需要,所以要砍頭」,那這樣不是共產制的想法嗎?
如果真的是看不慣不合理的退休金制度,我認為就不應該拿國家財政當理由或擋箭牌,這樣只是讓整件事情更說不過去。
年金改革,公平正義會是一個理由,財政負擔是另一個理由,改革有必要,但改革的理由必須經得起考驗。如果只是用堂而皇之的說法來實現正義,那叫道德,不叫法律。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例子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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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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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假設的例子:
如果今天施行的新法律規定偷竊要處罰剁手,那麼在今天之前定罪的偷竊犯是不需要被
剁手的(平常聽到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好像都是類似這樣)
那如果今天施行的新法律刪掉殺人罪,也就是殺人無罪,不用處罰,那這樣之前被判死刑
而且處決的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換句話說,就是當新的法律變為嚴格的時候,先前的人是不用被增加處罰(如:剁手)的,
那如果法律是變得寬鬆(刪掉殺人罪),又該如何處置呢?
感謝各位專家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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