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久了,#婚就一定離得成 ?」
很多人抱持這樣的錯誤觀念。
其實就算是分居長達近二十年,還是有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的實際案例。
所以在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而只能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千~萬~不~要~以為分居久了,婚就穩離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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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離不離得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先講結論:
#分居 的情形,不管是用絕對還是相對離婚事由,#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並沒有結束婚姻的權利。
(沒錯,跟上一篇的大邏輯一樣,其實這篇是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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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可以簡單區分成兩種角色來歸納。
✔如果是「#被分居」的一方想離婚:
基本上只要能證明
1.「客觀上」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 #雙方分居,不管是對方將人趕出家門,還是對方自行離家);
2.「主觀上」對方 #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同居。
1+2,可以構成絕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被分居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立法者直接就在條文中把可責性設計進去了。
✔那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想離婚呢?
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通常不會構成上面說的絕對離婚事由(對方的主觀面就被打掉了),所以會去檢視有沒有相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離婚的話,就必須 證明 1.夫妻間有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2. #請求離婚的一方可責程度不能比較高。
而雙方長期分居,雖然有可能會讓法院認定雙方有 1.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但這時候法院就會進一步去討論,造成這段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2.#誰的可責程度比較大?
一旦被認為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離婚的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
(還記得上一篇的判決離婚運作說明嗎?)
所以主動分居卻又想離婚的一方,往往需要進一步去說服法院,之所以主動分居是有 #正當理由(例如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否則如果讓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這個【果】,主要的【因】出在你主動分居身上,那要訴請離婚就會相對困難。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說到,分居數年就一定離得成是個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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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們前面說的結論:
#結束婚姻的權利不在可責性高的那方手上。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
可以想一下,如果外遇不回家的人,還可以主動提出要和原配離婚,對一般人而言應該是比較難接受的,這樣想,對於法律為什麼會這樣操作,就容易理解多了
所以,如果可責性比較高卻又想離婚的人,會比較建議走協議離婚的方式。
當然,離不離得成,就看條件怎麼開能讓對方願意簽字了。
當然這並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樣的 #有責主義 是好的,也有些人認為,如果婚姻都已經發生了問題,為了彌補可責性比較低的一方,堅持讓這段只剩表象的婚姻無法結束,其實也違反了婚姻的本質。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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