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97回歸前制定,分成「長期性」和「一次性」逃犯引渡,前者適用與香港簽有引渡條約的二十多個國家/地區,後者適用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地區。
立法會的審議,就「長期性」案件只作法律條件審查,不碰觸實質案情。至於「一次性」案件,則有議員代替法院審案的問題,將案情資訊曝光,逃犯早就離港。
二十年多年,實際上沒有「一次性」案件引渡成功;更有甚者,大陸、澳門、台灣根本被排除在逃犯條例之外。
而且,香港法律採屬地主義,犯罪地不在香港,不予受理。所以,港男在台殺了港女,回到香港,沒事!
現在,港府提出了逃犯條例修訂案,處理回歸前遺留的大陸、澳門、台灣被排除的問題。草案的設想,是納入「一次性」案件範圍,同樣排除政治犯,只適用三十幾項國際公罪,連內線交易也排除!
但是,又有人說,那為何不用立法會審議,而是特首發起,交給法院裁定?
本來,由立法機構代替法院審理個案,才是違反民主法治。司法就是司法,怎能變成政客審案,民粹公審?何況,前面已經說了,這種做法下,「一次性」案件根本從未真正引渡。
更簡單的道理,這本來就是國際慣例。中華民國引渡法,也是規定引渡有條約依條約,沒條約,依個案通過外交途徑接案,送交法院審理決定。
這樣一個法治的問題,被渲染成限縮自由、打工仔會失業、教會也將被禁、網上罵中國都會被抓關七年......這一切就和反服貿時所謂「木馬屠城」、「洗頭兼洗腦」如出一轍。
反服貿?反送中?就是反中!
#挺香港法治
#反民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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